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伴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中国“增长奇迹”,人民需求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发展,而是扩展到了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意味着国家治理必须从单纯的经济增长中“解放”出来,着力于满足“公众的利益”,即“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因此,应该以参与式治理增强国家治理的回应性,有效回应人民不断变化的需求,使人民在改革发展进程中真正得到获得感。
回应人民需要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根本逻辑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以及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邓小平在《马列主义要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中提到:“中国共产党员的含意或任务,如果用概括的语言来说,只有两句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利益作为每一个党员的最高准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开宗明义,庄重承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因此,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制度化、法治化方式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意味着回应人民需要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根本逻辑 。
充分回应人民需要,既是指导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科学发展思想,又是在新时代优化治国理政实践的国家治理观。这是因为:一方面,充分回应人民需要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幸福作为党的最高利益和核心价值。纵观中国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各个历史时期,党始终坚持人民性特质,得民心、顺民意、谋民利,并且取得了人民公认和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2012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的讲话中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为此,他要求领导干部心中常思百姓疾苦,脑中常谋富民之策。习近平总书记说:“对我来讲,人民把我放在这样的工作岗位上,就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牢记人民重托,牢记责任重于泰山。”
社会主义百年实践的经验教训充分证明:国家治理的人民性特质,是事关人心向背和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充分回应人民需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确保党始终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是党始终拥有不竭的力量源泉和制胜法宝。另一方面,充分回应人民需要是评判国家治理效能的根本标准。人民是国家治理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检验国家治理的成效,关键要看人民需要是否真正得到了有效回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中央制定的政策好不好,要看乡亲们是哭还是笑。要是笑,就说明政策好。要是有人哭,我们就要注意,需要改正的就要改正,需要完善的就要完善。” 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一个都不能掉队”;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全面依法治国,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从严治党,“关键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以参与式治理使国家治理有效回应人民需要
正因为始终坚持国家治理的人民性,我们党清醒地认识到:虽然改革发展成果已越来越多地惠及全体人民,但仍然存在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表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应在有效回应人民不断变化的需要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
国家治理如何有效回应人民需求,主要取决于三个重要条件:在决策端,降低国家在议题选择上的倾向性以增强公共政策的回应性;在执行端,选择合理的政策工具从而提高执行活动的有效性;在监督端,防止政策执行活动偏离决策者的意图和目标。简言之,就是要在公共政策过程中通过有效吸纳公众诉求以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为此,应该将人民日益增长的参与需要有序吸纳进入公共政策过程,以形成政府与公众的协作治理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 “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必须使参与式治理运转起来,增强国家治理对人民需要的有效回应。
一方面,应该通过相关制度建设来强化地方政府发展参与式治理的意愿。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应该从顶层设计层面来完善地方政府参与式治理制度,从而既形成抽象政治原则的规范性激励,又有具体制度建设的规范性保障,最终构建一个使“地方政府为发展参与式治理而竞争”的激励性制度环境。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应该不断创新参与式治理机制,使参与式治理常态化、制度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点:有效发挥人大的制度性民主代议功能和政协的协商民主功能;做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应覆盖地方政府治理全程,并前伸至议题选择与议程设定阶段;完善参与式治理制度规范,从法律上将参与式治理明确为地方政府治理的刚性制度。根据治理议题的重要性、治理的不同阶段以及利益相关者范围与类型选择不同的公众参与式治理形式,在完善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等既有机制基础上鼓励地方政府进一步拓展新型参与式治理机制。
另一方面,应该提高公众参与地方政府治理过程的意愿和能力。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点:第一,提高公众参与意愿,在提高公众民主意识、法治精神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政府的积极回应与反馈提高公众参与效能;第二,促进公众参与组织化,国家应该增进对社会的信任,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策倡导功能;第三,赋权于弱势群体,国家应该在增能于农民、农民工、失业者等相对弱势的群体基础上赋权,为其搭建更便于进行诉求表达的制度平台,以救济参与式治理的可能困境。
【本文作者为中山大学中国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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