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05 02:17:16 作者:陈成文 陈静来源:《山东社会科学》2019年第7期阅读:13865
作者简介:陈成文,江西财经大学江西新时代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陈静,江西财经大学江西新时代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摘要:“乡风文明”与“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目标,要实现“乡风文明”与“治理有效”的目标,就必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这就需要紧紧围绕“乡风文明”与“治理有效”的基本要求,厘清基层社会治理与“乡风文明”“治理有效”之间的内在逻辑。基层社会治理是一个由自治、法治、德治、心治所构成的“四治”体系,自治、法治、德治、心治都是实现“乡风文明”与“治理有效”的重要手段。只有着力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四治”体系建设,才能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这就要求:一是要着力加强乡村“自治”体系建设;二是要着力加强乡村“法治”体系建设;三是要着力加强乡村“德治”体系建设;四是要着力加强乡村“心治”体系建设。
关键词:基层社会治理;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治理有效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创造性构想。从社会学视角来看,乡村振兴是乡村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变迁过程,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全面推进过程。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这就表明,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的总目标。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中,“乡风文明”“治理有效”与基层社会治理息息相关,要实现这两个目标,就必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正如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因此,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一环。
一、“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基本要求
“乡风文明”“治理有效”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两大目标。要有序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准确把握“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基本要求。
(一)“乡风文明”的基本要求
乡风是指特定乡村社区居民的信仰、观念、操守、爱好、礼节、风俗、习惯和社会心态等精神文化要素的总和。作为一种观念文化与制度文化为一体的精神文化,乡风是特定乡村社区文化传统长期积淀的结果,亦是社会风气的一个缩影。从本质上看,乡风的形成是特定乡村社区价值观转化为社区居民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从这个意义上说,乡风就是一个乡村社区的灵魂。因此,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实现“乡风文明”。
从乡村振兴的视角来看,“乡风文明”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乡村社区居民必须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和精神追求。习近平曾多次强调理想信念的重要性,坚定理想信念和精神追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强大支撑[1]。可以说,乡村社区居民只有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与精神追求,才会将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在一起,才会将个人目标融入乡村振兴战略中来。也可以说,建立崇高的理想信念与精神追求是乡村社区居民观念与行为文明的最高统领,是“乡风文明”的最强引导力量。(2)乡村社区居民必须达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个体层面标准。乡村社区居民的个体行动是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直接动力,但个体的行动绝不能是无规范的行动,而必须是有价值引导的行动。价值观不仅是乡村社区居民个体行为的“导向仪”与“调节器”,还是构建良好乡村风气的精神基础,而且是社区居民理想信念与精神追求的重要支撑。在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实践依据,它不仅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之中,而且也符合我国社会的特点与当代人的价值诉求[2]。因此,乡村社区居民必须在个人层面上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行为指导,将文明行为嵌入到乡村社区居民的社会关系网络中。(3)乡村社区居民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由社会制定或认可、用于调整人们社会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3]。也可以说,个人的道德水平不仅是衡量个人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同时也是乡村社区文明建设的社会基础。但是,随着乡村社会的变迁,乡村文化的道德功能正在弱化[4],主要表现为道德约束功能下降,如勤俭节约的传统道德在功利主义与消费主义的冲击下被人们逐渐抛弃。因此,乡村社区居民必须提高道德水平,具备良好的道德操守,以“修身”促进“乡风文明”建设。从个人的角度来说,要具备良好的道德操守,就必须不断地提高个人品德、遵守职业道德、倡导家庭美德。(4)乡村社区家庭必须具有良好的家训家风。习近平指出:“家风是一个家庭或家族的精神内核,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的价值缩影”,“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5]。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内在功能的正常发挥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而家庭内在功能的正常发挥有赖于良好的家训家风。也就是说,社会优良风气的形成必须以良好的家训家风为基础。因此,乡村社区居民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以道德法律为约束,通过“齐家”全面推动“乡风文明”建设。(5)乡村社区邻里必须互敬互助互爱,实现和谐共处。“邻里相恤、邻里和睦”是我国一直所倡导的传统美德。我国有一句俗语——“远亲不如近邻”,说明邻里之间的互敬互助互爱关系是构建社会支持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乡村人口的大举外流,乡村逐渐由原来的“熟人”社会变成了“半熟人”社会,而这种“半熟人”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邻里关系的良性互动功能。另外,乡村社区中的强权、黑恶势力凭借资源、地位或者权力优势形成了日常话语权,并以此侵犯邻里权利,如房屋地基、土地所有权,从而严重破坏了乡村社区邻里关系。因此,乡村社区邻里之间必须坚持“互敬互助互爱”,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6)乡村社区居民必须具有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马克思与恩格斯认为“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6]。此处的“第一需要”就是指生存与生活的需要,在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新的需要”指的就是心理的需要。然而,我国当前社会阶层分化日益复杂,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加上功利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人们的心理发生了变化,社会“心态秩序”[7]逐渐遭到扰乱,如急功近利、仇富仇官、不劳而获的心理在社会中悄然蔓延开来,一部分人的价值观与行为偏向至错误的方向。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二)“治理有效”的基本要求
“治理有效”中的“治理”属于社会治理的范畴。从乡村振兴的角度来看,“治理有效”中的“治理”是指乡村社区治理。所谓乡村社区治理是指乡村社区治理主体(包括党委、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运用自治、法治、德治和心治的手段,达到化解社区矛盾、解决社区问题、维护社区平安目的的过程。2016年,习近平指出:“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2018年10月,他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又强调:“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可以说,乡村社区治理不仅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石。因此,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就必须夯实乡村社区治理,积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乡村社区下移。
从乡村振兴的视角来看,“治理有效”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乡村社区犯罪率持续降低。社会变迁导致了乡村社区的“熟人”社会走向了“半熟人”社会,甚至是陌生人社会,其实质就是社会关系解组。而社会关系解组使得居民之间缺乏相互的监督以及无法共同维护社区的治安,有可能会促使社区的犯罪率上升[7],如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中,农村(含镇)人口占比为69.71%,而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新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8],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比为82.06%。从理论上说,要达到乡村“治理有效”,就必须降低乡村社区犯罪率。(2)乡村社区民事纠纷日趋减少。随着乡村社区的社会关系复杂化,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民事纠纷的最主要原因是利益裁决机制的缺位、失效,继而影响到乡村个体的心态失衡、家庭或邻里关系失和、乡村风气败坏。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行过程中,“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将会涉及更多的发展、分配与协调问题,乡村社区内部关系将会进一步复杂化,可能诱发更多的民事纠纷。因此,减少与遏制民事纠纷是乡村社区“治理有效”的一个重大挑战。(3)因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导致的极端事件[9]明显下降。虽然极端事件目前主要发生在城市区域,但是随着社会冲突的增加、个人心态失衡等问题的产生,乡村社区亦有发生极端事件的潜在风险。极端事件的起因往往具有隐蔽性、潜伏性、突发性,因而预防极端事件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难点。同时,极端事件结果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并产生广泛而持续的不良社会影响,因此,预防、遏制极端事件的发生是乡村社区“治理有效”的应有之义。(4)乡村社区信访率逐年递减。乡村社区信访反映的是乡村基层社会矛盾未得到妥善的处理与解决,而乡村社区信访率体现的是基层社会治理效果的好坏与水平高低,因此,乡村社区信访率的下降可以被视为“治理有效”的评价指标。目前,我国乡村信访原因从税改前救济型信访向税改后治理型信访[10]转变,乡村居民更多的是因为基础设施无法维持、公共生活不断恶化、地方秩序日趋恶化[11]而诉求于信访,因此,要实现“治理有效”就更需要重视降低乡村社区信访率。(5)乡村社区特殊人群[12]得到有效管理和服务。特殊人群中的成员多数未能或难以实现正常“社会化”,不能做到行为适当、守法守纪、合作和负责任。从其行为特征上看,其中部分具有越轨行为包括违法、犯罪,部分易被越轨行为感染,部分不能为政府、家庭、学校或其他组织适当管制和引导[13]。随着乡村社区的特殊人群的增多,失范现象也逐渐增加,乡村社区整体秩序遭到威胁。因此,有效管理和服务于特殊人群是乡村社区“有效治理”的重要内容。(6)乡村社区生活困难群体得到有效帮扶和服务。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部分社会成员会因为禀赋差异、机会缺失、制度障碍等原因,难以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而成为生活困难群体。生活困难群体容易被社会边缘化,由此生产的相对剥夺感容易导致其心态失衡、行为失范。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区所分享到的发展成果远远少于城市社区,而且乡村内部的两极分化使得生活困难群体问题更加凸显,因此,有效帮扶和服务生活困难群体是乡村社区“有效治理”的内在要求。(7)乡村社区“三留守”[14]人员得到有效照料和服务。据民政部2015年统计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农村留守儿童超过6000万、留守妇女约有4700多万、留守老人约有5000万[15]。乡村优质人力资源向城市的不均等流动造成了乡村人口的“三留守”化,这种态势使乡村的整体社会结构、家庭结构直至个体都发生了质性的变化,家庭秩序和社会秩序遭到双重破坏[16]。而且,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的自身心理、安全保障不足,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凸显。因此,有效照料和服务于“三留守”人员是乡村社区“治理有效”的重要体现。(8)乡村社区居民安全感逐年上升。乡村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应该包括物质和心理的安全的总和。前文所提及的七个“治理有效”的基本要求,最终都会体现在乡村社区居民的主观安全感受上,也就是说,社区居民安全感是否得到提升是检验“治理有效”的总体关键指标。(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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