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5 22:29:14 作者:黄宗智来源:爱思想阅读:13677
摘要:本文聚焦于中共中央 国务院最近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既指出其令人振奋的一面,也指出一些其所忽视的问题,从既是历史回顾也是前瞻愿想的角度来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思考。文章对比中国与西方的,特别是美国的乡村,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和法律历史间的异同,特别突出中国乡村小农、社区、产权体系与合作传统在过去和现在的作用。据此,提出一些仍然被忽视的关于全球的经济和法律的看法。最后,进入关于双方现今和未来趋向的论析和愿想的讨论。
关键词:小农经济和小农社区、相关产权法律和规则、合作社传统、东亚模式、股市霸权下的资本主义
*本文载《中国乡村研究》第16辑,2020年,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回顾中国近数百年来的农村社会经济史,将其与西方对比,特别是美国的经验,我们既可以看到许多根本性的不同,也可以看到诸多可以借鉴西方先例之处,尤其是在近40多年来引进了西方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和伴之而来的法律体系的方方面面。本文的目的在借助历史和比较视野来探寻一条既是中国特殊的、也是高度现代化的振兴中国乡村的道路,试图提出一些符合中国实际的前瞻愿想和发展道路的思考。它无疑将是一个既非纯粹是传统中国式的道路,也非完全模仿西方的道路,而是一个综合两者的超越性道路。
2018年以来,振兴中国农村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的“战略规划”,要求在2050年达到全面更新中国乡村,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并且明确指出,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阶级性、主动性、创造性”,给予了中国小农前所未见的关注。(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8《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二篇、第二节)特别使人振奋的是,过去将农村主要视作廉价劳动力的源泉、将农民和农民工视作招引全球资本的(“非正规经济”——黄宗智2020c)筹码等措施,有可能将会逐步成为过去,国家有可能将迈向其长期以来一再明确申明的“共同致富”目标。
本文既特别关注中国农村过去和现在与西方的不同,又关注应该借鉴西方的理论和实施的方方面面,来设想一个扎根于中国基本实际的道路和前瞻性愿想,重点在连接经验实际与新理论概括, 在探寻综合中西的超越性发展道路。毋庸说,也将针对一些学术界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历史回顾
长期以来,在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之下,中国形成了稳定的以小规模家庭农场为主的农村经济,也是以小农户紧密聚居的社区为主的农村社会体系。村庄多是亲族聚居的小社区,即便不是,也会借助拟亲族关系来组合其社区。那样的社会组织是与儒家道德理念紧密结合的,讲究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以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道德理念。两者的结合进而促成比较独特的社区调解惯习,形成一个庞大的“非正式”正义体系,与官方衙门执行的正规正义体系并存。而且,经过两者间的互动,更形成了一个比较独特的非正规与正规两大体系互动组合的中间领域(笔者称作“第三领域”)。(黄宗智2014a [2001])此体系仍然健在,可以见于如今社会所有的纠纷处理中的三分天下的局面:在每年总数约2500万起的(有记录的)纠纷之中,有2/5(约1000万)纠纷是调解结案的。其中,将近50%仍然是通过社区调解结案的,15%是经法院调解结案的,35%是由结合两者的中间第三领域体系(如基层司法服务单位、消费者协会和和公安局)调解结案的。(黄宗智2016b:11页,表1;亦见黄宗智,2020b)
“新大陆”的美国(以及大部分西方国家)则十分不同,在其相对地广人稀的基本国情之下,根本就没有中国这样小规模的农户农场,并且,由于其农户农场间隔离较远,也没有可能形成紧密聚居的村庄社区,更没有中国的主导性儒家道德理念。因此,也不可能形成像中国这样以社区为主的调解互让非正式正义体系。西方的司法体系基本以官方的正式法庭和法律为主,谈不上中国这样程度的讲究人际亲和关系的调解制度,当然也更谈不上由其与正式法庭体系之间所形成的半正式、半非正式的第三领域。(详细论证见黄宗智2016b;亦见黄宗智2014b, 第一卷[2001]、第三卷[[2009]:尤见第2章;黄宗智2020b)
以上的基本差别更导致两国之间十分不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中国固然长期以来一直都有相当稳定的土地(以家族为主的)“私有”产权(并且获得正式和非正式正义体系的认可和维护),但是,它同时也具有相当稳定的社区所有财产,包括村庄的灌溉水道、水井、山地、山坡、林木、水面、(亲族或村庄)坟地和祠堂、寺庙,乃至于20世纪初期以来的村办学校等。以上的传统可以视作中国革命根据地和建国初期所普遍确立的村庄合作与集体所有体系的部分历史根源。相对来说,中国农村会更容易接受社区共同所有的制度,此点与美国有一定的不同。
在改革时期大规模引进西方法律和法理之前,那样的产权制度也许可以被视作一种不成文的“普通规则”,虽然未经逻辑化和法典化,但在民间仍然得到较普遍的认可和遵循。这里笔者有意避免英美传统“普通法”的表述和概括,因为后者多依据法庭判案的先例,不符合中国的历史实际。笔者也有意避免 “习惯法” 的表述,因为它混淆了被正规法律接纳的习惯(如诸子均分财产)与被其拒绝(如田面权)的习惯或不置可否的习惯(如亲邻优先购买权)。笔者还有意避免“乡规民约”的表述,因为它多未经成文或制订。笔者这里要表达的乃是人们认为是当然如此但又多未曾制订或成文的规则,但在民间实际上是得到广泛认可和遵循的,被认为当然应该如此。如此的普通规则可以视作中国农村社区的特点之一,乃是源自其悠久紧密聚居历史实际的一种未经成文表达的普通规则。那样的传统也是革命根据地和改革之前的中国的合作化与集体化所依赖的部分历史根源。
二、革命时期边区的互助与合作
在革命时期,根据地的乡村相当普遍以村庄社区为单位来进行生产资料合作化的互助生产,用来解决村庄较大部分成员生产资料(土地、牲畜、肥料、劳力)不足的问题,并通过全村动员来进行一些村内外的水利和开荒等工程,而经过互助合作的工程,基本被视作社区的共同所有。(李展硕2020;高原2018)虽然,当时并没有十分注意将其条文化为成文法规或乡规民约,但仍然应该被视作当代中国后来的互助组、合作社与集体化村庄的一个重要历史基础。
其来源和性质和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实用道德主义”精神和思维方式高度一致。“道德主义”是因为社区源自儒家思想中的道德理念,特别是“亲”与“和”,强调家庭关系,进而包括亲族,更进而包括社区的亲族纽带与共同意识(黄宗智2014b,第1卷[2001])。“实用”则在于关注实际运作和可操作性的普通规则多于形式化逻辑或成文法规。而且,根据“和”的道德理念,更促成长期以来以“和”为主导理念的社区调解纠纷的传统。从全球视野来看,它是中国正义体系至为关键的一大特点,也是受到“中华法系”深层影响的“东亚”国家(主要指日本、朝鲜、越南)正义体系传统中的一个主要特征。(黄宗智2016b)它与中国传统正义体系思维高度一致,与现代西方法律(无论是大陆法还是普通法)都很不一样。
我们从这样的视角来认识,才能看到中国正义体系与西方之间的异同。中国的正式成文法律以及其主要的正式基层施法机构——县衙门——与西方判案的法庭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虽然如此, 它是由原则性/道德理念性的“律”和实用性的“例”共同组成的,在清代被非常系统清晰地表达为《大清律例》的基本概括,与西方的形式逻辑化法典很不一样。其中的“例”,一直都相应施法实践/经验而被改动、添加,而“律”则基本长期不动,由此形成了律与例的不同和组合。同时,又具有根据长期以来紧密聚居的村庄中的不成文普通规则,尤其是纠纷调解以及涉及全社区的共同“产权”等的不成文普通规则而长期延续和运作。那样的非正式正义体系与正规衙门/法庭共同组成正义体系整体的不可或缺的两大部分,并在两者的互动之下,形成了一系列由双方的互动所组成的正式与非正式之间的巨大第三领域。三者共同形成了与西方古代和现代法律都十分不同的一个正义体系整体,并贯彻了其独特的(实质主义性的)“实用道德主义”基本思维,与西方长期以来逐步形成的(形式主义的)高度逻辑化和抽象化的法律思维和传统很不一样。
即便是在经过40多年以来的改革和引进西方法律的中国,中西法律在实际运作层面上仍然具有上述的鲜明不同。中国式的调解在西方的正义体系中,仅是近几十年来主要由于其完全对立性的诉讼制度费用过高而产生的 “另类”体系,在正义体系整体中占比十分有限(2%-4%或更少),但在中国则仍然是其基本 “特色”之一。(黄宗智2016b; 黄宗智2014b, 第一卷;202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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