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则消息引发关注:四川泸定县泸桥镇押卓庄子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朱洪华利用职务便利,5次挪用扶贫资金用于个人开支,其中挪用金额最高一次达12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据村民回忆,朱洪华曾是一名苦干实干的干部,10年前,时任村委会主任的朱洪华主动挑起修建公路的重任,从县扶贫办争取到40万元公路建设资金,修建7公里公路,基本解决了该村不通公路的问题,得到了群众的认可。然而,面对工作成绩,他开始骄傲自大,把修公路当成个人功劳,经常在村民面前炫耀说:“如果没有我,你们还在当牛做马。”在2008年至2014年的6年间,他多次挪用扶贫款,被群众联名举报。
朱洪华从苦干实干、群众认可的好干部,堕落为严重违纪违法的阶下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他错将手中的公权力当成了自己的私器。在他看来,村里之所以能通公路全是靠他自己的功劳,却没考虑到,他争取来的40万元公路建设资金是国家划拨的,他成为基层干部所拥有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他兢兢业业、一心一意为群众谋利益的时候,群众就愿意让这样的干部代表自己行使公权力;当他肆无忌惮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的时候,群众自然不会答应。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要诚心诚意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奋斗,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党员干部在自己的岗位上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应该做到、能够做到的,也是必须做到的。做到这一点,并不意味着党员干部不能有正当的个人利益,而是要求党员干部在自己的岗位上履行职责、谋事干事,分清“公”“私”的界限,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不夹带私心杂念,不能误将公权与私利混为一谈,甚至以权谋私。
古人云,“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间尔。”共产党人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就要始终做到公家的东西,一分一厘都不能占有;公共的权力,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清楚地分开“公”与“私”,是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根本底线,是拧紧思想上的“总开关”的重要阀门。实践证明,“总开关”问题没有解决好,党员干部出轨越界、跑冒滴漏就在所难免;解决好了,才能拥有坚定的党性,才能正确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来自于谁、服务于谁,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不至于在成绩面前过度膨胀、忘记了人民的嘱托、付出沉重的代价。
党的十九大新修订的党章强调,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这是每一名党员都应该遵从的底线,也时刻提醒着每一名党员干部,保持清醒头脑,严格分清“公”“私”的“楚河汉界”,始终用手中的公权力为群众谋利益,始终用如临如履的心态提醒自己不能居功自傲,以实干赢得群众的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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