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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之:警惕村规民约成另一种“村霸”

时间:2018-03-01 21:32:31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5110




近日,四川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枇杷村村委会、村红白理事会向村民贴出公告称:村民张某某(将)于2018年3月1日为儿子张某举办二婚酒,其行为已违反我村《村规民约》之宴席规定:严禁举办二婚酒。广大村民不得参与他家帮忙、走人户送礼,若有违背将严肃查处。(2月25日 澎湃新闻网)
 
理想的情况下,村规民约一定是在经过村里大多数村民同意的情况下订立的——在实践中,至少从表面的形式上来看,也确实是如此。但是,乡村公共事务的处理不仅常常受到宗族势力的影响,也容易受到“强人”因素的影响,其表现就是在一些村庄里,村里人数最多或势力最强的家族甚至是“村霸”长期主导乡村公共事务、一些被“选”出来的村官肆意侵犯村民利益现象频现。在这种情况下,村规民约或者很难真正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志,或者让少数村民的合法权益在村规民约的名义下长期受到侵害。
 
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即使不存在宗族势力或“村霸”的左右,即使每一位村民都真实且充分地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即使相应的村规民约获得了绝大多数村民的同意,也并不能说明它就必然是合理且合法的。因为,如果参与村规民约制定的村民知识水平不足、现代法律意识缺乏,其所制定的村规民约就很有可能出现不符合现代伦理和法治精神的条款,从而为侵犯包括投下赞成票的村民在内的村民合法利益埋下隐患。
 
大操大办之风当然要刹,攀比奢侈之风当然也要刹,但这与“办二婚酒”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二婚”也是结婚,结婚就是喜事,按照国人的传统,喜事就要弄出点动静、显出点热闹劲来。办酒请客是喜庆和热闹的一部分,在这一点上,当地的村规民约并无异议,或者更准确地说,在“办一婚酒”上并无异议。问题出现在对待“二婚酒”的态度上:一婚可以办酒,二婚则不可以。这是赤裸裸的对“二婚”的歧视,也是对二婚村民合法权益的侵犯。
 
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事件曝光、受到舆论的批评之后,该村村支书仍然强调了干涉的“合理”性,并且表示届时将对执意“办二婚酒”的村民进行阻拦和处罚。这说明,作为村里在有头有脸的“明白人”的村支书也存在严重缺乏法治观念的问题——其他村民的法治观念自然可想而知,村规民约中出现反法治的条款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这种粗暴干涉他人合法活动、公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与使用暴力达到同样目的的“村霸”并无不同,不过是打着村规民约旗号的侵权更加隐蔽而已。只是,由于占据了一定的“道德”高地,披上了“合规”“合约”的外衣,这种侵权行为更加恶劣,也更加霸道,是危害性更大的“村霸”。
 
近些年,随着村规民约在乡村的推行,村庄治理呈现出了新的面貌,乡村生态有了很大改观。但是,一些以村规民约为名侵犯村民合法利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这一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村规民约制定时村民更广泛的参与,另一方面则需要基层政府或相关法律机构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给予更多的意见,并在村规民约的执行过程中多一些关注,及时纠偏,且勿让其野蛮生长,以致成为另一种形式的“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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