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意味着,生态环境有了“标价”,损害环境就要付出代价,必须赔偿“买单”。
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并明确指出,“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还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提供了又一制度保障。
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速的同时,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权益和生态系统得不到保护。长期以来,环保领域内“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一直无法破解。我国现行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体系相对完整,但在公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一直存在索赔主体不明确、评估规范不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未建立等诸多问题。例如,在过去几年发生的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体污染等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相应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
损害生态环境就要付出代价,这无疑是此次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首要目的。从2015年在吉林、重庆等7省(市)试点,到将其在全国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推行彰显出中央对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视。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首先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作为污染主体,企业当然要担负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对于那种无视公众利益、一污再污的无良企业,只有更严格、更有力地法规惩戒,动真格、来实的,让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让他们不敢再污、不能再污。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能否顺利推行,关键在政府不能缺位,在转变观念和转变发展方式下功夫。从近年媒体曝光的一些例子可以看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多为当地大企业,支撑着当地GDP,即便造成不可挽回的恶果,依旧腰杆子不软、底气十足。面对这种纳税大户,一些地方政府的态度暧昧,在发生严重污染事件后,往往以关停迁移作为应对严重污染企业的对策,只重视快速“灭火”,却忽视了对环境责任的担当,更遑论对环境受害者的赔偿了。因此,在面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时,地方政府需提高主人翁意识,明确职责主动作为,抓保护,守红线,让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一个美好的生态环境,有待于企业、社会、政府的积极作为、良性互动,有待于公众、媒体以及每个人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提高,还有待于有效的配套措施的积极跟进。只有使大气、水、土壤摆脱“公地悲剧”,只有大家共同努力,真正做到习近平总书记说的“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我们才能真正还中华大地一片绿水青山,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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