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姑息涉嫌犯罪的危险驾驶行为,更不能纵容满含恶意的敲诈勒索行为,这既是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也是对司法机关智慧的考验
看到新闻上最近出现“代驾碰瓷”事件,杭州的单先生恍然大悟:自己之前和朋友遇到过的车祸,原来极有可能是一起骗局。事情是由央视前主播郎永淳引发的,未经官方证实的消息称:郎永淳酒后本来是叫了代驾,但快到目的地时,代驾借故离开,他见离家很近,就想自己开回,没想到刚开,就被一车剐蹭,对方要求私了,索赔金额甚高,郎永淳不同意,对方就报警了(11月1日《钱江晚报》)。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大环境之下,个人一旦被认定为犯罪,即便免予刑事处罚,也会对个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巨大影响。无论是根据公务员法还是劳动法,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被开除的法定理由,而且犯罪记录还会影响未来的生活,个人的名誉和利益都会受到难以挽回的伤害。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大多数都会适用缓刑,有些情节显著轻微的还会免予处罚。但是罪名成立之后,即便没有被刑事处罚,其他方面的惩戒也会让危险驾驶者望而生畏,这种畏惧甚至大过对刑事处罚本身的畏惧。“代驾碰瓷”的实施者其实就是准确抓住了危险驾驶者的软肋,尤其对于非常顾及个人形象和职业岗位的司机。大部分“代驾碰瓷”的受害人宁愿接受敲诈勒索也不愿意报警处理,这无疑是对敲诈勒索犯罪的极大纵容。可是这种无奈的选择似乎又有可以理解之处。
危险驾驶行为是一种刑法意义上的恶,敲诈勒索同样也是一种恶,但是“代驾碰瓷”受害者的恶要小于敲诈勒索者。评价一种犯罪行为,应主要从行为的主观层面、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代驾碰瓷”受害者并没有直接故意的犯罪动机,他们很清楚醉驾涉嫌犯罪,就在客观行为上主动请代驾。代驾却故意把车停在距离目的地较近的地方,醉驾司机通常是刚启动车就遭遇了碰瓷,毕竟车速快时碰瓷者自身也很危险,所以说“代驾碰瓷”受害者的社会危害性要远小于全程自驾者。况且这种被迫自驾大部分是因为“代驾碰瓷”者设置陷阱,没有直接的故意,持续时间极短,行驶距离也极短。这些通常有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证据,小部分是因为过于自信、心存侥幸。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如果结合法理和情理综合评判“代驾碰瓷”引起的醉驾案,被碰瓷者如果选择主动报警,应该视为自首,就有可能符合“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为罪”的法律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今年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果能有不予定罪处罚的指导性醉驾案判例作为支撑,无疑会给遭遇“代驾碰瓷”受害者吃下一颗定心丸,让他们敢于报警。
“代驾碰瓷”现象的发生不能仅让受害者吸取教训了之,而是要让受害者敢于报警。不能姑息涉嫌犯罪的危险驾驶行为,更不能纵容满含恶意的敲诈勒索行为,这既是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也是对司法机关智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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