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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

时间:2007-10-28 22:01:22 作者:吴毅来源:《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p21-45


  提要:本文以华中地区A 镇一起石场纠纷为案例,分析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困境,讨论了目前学界关于农民维权"以法抗争"等理解模式所存在的简单政治化倾向,指出非政治化仍然是农民维权的基本特征。论文还认为,以"合法性困境"为基点所推导出来的农民维权的弱组织和非政治化观点虽然足以批判有关农民维权行为的激情化想象,但却有忽略转型期中国政治之复杂性和过渡性特点之嫌,其对农民维权特征的基本判断虽然表面上与激情化想象不同,但两者在思维逻辑上却存在着某种内在一致性与贯通性,本身也不自觉地陷入了"民主-极权"这一泛政治化思维陷阱,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农民利益表达之难以健康和体制化成长的原因,从场域而非结构的角度看,更直接导因于乡村社会中各种既存"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与"合法性困境"相比较,这一结构之网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和塑造具体场域中农民维权行为的更加常态和优先的因素。

  *本文系由作者主持的"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的发展、特性与治理研究"(项目批准号:200407)的阶段性成果。本文的一些观点得益于与我的博士生丁卫、谭同学、萧楼、黄海和鄢庆丰的讨论。

  

  一

  

  统计表明,随着转型期乡村社会各种矛盾的显化和农民权利意识增强,农民上访无论在数量和强度上都呈上升趋势(王永前、黄海燕,2003),这促使学界去关注这一问题,研究其内在机制和外显特征,揭示农民权利意识与上访行为之间的关系,并初步归纳出诸如"依法抗争"(李连江、欧博文,1997)及"以法抗争"(于建嵘,2004)等模式。这些模式有一个特点,即强调行动与意识之间的正相关性,强调主体对行为的自觉建构,进而引伸出关于维权意识与行为正向互推的烈度升级想象。

  不过,这种想象在一些研究者那里却呈现出某种单线进化的图谱,并显示出对农民维权行为发展趋势的泛政治化理解(于建嵘,2004),这种泛政治化理解虽然因为尽抒激情而获得较大的影响,但是否与普遍的经验相符合,却引起了人们的置疑。例如,应星近来就在《社会学研究》上撰文,将中国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与西方社会运动、集体运动及南亚"底层研究"(subaltern studies)(查特吉,2001)范式相比较,以进一步分析我国现阶段农民维权行动的特点(应星,2007)。针对于建嵘关于中国农民的维权行动已经具有明确政治取向,由"依法抗争"转入"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的观点,应星以"合法性困境"为基点,分析了农民"群体利益表达"之"草根动员"的弱组织化特征和非政治化取向。

  应该说,这一立论不仅更加符合现阶段农民维权的常态,对于纠正单纯追求轰动效应的研究偏差及促进农民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吸纳,也是有益的思考。但是,本文认为,应星基于四个个案而得出的由"合法性困境"所致的非政治化维权特征的解释,虽然足以批判激情主义的政治浪漫化,却忽视了现实中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化建设、政治文化开放及"和谐社会"建设对维权行动合法性忧虑的极大舒缓。①「全国维权事件的大幅度增长本身就是对这一舒缓趋势的证明,这与西方社会运动和集体运动的被体制化有异曲同工之效。近年来一些地方领导不断表态承认绝大多数维权上访有道理,相当于也在以一种更加建设性的方式促进维权活动与表达机制的健康发展。」从而在"消极"的向度上表现出了与前述激情化想象在逻辑理路上的内在一致性与贯通性。"合法性困境"的推理看似符合静态的中国社会结构,但却忽略了转型中国政治特征的复杂性和过渡性,故而,其在能够解释一部分经验事实的同时,却又片面化了更多复杂和场景化的维权经验。本身也不自觉地陷入"民主-极权"这一两分的泛政治化思维陷阱。因此,我认为,对农民维权之社会生态以及由此塑造的行为特征的深入研究仍然很有必要。由此,本文不仅准备对农民维权意识与行为正向互推及烈度升级想象的单线进化图谱进行评析,而且也拟进一步与关于由"合法性困境"所致的农民维权的弱组织和非政治化观点展开对话。

  本文的一个基本置疑是:在"送法下乡"的背景下(苏力,2000),农民的维权意识与行为是否一定会呈现正向的互推及不断政治化的趋势?如果这种互推及政治化趋势没有出现,原因是否一定可以被归结为对维权表达之"合法性困境"的忧虑?本文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同意应星判断的价值,并且不否认"合法性困境"仍然是阻遏其成长为像西方那种被体制所吸纳的社会运动的根源,但是,本文却想补充另外一个考察视角,并提出不同的观点:即农民利益表达之难以健康和体制化的成长,从场域而非结构的角度看,可能更加直接导因于乡村现实生活中各种既存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概念,是基于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特征的理解而提出的,即乡村社会虽然不断被市场和法制因素所渗透,但经济与社会的转型在促使政治"全能主义"(totalism)消退之时(邹谠,1994),却并不同时也自动促使官权力从日常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中隐退,相反,由官权所推动的单向度改革反而会强化权力运作社会资源的能力,从而使社会分层和流动明显弱于城市的基层乡村——通常所说的"熟人"、"半熟人"社会(费孝通,1985;贺雪峰,2000)——呈现出以官权力为核心来配置社会资源与编织关系网络的特征。这一特征不能不极大地左右和影响乡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互动方式,因此,任何具体场域中农民的利益表达行为,都不可能仅仅是对单纯的利益损益和权利意识的回应,而必然是经由这些无法躲避的权力与利益之网过滤的产物。因此,当农民遭受利益侵害时,是否维权,如何维权,维权到何种程度,除了主体利益受损和权利意识程度等因素的作用,还必然要受制于主体生活其中的制度、社会和人际关系网络。由此,利益受损的农民在维权中如何处理他们与所诉冤对象——地方权力体系的关系,就会是一个比简单的利益算计更加重要的影响维权行为及其特征的问题,而且也越来越是一个优先于"合法性困境"的考虑。由此,本文的预设是:乡村社会中无所不在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使农民在官民博弈中一般采取忍让而非诉愿的态度,即使诉愿,也尽可能留下回旋的余地,以为诉愿后官民关系的修复留下后路。此种维权的行动逻辑会相应地构成影响具体事件-过程中(孙立平,2000)农民维权方式的重要因素,并进而塑造维权特征。因此,一些研究所指陈的普遍线性进化态势,究竟是一种突发性的地方状态还是超地方的趋势性指标,就是需要被追问的问题;而对于"合法性困境"的解释效用,也同样是一个需要在情景中解答,而非单纯从结构上可以判断的问题。

  进而,笔者认为,不仅政治化未必是当前农民维权行为的普遍特征,以二元对立的分析框架解释维权上访中的"抗争"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而且",合法性困境"也并非众多维权案例所面临的惟一、表层或最为紧迫的障碍,在诸多日常状态下,"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正在上升为影响农民维权特征的更为优先和常态的因素,由此我们得以解释农民维权何以在多数情况下会"适可而止",而非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本文以个案的形式参与讨论,并着意以故事的铺陈来展现维权农民所遭遇的利益表达困境。某市城郊A 镇的采石场纠纷是本文要讲述的"故事"",故事"的获取与我在中部某市A 镇长达一年半的田野调查有关,①「按照研究惯例,笔者对案例所涉及的地点和人物均做了必要的技术处理。」由于有充足的时间保证,我的观察基本上与这个持续达一年多的纠纷的发生、发展和消退同步,且相当部分材料的获取,不仅得自于对当事各方的深度访谈,还直接来源于难得的现场观察,这不仅确保了对事件-过程分析的准确,也让我对事件中当事各方的博弈心态有一个较准确的把握。

  纠纷发生于一群合法经营的采石场业主与从事土地开发的区、镇政府之间。政府要卖地,采石破坏了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影响到土地出让,政府遂由原来的支持采石转而为关闭石场。关闭中因政府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遂致纠纷。石场业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最底层群体,而具有为学界所分析的经济能人的身份类型,因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从严格的比较意义上看,我们未必能够以石场业主这类可称之为"农民精英"的维权行为来简单地等同或代表最底层者的维权逻辑,我们明白不同社会背景及经济与社会地位会影响和塑造不同的行动特征,从而使行动本身带有显著的群体限定性特征。但我恰恰以为,通过对本案例这种带有显著群体限定特征的"精英"类维权逻辑的展示和分析,能够更加准确地测量出既有"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给农民维权者所留置的行动空间。也就是说,精英尚且如此,就更不用论一般农民维权也无法不受到"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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