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下午,广西灵山县两名男子欲盗窃摩托车,被人发现后遭到控制。随后有人对两人实施殴打,还有人扒光两人的上衣,往他们身上泼冷水。赶来的民警及时制止了众人的违法行为,并将两名男子带走调查。(11月22日广西新闻网)
很显然,公众没有选择将小偷扭送派出所,而是用树枝抽打、泼冷水的方式“惩戒”小偷,实质上就是滥用私刑。尽管小偷的盗窃行为并不值得同情,但滥用私刑同样不对。
类似的事件其实并不少见,有的直接暴力殴打小偷,有的将小偷“游街示众”,有的则采取其他带有羞辱性质的方式“教训”小偷。尽管手段各不相同,本质却是一样的,都涉嫌违法。
公众的情绪可以理解,在个人财产被人偷盗之后,内心有愤怒在所难免,“逮住”小偷正好给了他们一个“泄愤”借口。他们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在“道义”上已经“无所畏惧”。再加上自古延续下来对小偷“人人喊打”的社会风气,会有“用私刑惩罚小偷”的情况并不奇怪。但他们却忘了一点,法治社会需要的是依法办事,“私刑”早已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理应弃之。
不过,有“私刑”的存在,也间接证明我国司法公信力仍有不足。的确,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下,多数小偷因盗窃数额相对较小,受到的惩罚并不算严厉,至少在公众心中“处罚太轻”,难免会令不少人认为与其将小偷交派出所“轻飘飘关几天”,不如好好“收拾一顿”,说不定更能让其“长记性”。
诚然,这种“快意恩仇”确实比走司法程序更快捷,可以让小偷在最短时间内受到“惩罚”,但这种心态明显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如果任由这种情绪持续蔓延,势必会让社会充满暴戾之气,对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建设而言,绝非好事。从这点来讲,对小偷动私刑无疑是对法治的“挑衅”。法治的目的在于倡导公平正义,让社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这既是发展的需要,也是公众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根基所在。不管小偷的行为有多不可饶恕,让其受到法律制裁应是底线。即便不少人认为判罚较轻,但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不容质疑。如果置法律的威严于不顾,曲解了“惩恶扬善”的真正含义,仍把“私刑”当“正义”,那或许比小偷盗窃行为本身更可怕。
法治建设需要以普法开始。动用私刑本身就涉嫌违法,只不过出于“丑不外扬”“理亏”等原因,受到私刑对待的小偷没有追究,而大多私刑因情节较轻,派出所也多是批评教育了事,但论及根本,私刑也是游走于“高压线上”,一不小心,受害人变侵害人的实例并不少见。或许,只有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真正做到全民学法、全民懂法,才有可能让全民守法、全民用法得以实现,对小偷动用私刑的行为也才能彻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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