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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义媛:中国农资市场变迁与农业资本化的隐性路径*

时间:2018-06-01 00:47:42 作者:陈义媛来源:《开放时代》2018年第3期阅读:12438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整个人民公社时期,国家通过推行种养结合、种植绿肥作物等方式,以及生态系统的循环,在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有机肥(Schmalzer,2016:119-125;Kueh,1984)。随着集体化时代的终结,在劳动力外流、大型养殖企业逐渐兴起的影响下,普通农户的养殖与种植逐渐分离(曾红萍,2017),也使集体化时代结束后,农业生产对农业化工产品的需求激增。

三、农资市场化与资本对农业生产过程的渗透


  (一)“占取主义”与资本从农业中的积累

  从农业转型的角度来看,农资作为农业生产中关键的生产资料,从其出现到进入农业生产过程,都与农业的变迁有密切关联。古德曼等(Goodman et al., 1987)研究者从技术的角度讨论了工业资本如何对农业进行现代化的改造。他们指出,工业资本对农业的改造是通过将农业生产的不同方面转化为工业生产的特定生产环节。这种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零散部分进行不连续却持久的破坏,将这些部分转化为工业活动,又将之以农业投入品的方式重新整合进农业生产的过程,被他们称为“占取主义”(appropriationism)。由于农业化工对农业生产不同环节的占取(appropriation),导致农业活动的资本化程度不断提高。化肥、农药等工业制成品,正是“占取主义”逻辑下的产物。这一研究是具有启发意义的。不过,古德曼等人指出,正是因为农业对“自然”的依赖,工业资本只会对农业的不同环节进行零散的改造,而无法像工业化大生产那样创造出一套超越家庭生产的生产模式,因此农业转型并不一定导致家庭农业的消亡。他们认为马克思主义者过分强调了生产关系的作用,而忽略了技术的影响。然而,他们自身也因为摒弃了生产关系的视角而无法解释农业化工工业对农业生产不同环节的占取在具体情境下是如何完成的,以及存留下来的“家庭农业”与整个资本积累体系的关系。

  本节以“占取主义”为理论资源,在中国情境下理解农业化工资本如何在市场化过程中渗透进农村和农业的生产过程。从中国农资市场的变迁来看,农业化工工业并不必然导致工业活动对农业的“占取”。在整个集体化时代,农资的生产和流通在国家的高度调控下,并不以获取利润为目标,其价格与农产品价格直接挂钩,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来服务于农业生产。在这个意义上,农业化工工业尽管对农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造,却并未“占取”农业的剩余。只是从市场化阶段开始,农资的价格越来越与农业活动相脱离,走向市场化和以利润为导向。农业化工资本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占取,在一个以小生产者占大多数的农业经营主体结构下,必然高度依靠流通网络。因此,本节首先从农资市场化的政策梳理开始;接下来通过讨论农资经销商对接小生产者的销售策略,论述农业化工资本如何通过流通体系渗入到农村内部,并进一步剖析农业化工资本如何通过对价格的控制来争取农资销售网络,最终实现对农业生产环节利润的占取。

  (二)农资生产、流通的政策变迁:国家的逐渐退出

  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农资市场逐渐开放,国家垄断的农资生产和流通体系逐渐让位于私人资本的经营。在此过程中,国家角色的逐步退出,对农资的市场化有深远影响。农资的市场化一方面带来了农资生产的勃兴和农资品类的丰富,另一方面,也使农资的生产和销售转变为以利润为导向,其商品属性逐渐鲜明。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伴随着整个国家的市场化转型,农资也逐渐走向市场化。需要指出的是,农资的市场化过程并不完全以改革开放为开端,在整个80年代,由于农资产品的短缺,为了保证粮食生产,农资中有相当一部分以配额的方式进行供应。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农资市场的放开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也正因如此,集体化时代的国家政策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形塑着中国农资的市场化过程。自改革开放以来,农资生产和流通的变迁受到几个关键政策的影响,以这几个政策的出台时间为分界点,可将农资的市场化分为以下阶段:

第一,价格“双轨制”开始,(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价格形成机制发生改变,但流通方面仍受到国家限制,实行农资专营。从改革开放一直到1985年以前,农资的生产和流通都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集体化时代的政策大体延续了下来。到1985年年初,《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改革出台情况及稳定物价措施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75号)出台,标志着我国包括农资在内的一些工农业产品价格“双轨制”的开始,计划内价格由国家统一定价,计划外价格由市场调节。由于这一时期国内农资供不应求,1988年《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国发〔1988〕68号)强调,国家委托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对农资实行专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同时说明,县以下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结合有偿技术服务所用的少量农资,由县专营批发部门按计划供应,允许有偿转让给农户,但不准进行商业经营。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上述政策外,在农资短缺的80年代,国家为了鼓励粮食生产,也由中央对一部分农资(主要是化肥和柴油)进行了调配。1986年,《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国发〔1986〕96号)指出,为了完善粮食合同订购制度,“一九八七年中央专项安排一些化肥、柴油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每百斤贸易粮拨付优质标准化肥六斤、柴油三斤(上调中央的合同定购粮食,每百斤贸易粮仍拨给优质标准化肥十斤)”。1987年和1988年中央分别发布了《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实施办法》和《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同供应平价化肥、柴油及发放预购定金挂钩的“三挂钩”政策。在整个80年代,尽管农资的生产和流通在逐步放开,但国家的主导和干预仍十分突出。

  第二,农资经营渠道逐渐放开,“农资专营”打开缺口。1989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尽管进一步强调了各级供销社是农资专营的主渠道,但对基层的农资经营却有所松动。该通知规定,县和县以下的农业“三站”(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进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的农资,允许以批发价从专营部门或生产厂家订货,以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当地农民。这意味着,在农资专营之外,国家也开始允许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涉及部分农资经营。这一缺口的打开,也为后来中国农资流通网络与农业部门和供销社部门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埋下了伏笔。199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0号)更是明确将农资公司和农业“三站”统称为“农资经营单位”。

  第三,全面放开经营权。以化肥为例,1998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发布,其核心是改变过去国家对化肥流通的直接计划管理,强调发挥市场配置化肥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取消了国产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且不要求必须通过各级农资公司和农业“三站”进行销售。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进一步放开了对化肥经营企业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农药和种子的经营权放开只是时间节点上略有差异,但整体变迁路径相似。

  此外,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开始推行的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推动了农业“三站”和供销社体系的改变。最突出的是,1993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其中提出,县直部门派驻在乡镇的服务性机构和人员,包括农技、畜牧、兽医等,可以交由乡镇政府管理。经此改革,大部分乡镇的农技站划归乡镇管理。(扈映,2008)随着此后的分税制改革,一些地方财政越来越依靠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周飞舟,2012),基层的农业“三站”都不得不精减人员。其中一部分被“精减”的人员由于过去的技术基础和销售经验,在农资经营放开以后,逐渐进入农资经销体系中。因此,如今从事农资经销的人员大多与农业部门和供销社体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全国不同地区的调研来看,今天县、乡、村三级的农资批发商和零售商,或为农业“三站”或基层供销社的下岗职工,或为这些部门的职工亲属。在山东一个产粮大县,县供销社一位老主任介绍,全县经销农药的80%是农业局系统或与之有关的人员,经销化肥的则90%是供销社体系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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