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05 02:17:16 作者:陈成文 陈静来源:《山东社会科学》2019年第7期阅读:13868
2.心治与“治理有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当前,乡村社会面临着多重不平衡与不充分发展,如城乡发展不平衡、乡村内部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不充分、文化发展不充分、公共服务发展不充分等。同时,这种不平衡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乡村居民的社会心态失衡,如失落的社会情绪、失调的社会认知、失衡的社会价值观、失范的社会行为[30]。乡村居民的社会心态失衡有可能导致自暴自弃与自我社会边缘化,使个体陷入弱势或困难群体;有可能导致无理抗争,激起社会纠纷与矛盾;有可能导致认知偏差,产生偏激行为乃至极端事件,从而阻碍“治理有效”的实现。因此,以心治促进社会心态的健康平和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重要途径。
三、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着力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四治”体系建设
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是息息相关的。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着力点就是要加强以自治、法治、德治、心治为核心的“四治”体系建设。只有着力加强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心治体系建设,才能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一)着力加强乡村“自治”体系建设
乡村振兴对基层自治的要求就是进一步改革和理顺自治体制,健全和完善自治机制,建构多层次、多类型、多样化的自治体系[31],从而推进“乡风文明”的建设,达到“治理有效”的目标。
以乡村自治推进“乡风文明”的建设,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乡风文明”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支部要敢于亮剑,对不文明行为和丑恶现象要敢抓敢管敢制止,对义行善举要善于发现、给予表彰,以优秀榜样力量引领社会风尚,同时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促进文明乡风的形成[32]。二是要积极推动乡村自治组织建设。要改变村委会在推进“乡风文明”过程中的组织单一性与力量薄弱性现状,从而引导与推动其他自治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如志愿者协会、慈善组织、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长生会、互助会[33]。要充分激发乡村自治组织在乡村风气治理中的活力,将“乡风文明”建设纳入乡镇政府的考核目标,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此外,也要激励其他自治组织(如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参与到乡村风气治理中来。例如,可以通过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慈善组织的慈善服务传递互助互爱的精神。
以乡村自治实现“治理有效”,关键在于完善乡村自治体制,形成多元化的乡村自治主体。(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具体而言,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从改革和理顺自治体制来说,关键是要构建包括乡镇政府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家族家庭、村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层次的自治主体。第二,从健全和完善自治机制来说,要构建多元自治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模式,形成以乡镇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治理网络,并且市场与社会主体在治理网络中能自由平等地表达意见、参与决策与监督。第三,要解放思想,减少干预,鼓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家族家庭、村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在法律与政策的范围内,对个人事务、公共事务进行自我服务、自我决策、自我约束。
(二)着力加强乡村“法治”体系建设
乡村市场化、现代化是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然而,市场化、现代化的乡村社会关系,必须依赖于法治方式调整。以法治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关键是要加强以下两点:第一,要提升乡村基层干部的法治水平。乡村基层干部应该要懂法,通过培训、自我学习增强法律知识储备;要善用法,将法律知识应用于工作实践中,做到依法制定政策、依法执行政策,推动乡村移风易俗;要勤执法,通过法律手段打击、惩治乡村中破坏文明风气的违法行为,如黄赌毒。第二,要培养乡村社区居民崇尚法治的精神,使人们形成法治观念与法治信仰。因此,这就必须在乡村社区中加强法治宣传与教育。法治宣传与教育要紧密联系社区风气建设,开展适用性强的专题(如偷盗、赌博、不赡养等)宣传教育,以贴近社区生活的案例调动居民的学习兴趣与主动性;同时,也要创新普法模式,需要将传统媒介(如宣传栏、宣传手册、标语、广播电视等)与现代媒介(如基于互联网基础上的微信、QQ、公众号等)相结合,拓展法治宣传渠道;此外,可以通过编辑典型案例集,制作图文并茂的法制挂图、年画,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采用群众易于理解、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教育效果[34]。
随着乡村振兴的不断推进,乡村社区居民对法治的需求必然会随之增强,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也将越来越明显,而“治理有效”的途径与手段也将会越来越依赖于法治,因此,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意义重大。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关键在于:一是基层政府要信法、知法、守法、依法决策、秉公执法,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社会矛盾与纠纷,为乡村社会树立法治权威。二是要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基层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是根据基层公民的法律需求而设立的,他们覆盖面极广且作用不容小觑,作为国家法律宏大叙事的机构载体,基层法律机构就是现代法治渗入乡土社会的宗庙,基层法律机构必须朝着专业化的方向不断完善[35]。三是要推动法制教育的发展,法治教育不仅要面向政府,同时也要面向乡村居民;不仅要面向成年人,更要面向未成年人;不仅要抓好宣传,同时也要进入学校课堂;不仅要树立权利意识,同时也要树立规则意识;不仅要进入脑海,更要能融入实践。
(三)着力加强乡村“德治”体系建设
乡村振兴必然是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步过程,而德治则是乡村精神文明发展的根本保障。通过德治推进“乡风文明”建设,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明确德治中“德”的内容。虽然我国乡村一直有德治的传统,但是德治中的“德”在不同时期应该有不同内容。在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既要抛弃不合时宜的道德糟粕,也要传承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精华,更要吸收具有时代意义的新道德价值。具体来说,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我们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等传统美德。二是要构建多元化的德治方式。要强调“修身”在道德建设中的根本性作用,提升乡村社区居民的自我道德修养;要强调“齐家”在道德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家训家风引导家庭成员价值观、规范家庭成员行为;要强调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教导、指引和评价生成乡村基层社会伦理文化,养育乡村成约成员的道德素质,固定乡村社会成员约定、认同的道德规范[36];要强调新乡贤与模范的引导作用,发挥新乡贤在乡村社区中化解纠纷、收集民意等正风气、立风气的作用,发挥模范榜样在乡村社区中通过道德形象淳化风俗的作用。
以乡村德治的重构来推进“治理有效”,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构建与当前社会关系相适应的乡村道德内容。例如,发扬团结互助精神,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提供物质或心理支持;当前乡村常住人口中以妇孺老幼为主,应该弘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等孝悌为本的传统道德理念[37],为乡村“三留守”人员提供帮扶与支持。二是要构建与当前社会结构相适应的乡村道德内容。随着乡村的传统单位如宗族、家族的逐渐瓦解,“礼治”功能也逐渐衰退,这就需要通过树家风家训、定政风政德、建乡规民约、立企业伦理,将德治扎根在社会基本组织中,从集体的意义上增强道德、规约对个人行为的约束与规范,促进治理秩序。三是要在乡村治理单位与组织中选任有道德、讲原则、能服人、善协调的道德威望型人员负责矛盾纠纷的排查与调解,或者成立由政府、企业、地方道德模范共同组成的矛盾纠纷排查与调解小组,增强德治在实践应用中的权威性。
(四)着力加强乡村“心治”体系建设
心治对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通过心治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就需要:一是要明确心治内容。这就需要从个体、群体、乡村社会三个层面做好心理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个体层面的正确的社会态度服务和健康的社会情绪服务;人际层面的客观的社会认知服务和健全的社会影响服务;群体层面的积极的社会行为服务和公平的社会公共服务[38]。二是要加强心治的主体建设。需要在乡村社区建立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站或工作室;强化医院在社会心理服务中的功能;促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乡村的发展;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人才的引进与培育。三是要努力探索多种社会心理服务方式。要将社会心理服务的覆盖面延伸到各个地区、组织,尤其是要加强对重点人群[39]的服务。要开展社会心理热线服务、专项服务、团体服务、个案服务、指定服务、集中服务“六服务”活动,找准服务的“切入点”;要对重点人群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六严控”活动,筑牢工作的“生命线”[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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