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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万胜 刘炳辉:乡村振兴视野下的“李昌平-贺雪峰争论”

时间:2018-02-23 21:04:18 作者:熊万胜 刘炳辉来源:《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2期阅读:8784


  3.新的集体或家庭经营业态。这种新型的微观经营组织在业态上具有新的特征。深度市场化条件下的乡村发展,也是一种乡村的深度发展,农业的多功能性和乡村资源的多属性受到高度关注,乡村资源将得到更加精细化的开发。除了农业领域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适度规模经营,在当代乡村还有这样三种业态,都很适合家庭经营:一是乡村休闲旅游业,二是农村电子商务,三是方兴未艾的分享经济。在乡村有着大量的闲置资源,这是未来分享经济的一个巨大矿藏。当然,虽然有这些新的机遇,但也不能指望每个村庄获得的机遇都同等丰富,在资源单一的地区,企业发展对于村庄发展的替代还是会自然地发生,这可能就意味着一种乡村自主发展的失败。

  (二)鼓励乡村的多元自主发展

  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思路,客观上为乡村自主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制度空间,它允许乡村的自主发展采取多元的方式,发展模式的多元化本身也是发展自主性的体现。发展模式的多元性是必然的,从制度层面来说,对于这种发展多元性的主要保障就是农村土地制度。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经营主体的经营权“三权”分置,正是乡村多元自主发展的主要制度基础。在坚持“三权”并存的前提下,各个地方的土地制度实际运行模式,可以突出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可以突出农户承包权的权能,也可以突出经营者的经营权权能。比如,如果由集体直接经营土地,就突出了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如果是分散的小农户经营,就突出了承包权的权能;如果是长期流转给大户或企业,就突出了经营权的权能。

  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既坚持了原有对于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承诺,又对于这个“长久不变”作出了时间上的注解,给出了一个“三十年”的限制。这种处理客观上既反对了地权私有化倾向,也为当前过快的土地集中化趋势泼了冷水,从而为农民发挥主体性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而这种土地制度是乡村自主发展尤其是多元自主发展的基础。

  在多元自主发展的模式下,乡村的分散突围模式还将继续,村落在社区和农庄之间的分化还将继续,一部分将发展成比较有人气的社区,一部分将凋零为功能比较单一的农庄。关于集体经济和小农经济的争论也将继续,伴随着这种争论的深化,我们期望新型的集体经济和新型的小农经济能够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也得到应有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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