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01 00:45:32 作者:陈航英来源:《开放时代》2018年第3期阅读:12886
第二,劳动力供给户。这类农户主要是在家务农的农户。他们年龄大都介于50岁至70多岁,已经很难外出务工,所以仍旧会耕种自家的承包地。从调查来看,种地少的农户,年务农收入约为1万元左右,种地多的农户,年务农收入则为2万元—2.5万元左右。显然,这一务农收入已经无法满足其家庭简单再生产的需要,所以他们大都会在本地寻找各种务工的机会。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规模经营农场就成为他们出卖劳动力的去处。从调查来看,种地少的农户年务工收入约为1.5万元—2万元,种地多的农户年务工收入则在0.5万元—1万元左右。显然,不管是前类农户还是后类农户都无法依靠一项生产活动完成家庭的简单再生产,他们必须跨越不同的劳动领域,过上“生计加成”(subsistence plus)的生活(伯恩斯坦,2011:157)。此外,出卖劳动力的还有上述被行政力量动员流转土地的农户,他们中的小部分因为年龄原因完全退出农业领域,大部分则进入规模经营农场出卖劳动力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农业雇工。(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需要说明的是,普通农户并没有被纳入到政府所提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中,他们依旧被视为改革开放之初的自耕农。但是,在土地流转的冲击下,原先同质的自耕农群体已经加速瓦解,而现今的普通农户恰恰是先前的自耕农群体瓦解之后出现的一类新的农业经营主体。虽然他们的生产活动本身是非“新型”的,但他们却并非外在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相反,他们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假如没有他们提供的土地和劳动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就无从谈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普通农户应该被视为一类新的农业经营主体,而土地供给者和劳动力出卖者就是他们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已经被决定的位置。
正是因为上述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所以河镇农业转型并没有因为租地农的离开而中断,反而是顺利完成了。原先小农农业经营体系中的生产关系和市场关系已经被重构,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立起来了。在这个新的体系中,从本地农户中发展形成的内生性家庭农场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行政力量的支持开始占据生产环节的主导地位,他们是规模农业生产方式的真正实践者;通过对租地农的排挤,他们逐步成为河镇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最为重要的担当者。工商资本虽然退出了生产环节,但是通过对粮食产业链两端市场环节的掌控,他们事实上反而是更为紧密地和农业生产联系在了一起。他们是河镇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提供农业生产服务的主体和粮食收购的主体。这两个主体是相互依赖和利益相通的:前者需要后者为其提供更好的农业生产服务和收购其原粮,后者则需要前者购买其服务并且为其提供更多的原粮。他们是河镇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导者。原先同质的小农群体则已经加速分化解体并且丧失了其在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导位置。虽然仍保有“自耕农”的外貌,但他们实际上已是无法再依靠土地谋生,他们或流转土地后完全依靠务工谋生,或横跨务农/务工两个劳动领域过一种“生计加成”的生活,已经陷入“半无产化”的境地(武广汉,2012)。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他们已经处于依附性的地位,扮演着土地供给者和劳动力出卖者的角色。
五、结论与讨论
回到中国农业转型及其动力机制的问题,不可否认,作为来自农民外部动力因素的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在激发河镇农业转型这点上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如前文分析指出,如果没有政府展开的改田造地和土地制度创新,河镇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工作就很难展开;如果没有工商资本来流转土地,河镇农业转型或许也就不会如此快速地启动。就此而言,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的确是河镇农业转型的重要前提条件。然而,光有前提条件是不够的,河镇案例就已表明,即便有行政力量的强力推动和工商资本的积极参与,农业转型之路还是差点中断了。原因何在?
一个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和工商资本对农业规模经营的认识有误。在两者眼中,规模经营就是把土地连片集中,然后在上面投入充足的资金来进行经营。这是一种典型的以工业方式经营农业的思维,它只看到实现规模经营外在的经济条件,而未有重视其内在的组织、管理和技能等因素。因此,产生的结果就是工商资本农场徒有规模经营的架子而没有其实质,最终是以失败告终。事实上,规模经营不仅仅是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更重要的是农业生产方式的内在变革,即从小农生产方式向规模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只有真正掌握了规模农业生产方式,规模经营才能获得成功。
另一个与之相关且更为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这两个外部动力因素并没有真正地触及小农生产体系的核心,即小农生产方式本身。虽然在强大的行政力量推动和工商资本的积极参与下,农业规模经营被生硬地照搬到河镇并大有消灭小农经营之势,但是,这种外来的规模经营理念并没有真正影响到广大河镇农民,它显然是悬浮于乡土社会之上,不为本地农民所接受。这也就是为什么在访谈农民(不仅是河镇的农民)时,笔者能深刻地感觉到他们对工商资本大规模农场充满了鄙夷。进而,农民也就会“固执”地认为自己的小农场的经营要远好于工商资本大规模农场,而后者之所以能存活,完全是因为大量农业补贴支持之故。因此,农民依旧会坚持他们熟悉的小农生产和经营方式,而摒弃被强加的且看似不切实际的规模经营。被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强行建立的规模经营也就无法真正发挥引导和改变小农农业的作用,农业转型也就会失败。
租地农虽然在经济实力上不如工商资本,也没有得到行政力量的支持,但因其熟练掌握着一套规模农业生产方式,所以他们能够在工商资本失败的农田上获得成功并促进了河镇农业进一步转型。然而,租地农产生的最为关键和深远的影响还是将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带入河镇,并激励了河镇本地农户从事自下而上的资本积累。不仅本地的能人,甚至连中农和小农户都被激励起来了。不同于对工商资本的鄙夷,本地农民对于租地农精湛的农业技术、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人勤快”“吃苦耐劳”“做人规规矩矩的”农民形象已经极为认同。在租地农身上,河镇的农民似乎看到了自己的影子,他们期望自己也可以像租地农那样依靠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发家致富。因此,不同于前两种外在于农民的动力因素,这是一种内在于农民群体的动力因素,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农业资本化动力。作为小农生产方式主要担当者的农民群体从内心接受规模经营理念并从其内部生发出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标志着小农生产体系这座坚固的堡垒已经开始从内部瓦解和崩溃。由此,河镇农业生产才真正开始经历天翻地覆的变化。河镇的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中国农业未来发展的图景不一定是工商资本主导的,完全雇工经营的大规模农场,而很有可能是农民内生性力量所主导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
在此基础上,再来讨论中国农业转型的过程和动力机制问题,也许就更为清楚了。本文中的案例至少在两个方面为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些新的看法。首先,本文中的案例显示,在农民内部动力因素没有发挥作用,而仅仅靠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这两个外部动力因素来强行推动农业规模经营之时,就犹如逆水行舟,即便短暂成功最终也会陷入失败的境地。相反,当农民内部动力因素发挥作用之时,即便没有外部力量的推动,农民自身都有很强的愿望去实践农业规模经营。在此基础上,如果有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两个外在动力的辅助,农业转型自然可以水到渠成。所以,正是在以农民内部动力因素为主导,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这两个外部动力因素为辅助的动力机制的推动下,河镇的农业生产关系和市场关系才被彻底重构并形成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其次,农业转型并非是一个自然而然、目的论式演变的过程,而是一个由各种因素和力量相互作用型构出的具体转变过程。在农业转型过程中,除了学者们经常关注的、发挥重要作用的“来自于农民外部的动力因素”和“来自于农民内部的动力因素”之外,一些偶然的因素也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正如本文案例所展示的,如若没有租地农群体这一偶然因素发挥的“桥梁”和催化作用,河镇农业转型或许就很难继续进行并最终成功完成,而我们也将很难窥探和理清河镇农业转型的具体过程和动力机制。这也表明,在地方农业转型的过程中一些偶然因素有可能会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并促成一种独特的农业转型路径的出现。
*本文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7年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中国农业转型研究”(项目编号:Z109021711)和陕西省农业协同创新与推广联盟2017年软科学项目“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背景下陕西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LMZD201708)的阶段性成果。在此,感谢匿名评审人对本文提出的宝贵建议。当然,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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