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5 22:29:14 作者:黄宗智来源:爱思想阅读:13680
五、可资借鉴的东亚模式
与以上问题直接相关的是所谓的“东亚合作社模式”,是一个由多个历史传统的偶合所促成的总体经验。表面看来,它似乎不符合逻辑,既非资本主义也非马克思主义,既非以资本为主也非以劳动为主,而是以村庄社区为主;既非以私有资本产权为主,也非以代表无产阶级的共产党政党国家为主,而是以村庄社区为主;既非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主也非以公有产权+计划经济为主,而是以社区+市场经济为主。这是它的特殊性,也是它的悖论性,更是它的成功秘诀。
对小农户来说,社区合作组织为其提供了基层合作化的多方面的服务:联同购买(有折扣的)农资,联同提供大市场经济环境中所需要的加工、运输,营销服务等。加上政府建设的大型现代化批发服务市场,包括冷冻服务、电子信息服务等一系列非营利性的新型“物流”服务性辅助,形成一个完整的高度现代化物流体系。凭此,经合作社推进的农业发展成为全经济体发展的至为关键性的第一步,进而导致相对高度的社会公平,免去要么是高额的资本主义纯营利化的大商人+小商小贩所组成的物流体系的收费,要么是低效的计划经济下的官僚化供销社的物流体系,推进了农村收入水平的提高,做到了远比中国今天要优越的社会公平度。(黄宗智201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美国名智库兰德公司2016年发表的一份合作报告早已明确指出了此点。(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2016)
从法律层面上来考察,东亚合作社的出发点乃是美国占领军司令部所主导的关于农业和村庄的新法律:1945、1946、1952年陆续制定了《农地法》,规定农户耕地不可超过45亩,地租不可超过25%,外来资本不可购买农村土地。也就是说,凭借国家法律来给予小自耕农在日本乡村中的中心地位,借此基本消灭了地主经济。(固然,美国占领军司令部的几位设定的立法蓝图的官员还有确立自由民主政治制度的意图,其中也有误以为美国自身农业的基本单位将永远是所谓的“家庭农场“,没有预见到后来越来越强盛的高度资本主义化大农场。)(黄宗智2015; Kurimoto 2004)
同时,这些人员也受到美国经济大萧条后农业复兴过程中,小农场合作社所起的重要作用的历史经验的启发。此点可见于这组官员中的一位人物科恩Theodore Cohen的回忆和叙述之中,直接反映于该书的总标题:《重新塑造日本:作为[美国罗斯福总统下的]“新政”的美国占领》(“Remaking Japan: the American Occupation as New Deal”)。 他们将美国的占领视作在日本树立进步的美国型“新政”的契机,试图在日本建立自己心目中的理想进步社会和经济。(Cohen 1987)
此外,他们在1947年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勒令之前的基层地方政府将其所掌控的农业资源转交给基层农民和其社区合作社(General Headquarters, 1945-1960),规定合作社必须为社员所有和管控,并为其利益服务,必须是农民完全自愿参与的组织,并且必须通过一人一票的方案来治理。之后,农协的理事长和理事成为民众广泛积极参于和竞争激烈的公共大事。其理事长身份在公众场合所占地位仅次于当地头号官员。每年可以组织和领导合法的“米价运动”,推动该年拟定米价的政府举措,为农户们争取最大的利益。(Moore 1990; 黄宗智2020a:280-290;481-487; 亦见黄宗智2015)
在以上的基础上,日本建立了扎根于村庄的合作组织,企图在日本建立他们心目中的理想的“新政”民主社会和经济体系,由此而设定了日本之后几十年的农业和政治社会发展的基本框架。
其制度核心在于以下一系列的特殊条件:一、合作社乃是当时的政府认可和大力支持的高度自主组织;二,它完全是一个以服务社区农民为主旨的社团组织,并具有高度的合法性;三、它还是一个可以为村社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其所组织的信用社可以接受社员的资金,可以贷款给农民,包括让农民低息赊购物品和贷款;四、合作社本身也可以向国家或私营金融机构贷款,具有合法的社团和所有权身份,并且在这些基层服务社的基础上,还成立全国性的 “农林中央金库“(简称”农林中金“)银行,其后发展成为全国六大银行之一。在这方面,与中国由国家极其严格控制的金融制度形成鲜明的对照。(Kurimoto 2004; 黄宗智2015:21-22;亦见黄宗智2020a:280-290,481-487)。[1]
另一关键因素是国家设立的服务性规模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包括对生鲜产品的冷冻储藏设备和服务。与中国的部门营利性批发市场不同,其目的是要为小农户提供高效廉价的完整的“纵向一体化”供应和销售链服务,并在基层的民间合作社之上设立全国化的、凭借市场机制来确定农产品价格的大型批发交易市场,借此来达到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的最佳体现。(黄宗智2018)
结果确实是人们意想不到的,在军国主义的灰烬之上,建立了一个确实是比较成功和民主的,也是高度经济现代化和发达的日本,更是一个社会分配相对平等,不见巨大城乡差别的政治经济体系。
东亚模式应被视作一个非自由主义的、也非马克思主义的,而是比较贴近特别关注村庄社区的、实质主义理论的,悖论的历史现象和模式。它绝不排除私有产权,实际上是以小自耕农为主的生产体系基础上而建立的社区合作“纵向一体化”“物流”体系。它与土地承包制下的中国农村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限制了外来资本购买、垄断农村土地,(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树立稳定的以小农户为主体的农业经济体系。正因为如此,中国更特别需要协助小农场来应对大市场的合作体系,让社区综合性合作社(农协)成为小农户和大市场有效连接的关键性枢纽。那样的话,农村将不见萧条,农民不见贫穷(大家只需回想众多在全球各地常见的、由农协组织的日本农村大叔和大妈的热闹旅游团,便可以认识到日本农协对振兴农村所起的作用),农村社区仍然高度整合,从而真正振兴中国乡村。
六、法律和法理角度的思考
中国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史无先例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一个法律和实际运作体系,只可能是和现有所有经济学理论和法律体系不相符的一个体系。显然,它不符合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企业理论,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计划经济理论。相对来说,它比较最符合实质主义的小农经济和小农社区理论,虽然也与其有一定的不同。它之所以最符合实质主义理论首先是因为它的主体仍然是历来的小农户而不是自由主义理论中的资本主义农场主或农场工人,也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计划经济下的工厂化大型国有和集体农场。它当然也与基于资本主义体系的形式法理体系不同,也与马克思主义预期和反对的雇工资本主义农场不同。它的主体是比较独特的,是中国长期以来具有最顽强生命力的小农户和由其组成的农村社区。
中国近几十年以来的“三农”问题的部分肇因正是来自对以上基本实际的一些关键性错误认识:采用的法律和组织方案多是引进的、不符合中国实际的方案。最突出的例子乃是2003年之后连续16年特别突出的,要国家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大户和成规模的所谓“家庭农场”,以及2006年颁布的“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完全模仿美国的企业化农场和以专业而非农村社区为主的合作社法。上面我们已经看到,在缺乏紧密组合的农村社区的美国,以及一切以资本主义企业化组织为主的美国型合作社框架下,近几十年已经完全从原先的为小家庭农场服务的合作社理念,转化为主要是公司化、企业化的实体。一切以资本为主,要么是投资份额,要么是营业比例为盈利分配的标准,完全丢失原先为小农场提供合作化服务的旨意,完全融进一切以私有资本和其营业额为基本组织宗旨的宏观经济体系。
试图将那样的资本主义的、不符中国国情的模式当作典范,难怪结果导致众多源自理论不附实际的后果,包括众多 “假”合作社的现像,基本无顾小农农户。其所采纳的典范一开始便被不符实际地设定为美国,而其实际运作则在中国被体现为尽可能争得(如今已经成为乡村基层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的)国家资助,用各种各样的名目来将自己虚拟为“合作”机构,为的是获得国家下拨的资金以及税收优惠(有的当然还附带着官场的灰色收入)。迟早,中国需要根本性地重新考虑其这方面的政策,不是要完全撤回之前的进路和其所积累的一些有限成效,而是要采纳另一种,基于农民和其社区主体性和合作性的,可以带有村民广泛由下而上参与的、真正是中国式的合作社。
七、 全球化市场经济视野中的中国乡村振兴
笔者过去已经详细论证,在当代之前的中国农村中,城乡贸易实际上十分有限,主要是单向的,由农村输出优质农产品(最主要的是优质粮食和棉花-纱-布以及肉禽鱼)给城市,农村从城镇购买的仅是一些很有限的必须小产品,如糖、盐,食油、酱油、火油等,在其购买产品的总价值中才占到10%-20%。其所购买的主要物品乃是粮食和棉纱棉布,占到其所有购买品的大宗,共约80%。以上是满铁在1930年代后期对华北和江南地区村庄的详细精准实地调查所证明的情况(黄宗智2014b[1992]:77-92页,尤见表5.4、6.2、6.3、6.4、6.6;亦见黄宗智,2020;黄宗智2020a)这些事实所说明的是,农村的商品经济的组成中最主要是余粮农户和余棉农户间的交换,一如中国一整代的优秀经济史大家们(特别是来自工商管理部门的吴承明)所详细论证。(徐涤新、吴承明主编,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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