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27 18:17:21 作者:张英洪来源:爱思想阅读:11677
一般宪政学者主要关注国家层面的宪政建设,而明显忽视地方层面的宪政建设。在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中,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效推进地方宪政建设,既是迫切的现实需要,也是重大的理论课题。地方宪政建设的目标就是限制地方公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现代法治政府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要将保护公民权利作为国家的神圣职责。现代国家的核心是公民,没有公民的尊严就没有国家的尊严。国家负有保护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职责,(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就是保护国家的公共利益;捍卫公民的尊严,就是捍卫国家的尊严。从地理空间上说,国家保护公民权利有两个维度,一方面,在国际上保护本国公民的权利,本国公民出国前往任何一个国家,其个人权利和尊重受到国家的保护。另一方面,在国内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防止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公民个人权利。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提出:“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各国政府的首要责任。”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是要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自由不仅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发展的主要手段。”[7]转变发展方式最根本最核心的任务是要从损害个人权利的发展转向保护个人权利的发展,要切实把政府的职能转变到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上来。
二要在对地方政府“放权”的同时,更要“限权”。改革30多年后的今天,国家不仅要给地方“放权”,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更要给地方政府“限权”,将地方政府全面纳入现代法治的轨道,使地方政府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加注重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放权”,就是将适应于地方政府行使的权力从中央下放给地方。但“放权”的边界是宪法和法规规定的权力行使范围,公权力行使的底线就是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限权”,就是要对放下去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任何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都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中央政府不仅要从意识形态和行政上对地方政府进行控制,更要从现代国家制度建设上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明确地方政府的权力行使不得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既是地方政府权力运行的目的,也是地方政府权力运行的边界。为此,要加强公民权利方面的立法和相关制度建设,将地方政府建设成为真正的保护公民权利的法治政府。中国农民不仅要生活得富裕起来,更要生活得安全、自由和尊严起来。只有地方公权力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农民才会享有真正的自由和尊严。
三要将公民的财产权保护作为重中之重。财产权是文明社会的标志,财产权的保护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8]从各地发生的自焚事件中可以看出财产权的极端重要性。洛克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9] 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道构成三项最基本的人权。“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10] 哈耶克曾断言:“如果没有一个把保护私有财产作为自己主要目标的政府,似乎不太可能发展出先进的文明。” [11]私有财产具有不受政治权力侵犯的神圣性。“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12]2008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答记者问时说:“政府的任务就是保护人的自由、财产和安全。”住宅历来是农民最安全的生活堡垒,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毛泽东曾说过:“你拿根长棍子去拨树上雀儿的巢,把它搞下来,雀儿也要叫几声。”[13]一些地方政府随时以推土机将农民住宅推掉,或组织强大的队伍强拆农民住宅,这是和平时期一种空前的地方政治恐怖,不仅在全世界绝无仅有,而且在中国历史上亘古未有。对于侵夺农民宅基地、强拆农民住房的地方执政者,国家不仅要从行政上进行问责,更要从刑法上进行定罪。
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民生,而要真正有效地改善民生,必须充分发展民权。没有民权的大发展,很难有民生的大改善。维护和发展农民权利,当然离不开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建设,也离不开社会体制改革的社会建设。在农村改革发展和城市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最重要的是认真对待农民权利,形成尊重和维护个人权利与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这不仅事关农民的幸福和尊严,也事关我们每个人的幸福和尊严。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3页。
[2] [印]阿马蒂亚·森著《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序言第25页。
[3][美]詹姆斯·C.斯科特著《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王晓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117页。
[4] 《礼记·大学》。
[5] 陆学艺《走出“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困境》,载《读书》2000年第5期。
[6] [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56页。
[7] [印度]阿马蒂亚·森著《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8] 相关讨论,参见张英洪《财产权利、个人自由与国家繁荣》,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1期。
[9]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
[10]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18页。
[11] (英)哈耶克著《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胡晋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12] 刘军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载公共论丛《自由与社群》,北京:三联出版社1998年版,第138-162页。
[13] 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载《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25页。
原载:张英洪等著《认真对待农民权利》,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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