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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万胜 刘炳辉:乡村振兴视野下的“李昌平-贺雪峰争论”

时间:2018-02-23 21:04:18 作者:熊万胜 刘炳辉来源:《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2期阅读:8785


  贺雪峰特别看重的是一种基于小农家庭的家庭式发展,这是他的“小农立场”。这种发展模式在现实生活中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的一种主流形式,基本的内容是小农家庭的半工半耕,农业经营自发地趋于适度规模,一部分成为农村里的“中坚农民”,或者是一部分停留在“老人农业”状态。在这种立场下,贺雪峰主张坚持既有的土地制度,也就是集体所有制前提下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既反对土地产权变相的私有化发展,也反对大规模行政化地推进土地流转。

  小农家庭成员之间会自发地进行内部的分工,这种分工往往以代际和性别为界限,老人和妇女在家,青壮年外出,等到年老了以后,一部分外出的农村人口还要回来继替更老的农村人口。这样的乡村发展模式,在贺雪峰看来,最大程度地尊重了小农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有助于国家的以城市为中心的发展战略,是一种“城乡两利”的格局——既有利于国家以城市为中心积极地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也有助于降低这种发展模式的风险,是一种进退自如的好战略。

  从李昌平的思路出发,这种小农户的自发和分散的发展模式,有它明显的不合理性。为什么我们就不能同时发展乡村和城市两方面积极性,而只能发挥城市一方面的积极性呢?李昌平立足于上世纪80年代中国乡村的改革发展对于整个国家改革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也立基于更长时段的中国发展经验,认为乡村发展对于国家发展主要是有促进作用,而非相反。针对国际竞争,李昌平强调的是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城乡协调发展的道路。在这种发展道路里,李昌平特别强调的是“自主”两个字,要求走出一条自主发展道路,认为只有自主发展,才能更好地规避世界经济大循环带来的系统风险和之前已经出现过的“八次危机”。

  这种既能实现乡村自主发展、也能有助于国家自主发展的道路,核心的要点在于,通过发展集体来实现农村的市场化,发挥出“集体”和“市场”之间的契合性。

李昌平强调集体作为发展的主体,并不是要回到改革以前,他认为当前农村发展和国家发展都需要解决一个基本的问题:农村资产和资源的市场化。通常认为,市场化和集体化是矛盾的,但实际上,市场化和计划经济有矛盾,与农民集体之间并不矛盾,相反,集体化还可以成为农村市场化的前提。农村的核心资源除了农产品,更是土地和资金。对于这样的资源,并不能像工业产品一样很顺畅地“直接”市场化,而是要经过一系列的“转换”才能做到。尤其在中国,由于家庭经营规模的微小,直接市场化更加困难。(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实际上,这也是当前农村改革发展攻坚的核心问题。

  对此,李昌平强调要经过一种“双层市场化”的机制来促进它的实现。首先是小农和集体的交易,然后是集体和大市场的交易。土地是这样,资金也是这样,这样既能将难以市场化的资源市场化,也能将这种市场化的好处更多地留在乡村。比之贺雪峰主要谈农业问题,李昌平主张的是一种多产业并举的发展模式。由于它更充分地发挥了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更充分地开发利用了乡村的资源,因此,它在全球化过程中也更可能为国家赢得更大的生存空间。

  李昌平的思路主张的是多产业的经营,不局限于农业的发展;同时,他强调基于村庄集体的发展,而不涉及综合农协这样的全国性纵向一体化组织,因此,他的思路与既有的农业利益集团之间并无矛盾。但是,他发展内置金融,对于既有的金融体系来说,意味着提高了监管成本。同时,他的思路会产生一种政经一体化的基层组织,这个组织如果经营得好,会虎虎生风,但实际上会对地方政府的接受能力构成挑战。如果没有国家顶层设计层面的支持,也很难生存。另外,李昌平的思路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理想色彩,它需要高水平的农村干部,并且要得到高水平的指导。所以,在李昌平看来,能够发展起来的30%的村庄,主要的条件不是在于资源或者区位,而是在于当地的干部素质。而这种素质是可遇不可求的,所以贺雪峰要批评这种思路缺乏可复制性。

城乡融合前景下的

集体经济和家庭经营

  一直以来,城乡关系都是不平衡的,乡村对于城市的奉献要比相反的反哺多得多。但进入21世纪以来,这种不平衡的格局出现了历史性的转变,这个转变有两个层次或阶段:第一个层次是一种国家财政主导的城乡关系平衡化,它以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的完成为标志,实现了一种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的历史性转变。第二个层次是私人或者企业对于乡村价值的再发现,出现了一种自发逆城市化的潮流,在这个潮流下,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城乡融合发展的思路。国家将通过制度的变革助推农村集体资源的市场化,进一步实现城乡融合。集体土地征用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制度的改变正在发生,近期中央文件开始为市民到农村合作建房创造条件。第二个层次的转变意味着城乡融合发展出现了一种社会内生动力和国家制度变革的协同。

  (一)集体经济和家庭经营的新契机

  这种城乡融合发展的思路不同于既有的城市优先战略,甚至是包含了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提法。同时,城乡融合发展也将不同于既有的乡村依附式发展的模式,为乡村自主发展提供了新契机。这个契机之中就包含了对于农民集体和小农户这两种主体的肯定。在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一段文字中,明确提到的农业农村发展主体就是集体和小农户。看上去,这是在强调两种已经衰落的主体,那么,这样的主体能否担当乡村振兴的重任呢?

  首先,我们要看到发展集体经济和家庭经济的新契机。对于这两种经济组织的合理性,人们已经讨论很多,这里提出一种新的解释角度:中国农村市场化正在进入深度市场化的阶段。经过30多年的发展,农村市场化已经进入到需要深度市场化的阶段。在浅层市场化的阶段,能够被市场化的是“大块的资源”,比如体量大的农产品,或者成块连片的土地。这一般由政府和资本力量联手主导,农民家庭的机会越来越少,农民集体的机会也不多。在这个阶段,前述的依附式发展具有某些历史的合理性。随着市场化的深化,需要实现对于乡村的更为多维的开发,实现更为彻底的市场化。这个时候,更为微观的经营主体的优势将得到显现,农民集体和农民家庭的优势也会凸显出来。

  其次,我们需要看到十九大所提倡的集体是新型集体经济,而小农户也是新型的统分结合经营形式中的家庭经营。

  1.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国乡村的发展必须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这不仅根源于社会主义的制度传统,更是根源于社区内合作的现实必要。合作与个体发展之间并不是矛盾的,实际上个体的发展越是有深度,合作也就越是有必要。现代公司(corporations)制度正是这样的一种合作制度,它对于个体家庭经营制度的超越就是这个逻辑的结果。

  在这种形势下,新型集体经济也不是乡村的宿命,而是农民自觉选择的后果,是得到国家助推的自由人的新联合。新的集体经济往往具有这样的特征:在组织制度上,重视股份合作制,而不是传统的集体经营制度;在分配形式上,是多种要素分配的,而不必以按劳分配为主;在经营方式上,是内向性的,尽量减少参与市场竞争;在经营目的上,主要是积累集体财富,而不是发展生产有形产品。它的组织制度形式主要包括土地股份合作制、金融互助制度、专业合作组织和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等各种自由联合基础上的合作制度。

  2.新型的家庭经营模式。中国乡村的发展还是要坚持统分结合的中间路线,偏向哪一边都不好。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如此明确地肯定“小农户”,十分引人注目。

  传统意义上的家庭经营和集体化的经营,实际上都十分肯定大生产模式。所谓家庭经营,是一种尚未长大也需要长大的组织,通常被期待长大;而集体经营则是将这种必须实现的“大规模”以一种特定的所有制度和经营制度来实现,以替代大规模的私人企业。现在人们普遍破除了对大生产制度的迷信,在当代的信息、交通条件下和人际关系环境中,那种“社会化的小生产”已经显示出了极强的生命力。当然,小生产也必须实现规模效应。这种规模效应是一种外部规模化。十九大特别提出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于小农户实现现代化发展的意义,是基于中国国情作出的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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