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以开放性架构吸纳社会力量,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目前,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法院收案量逐年攀升,员额法官承担大量案件,容易陷入机械化地处理案件而导致诉讼程序缓慢、案件积压和司法公信下降。因此如何在现有制度容量和法律框架之内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对与日俱增的案件数量,成为法学理论和实务界亟须应对解决的重大课题。
在不断加强社会治理体制建设,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将司法辅助事务进行外包,是实现中央战略部署、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重大改革举措,是推进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强大动力,是便民利民、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发挥司法资源最大效能的有效途径,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必然要求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是一种司法机关与社会力量协同共治的有效方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把司法辅助事务集中起来外包给有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让司法人员专注于司法核心任务。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和经验,对辅助事务进行类型化管理并部分工作进行外包,不同类型的辅助事务配置不同类型的辅助人员。辅助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并进行专业化管理,有利于保障法官从审判辅助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司于核心的审判核心事务。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为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提供了难得的时代契机。公证机构属于介于政府机构与一般社会组织之间的一类特殊社会组织。因此公证机构凭借自身特质和优势,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社会治理,应当更加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公证员都是具有法律资格的执业人员,公证机构的辅助人员也大多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专业素养是其承接公共法律服务的有利资质条件。公证制度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本身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因此公证机构可以也理应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承接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公证机构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提出,“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支持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法官员额制改革与立案登记制并行推进的情况下,审判事务的传统运行模式严重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要解决这一问题,要求审判事务管理要从先前的粗放式转变为集约式,将审判辅助事务与审判核心事务相互剥离开,厦门市两级法院与公证机构积极探索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从制度入手,经过全面梳理,将审判核心业务与审判辅助业务进行分离,又将审判辅助业务中需要由法院审判辅助人员亲自完成的与可以由第三方机构代为完成的工作进行分离,明确公证辅助司法的内容和项目,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成效。一是探索出法院审判辅助事务剥离的有效路径。将诉前调解、司法送达、调查取证、财产保全、执行辅助、信息化应用等审判辅助业务逐步分层剥离至司法辅助中心进行集约化实施。法官身份由“运动员”转为“裁判员”,逐渐从繁冗的事务性工作中脱身,进一步聚焦审判执行主业,专注于开庭、合议、裁判等审判核心事务。二是使法院审判人力资源得以优化重组。通过对书记员的审判辅助事务剥离,部分书记员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助理,得以全力辅助法官进行裁判,缓解了一线办案法官人手不足的问题。同时,将法院专职送达员等置换回流到书记员岗位,减轻书记员的工作量,将释放出的审判辅助人力资源填充到审判执行一线,使法院一直受困于辅助人员严重短缺而无法推进的审判团队改革具备了实施条件。三是推动了审判工作提速提效。厦门市两级法院的实践证明,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无论是送达完成率、司法调查周期、保全执行查控周期、民商事案件和执行结案数都有了明显提升。四是形成了法院辅助事务集约管理的可复制可推广模板。进驻厦门市两级法院的公证机构每年集中处理法院3万多件案件的辅助事务,探索出团队功能化、培训要素化、流程规范化、业务标准化、监控节点化、统计多元化六大模块化运维机制,可根据案件类型数量、案情地域特征、审判人员结构动态调整,提升了审判辅助事务外包模式复制推广的操作性。五是推进双方队伍建设。法官团队与公证团队两大职业群体的碰撞,为法院和公证机构在愿景建树、目标管理、绩效激励、快速反应、成本核算、团队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学习型组织建设等方面都互相打开了视野,为司法改革和公证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
作者: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 宋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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