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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过程民主”的人民民主特质

时间:2020-10-23 13:59:1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阅读:3690


  2019年11月2日,在沪考察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与参加法律草案意见建议征询会的居民交谈时,提出了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论断:“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这一“全过程的民主”的重要阐述,言简意赅地揭示出我国“人民民主”的性质,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理论和政治发展的民主阐释。

  “全过程民主”是对人民民主特质的准确描述

  “人民民主”是民主共和制的本质要求。恩格斯在谈到工人阶级的国家形式时指出:“如果有什么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1949年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强调“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2014年9月21日,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谈及“人民民主的真谛”,就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

  “人民民主”不仅是一种国家政治制度,还体现为“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实现“最大公约数”的政治运行和国家治理模式,它的民主方式必然是“全过程民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过程民主”,一是表现为时间上的完整性。它不是间歇性、阶段性的,而是自始至终的。二是表现为内容上的整体性。所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公共决策,都要经过民主程序,听取民意,没有选择性、没有可规避性。三是表现为各个部门的一致性。所有党政公共部门都必须实行民主,没有例外,都不允许违背民主原则。四是表现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充分性和全过程性。可以说,“全过程民主”是对中国政治制度、中国政治发展特点特质的准确标定。

  “全过程民主”的比较优势

  在复杂且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权力只有通过民主的方式才能有效维持政治稳定。从历史来看,人类民主经历了“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不同阶段。“直接民主”(与“古典民主”“激进民主”“参与型民主”大致同义),是以公民对政府工作直接、持续参与为基础的。在古代雅典,直接民主以“公民大会”方式为载体和实现方式。“间接民主”(最普遍形式为代议制民主)是一种有限、间接的民主。所谓“有限”,是指它将民众的民主权利和政治参与限定于每隔数年一次的选举投票;所谓“间接”,是指公众并不亲身行使权力,而是通过选择代理人来“间接表达”意愿。尽管今天网络技术的出现使直接民主获得了一定技术条件,但就目前来说,间接民主仍是民主的可行方式。问题在于,这种“间接民主”在民意表达上如何实现充分性,在确保人民民主权利上如何实现全面性,在民主运行中如何实现全过程性。

  相较于西方民主,我国“全过程民主”的比较优势可从三个重点方面进行概括。

  第一,“全过程民主”不是某个时段、某个场合、某些问题上才有的“间歇性民主”,它贯穿于我国公共生活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为了确保人民民主权利的全过程、全方位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西方民主以公民“投票”为主要方式。美国政治学家诺曼·H.尼和西德尼·伏巴谈道:西方体制下,“投票率被当作衡量公民参与的标准”,但“对个人或对公民集团来说,最重要的政治活动可能在两次选举之间的时期进行”。这种以选举投票为中心的民主,是时段性、间歇性的。一次投票完成,“民主过程”即告结束。接下来,“民主”就成为议会内部、政府内部以及议会与政府之间的科层交易过程。

  第二,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广泛拓展了“全过程民主”的实现渠道。我国在长期政治实践中,两种方式成为民主基本方式,即以投票、选举行使公民权利的“选举民主”和在重大决策前与决策中社会各方开展充分协商、取得共识的“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有事好商量”的制度化。它以政治协商为特色,是对代议民主、间接民主的补充。协商民主本身是全过程性的,它不仅存在于每年两会期间,更在两会之外的日常中,各界别就重大的公共决策和人民群众关心的事项进行广泛协商,提出建言。协商的议程、议题,亦不限于某一方面,而是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为实现“全过程民主”提供了重要保证。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一种代议制,同时它以各种方式的公民有序参与作为补充。代议制民主起始于古罗马共和国。二战后,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代议制,主要基于“间接民主”的技术理性。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简单舶来品,而是一种新型的代议制。它是根据巴黎公社和苏维埃制度原则,吸纳了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兵代表大会”政权组织形式以及抗战时期根据地“参议会”、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的历史经验,同时结合新中国成立后的现实情况确定的。

  1950年,毛泽东指出:“人民政府的一切重要工作都应交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必须使出席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们有充分的发言权,任何压制人民代表发言的行动都是错误的。”每年两会,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方式,此外,人民还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直接参政议政,来实现“全过程民主”,如参与法律、政策、决策的讨论并提出意见。它确保了“民主共和”和“人民性”的国家性质。

  西方代议制民主主要以“选举”体现公民权利,但正如政治学家们指出的:“虽然选举是公民控制政府官员的重要手段,但却是刀刃颇不锋利的控制工具。对个人或对公民集团来说,最重要的政治活动可能在两次选举之间的时期进行。”我国国家制度设计弥补了这一缺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以各种方式的公民参与为补充的“全过程民主”,实现了对西方代议制民主的超越。

  “全过程民主”形构国家形象

  当下全球信息体系和市场流通中,国家形象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变量。良好的国家形象输出,一方面要通过切实的行为举措来展现大国担当,建构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认同;另一方面则要通过优化“国家制度形象”的话语体系来提升国家形象。“全过程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层面的中国特色,是最高层面的“中国故事”。

  把“全过程民主”——一种“超越型”民主作为中国国家形象关键词,既具有与外部世界交流互动的“接口”,有利于国际社会听得懂、可理解、易接受;又能抓住根本,提纲挈领,更好地反映中国国家制度的本质和特色。围绕“全过程民主”这一主轴,要对国家形象运筹和输出作更为精到的布局,不仅要讲全、讲深、讲透“全过程民主”的特点、特征、特色,更要有效提升全球认同,实现中国国家形象建设的新突破,让“全过程民主”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金字招牌”发出更为耀眼的制度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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