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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

时间:2007-10-28 22:01:22 作者:吴毅来源:《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p21-45


  

  六

  

  由上文,我们得以继续分析本案例中维权业主的行为逻辑。如果将石场业主和区、镇方面这场基于经济利益而展开的博弈置于中国乡村的具体场景,而非某种抽象的国家-社会二元对立关系的理论格局中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官民双方在这场博弈中所采取的实际上都是既向对方施压,同时又给彼此留下调整关系余地的策略。这表现在石场业主方面就是,即使决心以上访这一从总体上看为体制所容纳,从局部看却意味着以对地方政府告状的形式来捍卫自身权利的他们,在不到万不得已之时也仍然在小心谨慎地给自己与区、镇方面的关系留下可以回旋的空间,并不想将自己置于与政府完全对立的地位。因为他们知道,事情要得到解决,遥不可及的高层权力并不可靠,最终还得依赖近在身边,须臾不可回避的具体可感的地方权力的关照,也就是回到"石头飞上天还是要落地,事情出在哪里最后还得由哪里来解决"的逻辑上来。退一步说,即使出现高层权力直接过问的奇迹,赔偿政策的具体操作者也还是本地政府,因此,业主在维权的时候就必须注意不要将彼此的脸面撕破。①「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农民无法抗衡体制,他们在上访中容易将体制拟人化(参见萧楼,2007)。其实,这可能只是一种类型,与此相反的另一种类型则可能恰恰就是既非体制化也非拟人化的就事论事的"诉苦",如果农民处于无所不在的权力与利益的网状覆盖结构之中,且还希望依赖当地政府解决问题,那么,他们是否会轻易将群体的不满拟人化就可能是一个问题。」更何况地方场域中官民的互动并非仅仅围绕某一特定的事件-过程而发生,它还更为广泛地体现在有形与无形并长期绵延的一种渗透于乡村生活方方面面的日常化领域,在这些方面,业主们是无法不依赖于区、镇政府的,这即是所谓"日常化权威"的一种体现(参见翟学伟,2004)。所以,石场业主在维权之时并不会只想着维权本身,他们还必须顾及到在日后更为广泛的经济社会活动中与地方权力系统无法割断的种种联系。①「对群体性上访的研究多强调上访者行为与所"投诉"对象之间的对立性,如学界多突出上访者维权意识与行为的坚定性与自觉性(于建嵘,2004;叶长贵,2002),政府职能部门则多强调其行为的对抗性甚至破坏性(谭用发,2002;杨明连,2002)。应该说,它们都从各自的角度揭示了新时期群体性上访所具有的一些特征,我则要从上访者所处的社会生态环境的内部视角对其行为的另一个尚未被人提及的特征做必要的补充。我认为,如果上访者与其"投诉"对象同处共生于一地,即如果他们要"投诉"的是当地政府,那么,在行为策略上,上访者就往往不得不注意考虑他们与地方和基层政府之间那远比上访事由更为复杂的关系,即考虑到在上访事件结束以后他们与当地政府如何相处。因此,作为一般比较理性的群体性上访就有可能会设法将特定的上访事件与更为一般性的同处共生关系分开,在上访维权活动中尽可能就事论事,不扩大与当地政府的矛盾,并且也注意不要去伤害政府的面子和自尊,(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总之是要为日后双方关系的协调与修补留下一些可以回旋的空间。维权者这样做并非是一种软弱或行为上的自相矛盾,实则是社会生态环境对行动特性的塑造,这种社会生态准确地说就是特定场域中的官民关系。由于这种关系一般而言不可能是对等的二分关系,而是前者对后者的涵盖与后者对前者的依赖,所以,上访者尽管可以在特定的上访事由中与其所"投诉"对象据理相争,但他们却也不能不去考虑上访结束之后继续存在的关系。由此,我们便得以理解石场业主始终不愿意与政府公开闹翻,而是斗、磨、缠和求请相互杂糅的复杂互动。这仍然更类似于一种拟家庭化的斗争技术。作为"子民"的百姓可以告官,但当他们感觉到"父母官"有所让步时,一般也就会见好就收,并转而寻求修复关系。我做这样的补充,是想提醒人们去注意现存社会生态环境对官民博弈的复杂影响,对目前各种"民告官"的行动特点不做单一化的"对抗"式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注意到业主在此一阶段对政府所采取行动的一个特点,即此时上访的目的,与其说是业主们力图越过地方,直接向高层权力"诉怨"和"告状",不如说是他们要通过上访的姿态来对地方政府进行施压性试探。业主们相信,上访的姿态会给基层和地方政府带来压力,让他们感受到有可能因此而被置于高层"权力的眼睛"监视与评判之下,业主们期待地方政府会因此做出相应的让步。

  应该说,业主的算计有一定道理,因为任何地方政府基于维护自身工作业绩与形象的考虑,都不希望在本地区内出现群体性上访,由此,上访与拦访的互动所要博弈的砝码,实际上就是地方政府的荣誉和面子。如果业主不使用这一砝码即能达成目标,可谓全胜,但事实上这没有可能,业主只能以上访的行动或姿态去试探政府的反应,并以此挤压政府的选择空间,即以触动其荣誉和面子的手段去换取对方在利益上做出让步。可以说,这几乎是业主所能使用的惟一砝码,所以,即使是为了不上访就解决问题,也必须做好上访的准备。而在政府一边,如果业主果能够如他们所曾"答应"(不管这种"答应"是基于主动还是一种被动情景下由弱者施展的反抗谋略)的那样不索赔就自动关闭石场,也可谓全胜,但区、镇方面也知道这同样没有可能。于是,他们要求业主在关闭协议上签字后,又单方面对协议做了公证,目的就在于借助于法律使自己在未来可能出现的矛盾中居于主动。从事情的整个发展过程来看,区、镇方面实际上也采取了边走边看的方针,如果业主顺从,事情就此作罢,如果业主反应强烈,为免使事情闹大可能给地方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政府也准备退而求其次,由不谈补偿到给予一定补偿。在这里,荣誉与面子无疑是政府是否让步的一个重要考虑。事实证明,业主们较好地利用了政府的这一心理,充分运用了博弈砝码,通过上访的姿态使让步的可能变成让步的事实。

  不过,这一逻辑成功的前提必须是政府与农民之间利益差别的可协调性,如果利益无法协调,那么,这一逻辑就难以贯彻到底。如我们所看到,业主最后还是"被逼而上访"了,当这种"被逼而上访"从根本上破坏了双方的"默契"之后,博弈就重新回到原点,即对权力资源的拥有量将决定博弈的最终结果。不过,这一"丛林"规则的重新展现并没有推翻前述分析,反倒从反面为其合理性提供了例证,有助于进一步理解何以在多数情况下农民会采取能忍即忍,能让就让,吃了亏自认倒霉的态度。因为他们深知"民不与官斗,也斗不过官"的道理,知道即使勉力为之,在多数情况下也难以改变结局,反倒有可能会因此而付出经济、精神、时间乃至于整个人生命运变化的代价,而到头来即使有幸赢得法理,却可能因此而消蚀掉人生,反不如以"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犬儒"态度屈从于命运更为"合算".因此,在一般的博弈中,骑士般的"抗争"几乎难以成为首选,反倒是各种弱者的"诈术"和"纠缠术"有着广阔的存在空间(Scott ,1985)。而最为可能的,则是退而求其次,只要政府有所让步,农民也就见好就收,即使这种"好"还远远不是他们的期望。

  而由此,我们也得以理解上访何以可能被消解,一定意义上,消解是一个必然和普遍的结局,而持续性抗争在常态下反倒只是例外,因为"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治理术在不同场域中都会显现其功效。

  因此,作为对个案的一种延伸性讨论,就不能不涉及到对李连江、欧博文在分析农民维权活动时所提出的"依法抗争",尤其是于建嵘所提出的"以法抗争"解释框架的再认识问题。"依法抗争"的指涉范围包括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 $based resistance ),用以说明和分析农民运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维护自身的政治和经济权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的特点,其基本形式就是上访(李连江、欧博文,1997)。而"以法抗争"则是于建嵘对1998年以后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一种新归纳,他认为相对于此前的"依法抗争",农民已经直接以法律作为抗争武器,通过将矛盾和问题直接诉诸"立法者"的形式进行维权。

  于还分析了"以法抗争"的诸多阶段性特点,例如已经从资源性权益抗争向政治性权利抗争方向发展,抗争者已经具有一定的组织化特征,形成初步的制度化决策机制,具有了层层推进的梯次性抗争目标等(于建嵘,2004)。应该说,作为对农民维权活动的现象归纳,这两种解说都各自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但是我以为,如果想进一步将其作为具有相对普遍性解释效用的理论框架,它们又均需要进一步精确化。例如,在中国农民已经具有较明确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如果仍然笼统地将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均等同于广泛意义上的"法",就有些不太利于讨论的深入。我们看到,在本案例中,业主们就能够清楚区分法律和政策的界限,他们所采取的行动策略也是有意回避法律,在行政空间中寻找道路(尽管"合法"依然是其行为合理性的依据,从而依然可以被理解为"依法抗争"或"以法抗争")。所以,我以为当法治建设至少在制度和文本层面迅速推进的情况下,作为理论解释框架,应该明确地将"依(以)法抗争"与"依(以)政策抗争"加以细分。而事实上,基于不同考虑,在维权活动中回避法律,选择上访仍然是农民在现阶段进行维权的重要特点,如果不对不同的维权类型做出区分,就无法准确地凸现维权活动的特征。其次,两种解释框架将农民的行为明确定位为政治行动,也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尽管农民以任何理由进行的维权都会直接和间接地产生政治影响,而且我们也不否认农民直接进行的政治性维权活动有增加的趋势,但是,根据更加广泛的经验,在一些具体的维权活动中,即便是纯粹出于策略性考虑,农民也会自觉地注意把握和区分政治与非政治的界限,他们一般都不会去碰触那些可以被称作是政治的问题,而且,这种把握和区分往往是维权活动能够成功的一个重要前提。指出这一点对于我们认识当前农民在维权中的行为特点非常重要,不能因为诉怨对象是地方和基层公共权力机关,就简单地将农民的维权行为泛政治化。第三,于建嵘将1998年作为农民维权活动由"依法抗争"发展到"以法抗争"的一个时间区分标志,我不知道他所依凭的理由是什么,而在他尚未对此做出进一步有解释力的说明之前,我更愿意将他的看法视为一种"地方性眼界",而非对普遍情况(即如他所说的目前中国农村特别是中部地区的农民维权活动)的理解和概括。我以为,对普遍性情况的不同估计会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到我们对当前国家和农民整体关系的判断,进而会影响到相应对策措施的拟定。我知道我的这一反思具有十足的保守特征,但如果我们只愿意做出符合理念预期的分析,难道不是在夸大问题?我还想要指出的是,考虑到维权活动中官民互动所存在着的交叉互切与权力笼罩关系,以及"怨主"无论出于何种考虑,在相当多数情况下都必须对此做出的因应,那么,使用"抗争"一词来概括维权活动的特点,分析者在突出了事件某些特征的同时,又是否会遮蔽掉另一些基于共同生活场景与"权力的文化网络"与利益沟连而产生的"互涵"特征?而忽略这些特征,又如何理解具体场域中上访事件的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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