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302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将于10月30日起施行。
机关企事业单位能否自行增建停车场?利用社会停车用地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可以销售和配建商业面积吗?零星地块及闲置用地可以建设停车场吗? 如何调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停车场建设?对新能源汽车所使用的加氢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有什么规定?
就社会各界关注的这些问题,武汉市停车场及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对《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及《办法》中重要规定的内涵、外延、亮点进行详细解读;对市民们关心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
及所要解决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高速增长,很多市民倍受停车难问题困扰。
据相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2020年9月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372.4万,与此同时,全市停车泊位约为330万个,按照1:1.2的车位配比要求,停车泊位缺口近117万个。
为弥补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不足这一短板,2018年8月,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武汉市停车场及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并提出2018年新增10万个停车泊位,2019年-2020年每年新增20万个停车泊位(不含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建设目标任务,大力推进停车场建设,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供需矛盾仍较为突出,停车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仍面临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
市指挥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调研,他们发现在我市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普遍存在土地难找、审批难过、投资难落地等问题。
从解决当前我市停车设施建设中现实问题需要的角度出发,目前,我市亟须从加强立法、明确供地、简化程序、完善保障、加强激励等方面入手,制定符合新形势下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才能有效推动停车设施建设快速发展。
为此,市指挥部在组织赴外地学习考察的基础上,于2019年初起草了《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市指挥部联合市司法局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稿经公示、论证、修改后得到完善。
2020年7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办法》,并于9月21日以《政府令》(第302号)形式正式印发《办法》。《办法》将于10月30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出台,为武汉停车设施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是加强停车场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抓手。”市指挥部相关负责人说。
《办法》共有五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等。
号召多渠道挖潜
在可用土地上新建停车设施
《办法》鼓励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老旧小区自有用地,以及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凡是医院、老旧小区、旅游景区的周边实行旧城改造的,应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城市客运综合枢纽、公共交通换乘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新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均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设施。
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建设用地,《办法》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由用地权属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可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其用地性质不变。
鼓励依法利用政府储备、未开发利用的待建土地以及零星用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凡是利用零星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其用地性质既可调整为社会停车场用地,按照停车场用地供地方式供地,也可不改变用地性质,按照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对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用地,以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建筑退线区等区域,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的,只需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规划、城管、交管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审定,不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节省前期审批时间,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简化审批流程
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办法》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上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可按特种设备类申报,无需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环评以及施工等许可手续。
而对临景观要求较高的道路之外新建机械停车设施,如果无法满足建筑间距相关规定要求的,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也可根据实际条件适当减少建筑间距。
相对于传统停车场,机械立体停车设施占地面积更小、造价更低,更能节约土地和建设成本,且自动化程度更高。自2018年起,我市大力推进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2年来已累计新增机械车库、停车楼近100座。
“虽然机械式立体车库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目前城市停车难的问题,但是在推进过程中,还是碰到了很多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审批流程复杂”,市指挥部相关负责人称,由于机械式立体车库涉及到通风、采光、消防、环卫、防汛、通讯等,之前都是按建设类项目申报,多层面诉求难平衡,方案很难布局。
在新出台的《办法》中,针对这一难题,专门将地上机械式立体车库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的机械式立体车库审批环节,改为按特种设备申报;地上机械式立体车库通过区联席会议审定,按照特种设备申报,地下加装按照特种设备申报,大大简化了审批流程。这对那些已建成的、停车位紧张的老旧小区报建立体车库来说,是重大利好消息。
《办法》明确规定公共停车设施
可销售部分产权
“30年都收不回成本”“投资停车场赚的钱还不如将资金放在银行收利息多”,一度是停车场投资企业遇到的现状,也是制约我市停车产业化发展的最大掣肘点。
针对建设停车设施收回成本周期长,经营成本高等问题,《办法》规定,凡是利用社会停车场用地建设独立公共停车设施,允许销售不超过总停车泊位数30%的停车位产权,产权期限不超过40年。
同时,允许公共停车设施配建商业设施。《办法》规定:“凡是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和利用现有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的附属商业设施(不含停车设施管理用房、停车辅助设施的占地面积)”。
出台以上规定意味着,凡是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设施,其收入来源不再只单一依靠停车收费,还可以有停车泊位销售收入、商业租金及广告收入等。增加了停车设施的收入来源,缩短了投资者的投入回收期,还可给车主提供更多服务。
此外,《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设施或超配建设的停车泊位,将按照标准予以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财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充电基础设施和加氢站规划建设工作
将有制度可依
市指挥部除了牵头起草《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302号)外,还组织起草了《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武汉市加氢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者已被移交给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和市城管委,将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印发。市指挥部正督促加快推进其制定工作。
市指挥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充电基础设施和加氢站的建设是新生事物,国家相应政策法规尚不完善,有些方面仍是空白,制约了我市充电桩和加氢站的快速发展。为此,市指挥部于2019年组织起草了上述两个征求意见稿。2020年9月13日,市发改委已完成了《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示,并征求了意见,《武汉市加氢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由市城管委加紧推进中。
“这两个管理办法如果2020年底前能够正式印发的话,将填补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和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政策法规空白,为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市指挥部相关负责人说。
《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十大关键词
1、统筹协调:全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按辖区所属制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相关工作。市区两级政府各负其责,为停车设施建设提供保障。
2、土地供应: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3、激发市场活力:拓宽停车设施建设投资渠道,通过简化审批、配建商业、产权销售、减免费用和建设补贴等措施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4、集约用地: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零星地块多渠道集约用地建设停车场,可不改变用地性质,用地权属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
5、简化审批流程: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只需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审定,不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机械式立体车库:对地上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只要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可按特种设备类申报,无需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环评以及施工等许可手续。
7、建筑退距:对临景观要求较高的道路之外新建机械停车设施,在满足消防安全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条件适当减少建筑间距,最小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
8、商业配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公共停车设施可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
9、产权销售:利用社会停车场用地建设独立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其销售不超过总停车泊位数30%的停车位产权,产权期限不超过40年。
10、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设施或超配建设的停车泊位,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相关补贴政策。
《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中的“首次”
《办法》中有很多规定都是武汉市首次提出,甚至是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出的,对大力推广我市停车设施建设将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提出,利用社会停车场用地建设独立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其销售不超过总停车泊位数30%的停车位产权,产权期限不超过40年。
首次在全市范围内提出,地上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可按特种设备类申报,无需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环评以及施工等许可手续。
首次在全市范围内提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公共停车设施可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
首次在全市范围内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设施或超配建设的停车泊位,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相关补贴政策。
首次在全市范围内提出,新建机械停车设施可根据实际条件适当减少建筑间距,但必须满足消防安全的需要。
《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出台时间轴
2018年12月3日至8日,市指挥部组队赴外地考察学习,撰写考察报告,提出系列建议。12月29日,市政府主要领导在考察报告上签批,要求拿出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2019年1月7日,市指挥部指挥长主持,组织起草了《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4月30日,市指挥部将修订完善后的《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报送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移交市司法局,进入立法程序。
2019年8月28日,市司法局将《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上网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2019年10月下旬,市司法局组织召开立法协调会、专家论证会,对《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进行多方论证。
2019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立法协调会,对《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审议稿)》。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间,该项工作暂缓。
2020年6月23日,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2020年7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9月21日,《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302号)印发公布,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
近三年停车泊位
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情况通报
为加快我市城市停车场、充电桩、加氢站建设,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质,武汉市自2018年8月成立了市停车场及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指挥部,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停车及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经过2年努力,截至2020年9月底,全市共新建停车场点位930个,停车泊位约52万个。特别是围绕学校、老旧小区、商圈、医院等停车供需矛盾大的地方,大力推进公共停车泊位建设,共新增公共停车泊位约20.6万个,公共占比40%,较好地缓解了市民停车难问题。
在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方面,截至2020年9月,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8.6万辆,全市共新建充电桩9.2万个,已建成集中式充电站815座,另建成完全具备接入条件充电桩16.9万个,中心城区服务半径缩至1公里内,市民的充电便捷性大大提高,同时为新能源汽车后续推广应用打下坚实基础,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充电量已位列全国第五,建设规模已居全国第十。
截至目前,我市投入运营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共57辆,已建成加氢站4座(含液态储氢试验站1座),正在建设中的加氢站8座,开展选址工作的加氢站2座,加氢站建设规模位居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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