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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凡 刘娟:从围观走向行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社会研究范式的转型

时间:2019-01-13 14:25:57 作者:樊凡 刘娟来源:《中国农村观察》2019年第1期阅读:13228


  出于实际考虑,作为小群体或者个体的研究者只能在小范围开展行动式研究。虽然任何田野实践都需要各种各样的条件,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和缺陷,但是这不应成为研究者回避“田野实践”、固守“田野调查”的借口。对从事学术研究的人来说,最重要的品格是对真诚的恪守和积极主动的责任担当,在具体的行动式研究中,需要研究者走出狂人的铁屋,能够拒绝过度的断言,具备更多的谦卑、智慧与耐心。从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的理想图景来看,研究者在地化的田野实践不仅能增强研究的真实性、敏锐性和政治智慧,还能为理解和阐释中国农村社会提供更丰富、更真实的信息,与此同时,研究者在与诸种不同声音、利益的持续交织和博弈中,他们可能具有的自负心态以及各种偏见也会被极大地稀释掉。当然,致力于促成学术与实践相育和相长的行动式研究,并不意味着对地方实践经验的偏执固守和美化,或是抵制、拒绝任何评价,也不会过于强调地方实践策略的效力范围。即使是较为理想的“地方性实践智慧”,也是在不断试错、不断优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历史经验表明,一方面,“‘地方性’丝毫不意味着在空间上的封闭性,地方性情境是可以改变、扩展的,当然不是扩展为‘普遍’,而是转换到另一个新的地方性情境中去”(盛晓明,2000);另一方面,“地方性实践智慧”总是具有相当程度的开放性和自主性:自主性,指的是“地方性实践智慧”具备一定的自我优化能力,开放性,指的是此地的“地方性实践智慧”总是能够与他地的“地方性实践智慧”进行持续有效的互动。虽然开放的“地方性实践智慧”总会遇到竞争与冲突,但是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看,“地方性实践智慧”非但不能排除竞争和冲突,而且恰恰以竞争和冲突的存在为其演化的必要条件。

  (二)重构农村社会研究的方法

  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离不开研究者的“田野实践”,其基本路线是研究者放弃单纯依赖“田野调查”的研究路径以及各种研究的理论预设和知识限定,转而从直接的田野实践中不断获取资料和信息,并运用综合的没有学科偏见的方法对这些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最终形成学术上的研究成果。在行动式研究中,研究者将他们自己的行动视为研究对象的一部分,研究中所涉及到的其他主体,例如农民、各种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地方政府和诸种嵌入进农村社会的市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是研究的“共同参与者”[15],这些不同的主体不仅提供了资料,还提供了某些解释。

  农村社会不像工厂或超市,研究不可能标准化,对以促成学术与实践的相育和相长为取向的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来说,研究方法只是一种工具而非进行自我约束的紧箍咒,本质上是为研究目的服务的。如果将研究方法限制在诸如“科学化”“本土化”“定量研究”以及“质性研究”等学术话题中,那么研究通达现实的能力以及想象力和创造力就会受到限制和损失。要很好地开展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研究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素养,这些素养能促成研究者不厌其烦地揭示“地方性实践智慧”的各种限制性条件和生长点,进而为“地方性实践智慧”的培育和优化提供各种实践策略上的支撑。

  由于“地方性实践智慧”涉及的问题很多,自身是一个整体,对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者来说,首先有必要寻找一种尽量接近这个事物的方法开展研究。在这个问题上,需要研究者跳出“农村社会研究本土化”“定量与定性之争”以及“农村社会研究是否‘科学’或者对其进行‘科学改造’”的学术话题陷阱,借用跨学科或者去学科化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其次,单纯依靠某一个学科根本无法将其解释清楚,为了理解它的各个方面,需要研究者对其进行分解。于是,研究者需要依据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各学科、社会科学各学科以及艺术与人文各学科对“地方性实践智慧”进行分解并提出各自的问题。可是,一个学科未必能够回答自己提出的问题,问题的答案常常有可能隐藏在别的学科或者一种以可靠的情况为依据的常识性判断里,借用跨学科或者去学科化的研究方法,就是试图复原“地方性实践智慧”的完整性,让有关“地方性实践智慧”的各个问题相互提问,让不同的学科来相互说明(赵汀阳,2016),以依据可靠情况的常识来进行判断(费孝通,2001)。以促成学术与实践的相育和相长为取向的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能有效地填平不同学科之间的鸿沟、促成不同学科的协同。

  为了对从田野实践中获取的资料和信息进行贴切而有用的学术分析,研究者有必要在采用跨学科或者去学科化分析法的同时,运用历史阐释学、叙事学和叙事社会学等的研究方法,即用“历史叙事”或者“写实主义”的叙事方式,在“展示时间进程中事件群的变化和它们彼此之间关系转变”(海登·怀特,2004)的同时,讲好中国农村社会故事、阐明中国道理。由于农村社会研究的对象不仅不是板上钉钉的既成事实,其边界还常常不清晰、很难符合明晰性的要求,研究者对它们进行清晰、简洁和明了的叙事似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在突出情境、展示过程和揭示关系的学术叙事中充沛地展现农村社会中的人、事、物的复杂性以及那些常常不能被精确阐释和定义的不确定性事物,采用模糊学的方法可能更具方法论上的优势。即研究者生产的学术成果,必须要有足够的带宽和“足够强大的张力,要能容纳足够复杂的关系,要能够展示完整的过程”(应星,2006)。当然,这些“学术叙事”不是对田野实践历史过程的简单再现和对“地方性实践智慧”的强制阐释,而是对它们的“理性阐释、澄明性阐释、公度性阐释、建构性阐释、超越性阐释和反思性重构”(张江,2017),叙事的过程实际上是人文社会科学想象力的展现(应星,2006),要努力地“揭示各种历史实践的限制条件,并将历史过程中所丧失的各种可能性展现出来”(卢晖临,2004)。此外,为避免行动式研究工具化、碎片化、区域化的趋向,有必要在叙事过程中给反思性研究、整体视野以及宏大叙事留下空间,这样才能为地方以及整个国家治理农村社会事务的行为和方式的改进提供思路和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

  (三)重塑农村社会研究价值和意义的标准

  学术研究来源于实践、根植于实践、服务于实践,最终要接受实践的检验。真正伟大的研究成果几乎都是在实践的启示下深刻认识了实践(钱乘旦,2018)。以促成学术与实践的相育和相长为取向的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是一种展现学术研究实践品格的研究,相对于学术自由和学术自主性,它更看重学术研究的社会责任和公共绩效,即研究对农村社会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以及影响的质量。倘若难以对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及乡村的全面振兴产生货真价实的影响,学术上的繁荣就是过剩的、虚假的,于是,农村社会研究就可能成为“一种失去准头的纯粹自我‘干过瘾’的概念游戏,让研究者在自己所经营起来的学院小圆圈里,进行着自我内耗的权力斗争”(叶启政,2006)。

  这即是说,农村社会研究不能只以研究者和学术共同体为中心,不能只强调学术自由和学术自主,不能只以学术同行的评议作为评判研究质量的主要依据,不能只为研究者和学术共同体的单方面发展和繁荣,而要努力促成学术与实践的相育和相长。也许,唯有在展现研究实践品格的基础上,中国农村社会研究者才能真正走上“从实践的认识出发,进而提高到理论概念,再回到实践去检验”(黄宗智,2005)的认识中国之路,才能有效构建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自信和学术话语,才能有效回应“学术何以能中国”的问题。

五、结论与讨论    

  总的来说,围观式农村社会研究往往仅以“学术志业”为重,善于进行精细化的学术操作和形形色色学术共同体的培育,而当下研究者对“农村社会研究如何才能本土化”“农村社会研究如何才能科学化”“选择定量还是定性研究”之类学术话题的强势关注和参与,往往将研究压制在学术话题而非现实问题之上,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学术跟风和学术割据,忽视了农村社会研究理应具备的“实践品质”,使研究往往“难以中国”。

  农村社会研究要能够中国,必须服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如果农村社会研究与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进程无关,而只是带来了大量的所谓的“学术研究成果”,那绝对不值得庆贺(陈平原,2003)。使命呼唤担当,使命和责任引领未来,要使农村社会研究“长”在中国,融入到中国历史和中国文明中,于情于理、于史于势都有必要倡导并建构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并努力将其制度化、主流化和常态化,对当下这个迫切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地发挥作用、急需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时代来说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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