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29 10:04:17 作者:曲路浚来源:爱思想阅读:9412
眼下,人们又将目光聚焦到土地产权制度上。在最近的60年,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土改到初级社。农村土地私有制在中国已经有悠久的历史,实行土地改革后,农地的占有状况趋于平等,同时也出现了新的土地出租和买卖现象。在农业合作化的初级社时期,农民以土地产权入股,一方面按劳分配,另一方面也按股份分配。但是,名不符实,农民没有成为实际意义上的股东,也没有走上股份合作制之路。第二阶段是从高级社到人民公社。从初级社转为高级社,意味着农民无偿地把土地产权奉献给集体,这是土地制度变化中迈出的最重大的一步。人民公社初期的土地产权是最不确定的,先是公社所有,之后退为生产大队所有,最后定为“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 第三阶段是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撤队建村,撤公社建乡镇”以来。所谓“双层经营体制”,就是把土地产权划分为使用权、占有权和所有权,或者说田面权和田底权,前者归农户,后者留给集体。《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在撤队建村后,多数地方的土地所有权上收到行政村(相当于以前生产大队)。
同私有制有“血缘”的人认为,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集体所有,产权模糊,农民缺乏抵抗基层政权及其利益共同体的巧取豪夺、保障自已的土地权益的明确法律依据,而且很少一点的征地补偿也不一定能落实到农民手里。第二,农户的田面权既不能长期稳定,也做不到流转顺畅(承包权尚末被确认为物权,出租、转让、抵押均无法可依)。第三,当农民因为迁徙而退出集体时,原来属于他的那一份田底权的转让得不到任何补偿。对此三点,有人要求退回到1952年实行土改后的那种农民土地私有制,也有人要求退回到1954年有点类似于初级社的土地股分制(有人称之为按份共有——土地共有村社,每一个成员都拥有自已的一份田面权和按份分割田底权的权利,并以法律文书的方式加以确认,可以合法继承、转让、抵押、赠送等)。持这两个方案的人,充分考虑到既有利于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又有利于农民转变身份,向城镇迁徙。
同公有制有“血缘”的人认为,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相符合,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大体上能够保障农民的各项土地权益,应坚持和完善。同公有制有“血缘”的一部分人认为,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不相符,要求退回到“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
然而,在更大的范围更深的层次看,不论是同私有制有“血缘”的人的主张,还是同公有制有“血缘”的人的主张,都处于五十步与百步之间。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这条道路不只是中国在走,在中国的前头,既有成功的国家经验,又有失败的国家教训。在有比较与借鉴的历史前提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中国的土地问题,放在世界范围内考察,成为比较糟糕的国家之一的事实就暴露出深刻的问题。那些成功的国家为什么是那条道路而中国的今天又为什么是这条道路?其实道理很简单,中国今天这条道路就是政权主体与农民主体之间关系的表现逻辑。(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但多数人只研究政权主体与农民群体之间关系且把农民群体置于客体的地位,而历史及当代中国的政治架构因素往往被忽略,因而一些看似很“科学”的理论也就成为落后于现实或脱离实际的说教。
当今中国的土地问题重要的不是做所有制这篇文章,重要的是将政权主体与社会欠农民主体的历史与现实的债务一笔一笔地算清楚,并一笔一笔地还清。离开这一点,所有制形式不论私有制还是公有制,对农民来说已没有现实的意义。因为,当今中国的这条道路的确不同于那些成功的国家的那条道路,但却同于那些成功的国家的早期积累时期的道路。
三
眼下,又有不少人将目光聚焦到如何通过农村政治体制的改革来解决农村问题。
中国的改革模式一直被海内外概括为“有经济改革而无政治改革”,但在农村则不然,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可以说是同步进行的。农村改革从“包产到户”开始,很快就导致了毛泽东时代建立起来的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又很快在村级建立村民自治制度来填补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以后的农村权力真空,并用乡人民政府取代人民公社。农村从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同步走来,不是跛足走过来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不应简单地套用于农村改革的实际进程。
从每一个村庄看,农村党支部是实权的掌握者和使用者,这可是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事情。农民也已经实现了“民主”,因为每隔三年农民就有一张选票选举自已的当家人,这也是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事情。
但是,真实的农村政治现状是农民已“远离政治”、村庄已“无政治”(指的是中国乡村社会在经历大半个世纪高度政治化的进程之后,又逐渐地回复到一种更为平和与经济化的生活节奏之中)。农村党支部的实权的掌握者和使用者以及村民委员会已经从“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生产管理与行政事务者演变为村民自已掏钱来养为乡政府做事的人——接近于从前的胥吏,从而形成县以下农村治理的胥吏制度的特色。
农村政治问题,既有制度性问题又有结构性问题,而且,完全是为了前面所说的“这条道路”的一种制度性与结构性的按排。“这条道路”是什么样的,这种制度性与结构性就什么样的。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无法解决农村问题。而一些“三农” 问题同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也没有什么关系。眼下,多数人将目光聚焦在结构性问题上,而少有人将目光聚焦在制度性问题上。也就是多数人将目光聚焦在农村基层政府的建制与自治的问题上。大致上有三种意见:之一是徐勇提出的“县政、乡派、村治”( “县政是指县成为国家在农村的基层政权”; “县以下的乡成为县的派出机构,接受县政府的委派,专事县政府委托的任务;乡的财政支出由县政府编制预算,由县财政开支”;村治是指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机构不是政权机构,而是政权体系外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个意见与新加坡国立大学的郑永年教授主张回归“古董”——中央政权达于县级,县以下实行自治的观点一致;之二是党国英提出的“缩乡、废村、建立大农村社区”(在取消村一级组织及其管理职能以后,可以适当缩小乡镇管辖范围;在乡镇社区实行民主选举、议政结合制度;由乡镇居民直接选举3-7名政府委员,作为乡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政府委员再选出乡长或镇长,作为乡镇的最高行政首长;乡镇不设人民代表大会,不设政治协商会议,些谓议政结合制度);之三是沈延生提出的在“实地即地区和地级市改名为府或州、虚县”基础上实行乡治、村政(肯定各地撤并乡镇工作,在扩大后的乡镇范围内设立基层政府并实行社区自治,由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在现有的行政村设立村公所,村公所人员由乡镇自治政府派出实行公务员化)。
现在且不说上述意见那一种正确,且不说这些意见仅仅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质上是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后的传统的胥吏制度的变种。如果仅仅是这些农村政治体制的改革就能解决农村问题,那就好办了,因为现时中国除了经不起折腾外,什么都可以试验。中国这么大,不同的意见在不同的地方试一下就行了。在前面已经讲到,最近的30年,企图通过“家庭承包”(实质上是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走向现代的农业生产方式——类似日本的顺着传统走出传统的道路,但是,实际的结果是从传统走向传统——传统的力量被放大到极大值而得到“复兴”。当代中国的政治领域的难点在于,既要打造同传统大惯性(以国家为中心的政府——经济——社会三位一体化运行体制的“为民当家作主” 的农业社会的传统中国的国家政治自组织)相匹配的发展能力或综合力量,又要清算“政治权力绝对私有制”这一近现代留给当代的最大的政治遗产。1949年以后包括最近的30年的某些时期或阶段事实上走的是强化传统之路(还没有走出传统)——只是人们还意识不到这一点——在经济走向“现代化” 的同时,政治却走向更“传统化”。 如果意识不到这些,只能在“现代化”的名义下能生出“头足倒立”的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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