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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臣:关于乡村振兴的投入保障问题

时间:2018-05-16 01:10:41 作者:赵俊臣来源:爱思想阅读:7342


  “三农”投资担保动力不足问题,是长期困扰我国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主要原因在于贷款机构营利预期不高二是担保抵押风险不确定。目前参与土地金融创新的机构并不多,主要是农村信用社, 还有少量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域的大部分金融机构基本不再涉足涉农业务,涉农农村金融机构竞争不足,担保机构选择余地小,而且很少的几户担保机构实力不强,动力不足。

  解决“三农”投资担保动力不足问题,新创办一大批担保机构当然好,但是难度大,最可行的是允许并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到“三农”投资担保业务中来。

  (七)不断引入现代科技手段。虽然目前我国涉农金融机构越来越多的引入现代科技服务手段,提高了服务质量,但是各金融机构发展不平衡,特别是涉农服务这块差距比较大。要高度认识“三农”对现代化服务手段的渴求,打造“金融+科技”的农村投资与金融良好业态。深入挖掘农村投资与金融科技建设的重点问题,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安全、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科技在农村投资与金融领域的应用,打造“金融+科技”的良好业态,有效消除阻碍要素下乡的各种障碍,使农村投资与金融在助力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社会资本怎样积极参与?

  (一)尽快启动有社会资本参与的“多种所有制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2004年一号文件提出:“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文件发布后,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成立了研究小组,加紧工作,并在山西平遥等地启动了几个试点。(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但是,由于农村金融的复杂性,他们在十五年多的时间内尚没有制定出能够普遍推广的、具有操作性的具体办法,社会资本和外资也不见“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也没有任何“加快”的迹象。这实在是太遗憾了!

  我们建议,尽快根据中央的要求,启动有社会资本参与的、以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并使其开展公平竞争。农村金融的多种所有制组织,包括现有的国有金融机构,例如农业银行以及为农业服务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有待于大力开展农业保险的各保险公司等;股份制银行,例如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银行、外资控股(参股)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例如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后有的已变成非合作性质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农民合作基金会,农民合作保险机构;个体私营金融机构,例如个体私营银行(保险)、个体私营为主的基金会(保险),等。

  为了尽快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近期内应该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一个简便的措施是,鼓励现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借鉴村民基金会的经验,开展集资、放贷、保险等金融业务。

  (二)最要紧的是打破一、二个部门或机构的垄断

  由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改革,我国农村金融几经变故,形成了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两个“国有”、半国有性机构的垄断,其他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都不得进入。在行政性、并非自然竞争形成垄断的情况下,垄断者产生了一股厌恶对本区域贷款的恶习。这一恶习更为深层的原因,在于垄断者“津津乐道”的三个“潜规则”:一是对发达地区贷款所取得的效益高于对本区域贷款;二是对发达地区贷款的保险系数高于对本区域贷款;三是个人从对发达地区贷款中获得的回扣、红包等好处高于对本区域贷款。

  因此,当前最紧迫的是打破一、二个部门或机构自己把住农村金融体系改革试点的垄断,才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近几年来制订的若干有关农村金融改革的好政策。从理论上讲,人民群众是变革社会的决定性力量,也是加快进行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的决定性力量。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理应由变革社会的决定性力量的农民群众来主导、来运作,而不能由一、二个政府机构把持着自己作。

  在农村金融体制与政策的变革中,村民的利益、意愿和行动,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凡是那些符合最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制度与政策,反映了广大农民的意愿和利益,必将受到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最终变成了农民的自觉行为。反之,如果不考虑广大农民的意愿和利益,其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无一例外地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

  (三)不要把社会参与视为“洪水猛兽”

  发展有社会资本参与的、以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体系,许多人存在着模糊认识,特别是1990年代末期农村合作基金会被“一刀切”取缔后,一些人就患上了“农村金融发展恐惧症”,有的人甚至于把农村金融视为“洪水猛兽”,出现害怕、恐惧、鄙视等心态,有的人甚至于到了张口闭口“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在他们看来,农村金融发展不发展无所谓,农民有没有获得金融贷款机会无所谓,重要的是不要“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这种心态与观点的错误在于,把有社会资本参与的、以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体系与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混同了起来。国家金融秩序当然不能扰乱。事实证明,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者,既有农村某些金融机构,也有城市金融机构,更有国有大型金融机构,而且城市金融机构、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在手法、数额上都远远超过农村金融机构。其实,在中国,利用非法手段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主要是国有金融机构。

  进一步看,有社会资本参与的、以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体系即使大发展了,并不会“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这是因为,第一,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体系存款贷款规模都不会太大,从总量上看难以影响全国信贷大局;第二,农民贷款都是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商贸等,都是国家急需的,不会产生诸如通货膨胀等影响全局的问题;第三,农民利用好了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体系的金融产品,将大大改善生活水平,这对于增加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作用也是很大的。

  (四)让民间借贷在阳光下运作

  长期以来,我们对于民间借贷特别是农村民间借贷采取着一种严格禁止、不准高利借贷的政策。对于政府机构来说,这种政策的确减少了工作麻烦,但是既没有解决农民和农业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又没有使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从地下转到地上。

  在我国农村特别是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很是普遍,它解决了农民紧缺资金之急需。这种借贷,通常是不计付利息的,其实是农民间的互相帮助、金融互助。只有那些非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才有付息之说,而利息超过了一个社会公认的水平线,就被称为高利贷。司法实践中我们把政府划定利息的四倍,作为界定线,四倍之内法律保护,超出则法律不予保护。

  高利贷是民间金融中的一个常见形式,而广泛存在于广大农村和一部分城市,被许多居民所使用。在有些地区,借贷双方乐此不疲,全然不顾社会贬低舆论和意识形态化的道德谴责,更是不顾并躲着政府部门的铁拳打击,所谓“放者愿打,借者原挨”,就是真实写照。受长期革命性理论与口号的影响,我们对于民间高利借贷一直采取两个手段:一是道德谴责,二是政府打击。但是,遗憾的是,我们的铁的手腕并没有把他们取缔得了。其中的原因,在于民间高利贷是一种经济行为,有其生存的土壤和条件。中外历史经验证明,靠道德谴责和政府打击,是奈何不了民间高利贷的,唯一有效的方法是疏,不是堵。

  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承认民间借贷以及高利借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让它们从地下转入地上,在阳光下运作,并把它们纳入正在构建的农村金融新体系中,才是正确的做法。

  (五)开放境外资资金进入农村领域

  2001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申请,中国将从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兑现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开放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领域,就是我国加入WTO的郑重承诺,兑现这一承诺,应该尽快提到议事日程。

  早在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要求:“首先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 十多年过去了,人们看到的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县域内金融机构的情况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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