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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崇胜:可变革制度:改革40年中国政治发展的制度秘笈

时间:2018-09-26 21:34:59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3091


  摘要:改革4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如果从制度变革的角度来考察,就会发现这得益于中国制度变革的机理——即中国的制度体系正在由僵化制度而走向可变革制度。从一定意义讲,可变革制度才是改革40年中国政治发展的制度秘笈。可变革制度是内含变革因子的制度体系,是从中国制度变革实践中归纳提炼出的制度机理。从制度机理来说,可变革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有异曲同工之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必须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从走向可变革制度到形成可变革制度的历史飞跃,进而为人类探索制度变革道路提供可行的中国方案。

  关键词:可变革制度;改革40年;政治发展;制度秘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研究”(18VSJ025)

  虞崇胜,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改革开放40年了。4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仅据国家统计局1978年和2017年两份统计公报,就能充分展示出改革开放给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变:中国GDP从1978年的0.3645万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82.7万亿元,39年增长了226.88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385元增长到2017年的59660元,年均增长约9.5%,已经达到中等偏上收入国家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从1978年的 343.4 元、133.6元提高到2017年的36396元、13432元;农村贫困发生率从1978年的97.5%大幅下降到2017年的3.1%,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居民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017年达到 45.7%,高出世界平均水平近10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居民平均预期寿命2017年达到76.7岁,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另据经济学家们计算,2018年中国的GDP(名义GDP)预计将达到约13.2万亿美元,超过19个欧元区国家的12.8万亿美元。2018年3月6日,彭博新闻社网站刊发一则报道说,2017年整个欧元区的GDP只比中国多了不到2000亿美元。

  如此辉煌的发展成就,使得中国在短短的40 年内由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大国迅速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家和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的国际地位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幅提升。现在,中国人民可以自豪地说,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

  面对这种“千年未有的大变局”,人们不禁要问:是什么样因素促成了中国的快速进步和发展?有的说,是党领导得好;有的说,是中国人民努力奋斗的结果;有的说,是中国的制度比资本主义制度更好;有的说,是中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如果从制度变革的角度来考察,人们就会发现,这可能是得益于中国制度变革的机理——即中国的制度体系正在由僵化制度而走向可变革制度。从一定意义讲,可变革制度才是改革40年中国政治发展的制度秘笈。

  一、可变革制度:基于中国经验的制度秘笈

  什么是可变革制度?以往有学者提出过,但并没有精确的定义。我们明确提出可变革制度,是在对中国改革40年制度变革实践展开分析和研究基础上,对一种动态发展的制度体系所作出的理论概括。

  我们之所以将改革以来的中国制度概括为可变革的制度,主要是因为中国的制度体系在允许持续变革发生的前提下,能够保持一种自我完善和自我进步的状态。这也是为什么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一直作为中国的制度发展主题,而且取得一定成功的原因所在。必须明确指出,对于中国40年来所取得的成就来说,制度的推动力不容小觑,甚至可以说推动中国全面和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就来自于逐步形成的可变革制度。因此,可变革制度的提出和论证,不仅有助于理解40年来中国的制度变革历程,同时也对下一步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统筹安排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所谓可变革制度,不是简单的制度变革,也不是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变迁,因为无论是制度变革或是制度变迁,都只是客观描述制度的变化,而没反映其内在的制度精神。可变革制度则是内含变革因子的制度体系,是指制度因为内含变革因子而处于一种进取的状态。可变革制度的奥秘就在于其中的“可”字,由于加上了“可”字,从而给制度变革赋予了新的含义。

  那么,如何理解可变革制度中的“可”字呢?这里的“可”字大体有三重含义:其一,“可”者,“能”也,即能够变革。也就是说,可变革制度是能够变革的制度;其二,“可”者,“适”也,即适宜改革。也就是说,可变革制度是适宜变革的制度;其三,“可”者,“许”也,即允许改革。也就是说,可变革制度是允许变革的制度。

  由此可知,可变革制度之“可”,是一种内在的素质和能力,可变革制度由于内含了变革的因子,所以能够不断适应社会存在的变化而自动调整。

  与制度变革和制度变迁相比,可变革制度体现出一种优良的制度秉赋。何为制度秉赋?秉者,持也。赋者,质也。秉赋,即持有(具有)某种素质,也就是内生的某种素质。换句话说,制度秉赋就是制度的内在素质,是此制度区别于彼制度的决定性的品质。当一种制度内生有不断变革不断发展的素质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称这种制度为可变革制度。

  当然,制度秉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世界上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制度。纵观人类制度史,任何一种制度体系或多或少的都会发生变化,正如诺斯所言:“制度的稳定性丝毫不否定它们处于变迁之中这一事实。从惯例、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到成文法、普通法,及个人之间的契约,制度总是处于深化之中。”[1]

  制度演变通常有两种趋向:一种是由僵化制度演进为可变革制度;二是由可变革制度演化为僵化制度。需要说明的是,僵化制度并非没有变动,而是逆历史潮流而动,即向落后保守的方向变动。其实,任何制度都是变动的,关键的区别在于,变革的动力和变革的方向不同。社会进步力量推动着制度朝着进步和良善的方向变革,社会反动力量推动着制度朝着落后和保守的方向变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僵化的制度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调整,往往会因制度变革的滞后而导致革命的前置。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专门探讨了旧制度与大革命发生的关系。通过深入研究,他发现由于旧制度未能及时变革,革命就成为必然的事情。全书围绕着大革命“为什么在法国而不是在其他国家爆发?为什么它在法国具备的某些特点,在任何地方也找不到,或只出现一部分?”这样的问题展开,着重讨论了法国大革命中的一些奇特现象及其原因,诸如“大革命爆发之际,人们对它的评价歧异”、“大革命如何是一场以宗教革命形式展开的政治革命”、“到18世纪中叶,文人何以变为国家的首要政治家”、“法国人何以先要改革,后要自由”、“路易十六统治时期是旧君主制最繁荣的时期,何以繁荣反而加速了大革命的到来”、“何以减轻人民负担反而激怒了人民”等等看似矛盾的问题。

  通过对法国大革命发生的各种深层原因的分析,托克维尔指出:“它决不是一次偶然的事件。的确,它使世界措手不及,然而它仅仅是一件长期工作的完成,是十代人劳作的突然和猛烈的终结。即使它没有发生,古老的社会建筑同样也会坍塌,这里早些,那里晚些;只是它将一块一块地塌落,不会在一瞬间崩溃。大革命通过一番痉挛式的痛苦努力,直截了当、大刀阔斧、毫无顾忌地突然间便完成了需要自身一点一滴地、长时间才能完成的事业。这就是大革命的业绩。”[2]

  从《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任何制度都是有局限的,僵化的制度是难以维持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创新发展,良好的制度必须始终保持进取的状态;只有通过积极的制度变革,使制度成为可变革的制度,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如果不能及时改革旧制度的弊端,即使经济社会发展良好,推翻旧制度革命也是在所难免。

  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常常有人提出,体制机制是可以变的,但基本制度是不能变的。其实,关于基本制度不变,也只是一个相对的说法,是说基本制度在一定时段中要保持相对稳定,否则社会就会动荡不已。其实,基本制度也不是不变的,世界上没有不变的事物,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制度。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变革是外在力量强制推动的,还是制度内部自我发生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制度就是可变革制度,我们将社会主义改革称之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其实就是说通过改革,使社会主义制度成为可变革的制度。可变革制度的优势在于它能够自动地朝着进步和良善的方向变革。

  英国剑桥大学校长斯蒂芬·杜思齐在北京大学120周年世界知名大学校长“北京论坛”中指出,曾经有人说过,我们要想保持不变就要快速调整,我认为任何高校的领导都要去积极对待变化。我们的变化不是为了保持不变,而是让世界变得更好,让人民的生活变得更好。“剑桥大学建于1209年,然而我想强调的是,虽然有800年的历史,但是剑桥大学之所以成为一个优秀的学府,不是因为历史,而是因为持续变革,不断创新。”[3]

  可变革制度也是如此。在政治发展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固然要保持政治制度的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变,而是要让制度变得更好,使制度更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在谈到制度变革时指出:“没有一种制度像傻瓜相机一样,也没有一种制度一成不变;制度如何运作、如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不可避免地反映出它的监管者和运营者的品质。”[4]

  结合中国改革开放取得的辉煌成就和法国大革命发生的深刻教训,我们大致可以窥见可变革制度的内在机理。概括地说,可变革的制度的内在机理,实际上就是人们常常讲的“社会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自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到习近平,中央领导集体一直都在讲我们的制度变革是“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但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会为什么会自我完善和发展,则都语焉不详,似乎还没有上升到制度机理的高度。如果从制度机理的角度来分析,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际上是我们上文中所讲到的,经过40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正在成为(走向)一种可变革制度。这既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制度机理,同时也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制度秘笈。

  二、走向可变革制度:中国制度变革的演进逻辑

  本文提出的可变革制度,并非来自于主观的逻辑推演,而是严格依据于改革40年中国制度变革的演进逻辑,是从中国制度变革实践中归纳提炼出的制度机理。正是基于此,我们才将可变革制度称之为中国政治发展的制度秘笈。

  自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发表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一样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譬如,执政党地位的加强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加强和完善,“人民公社”体制的彻底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基本终止,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一国两制”的成功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成功进行,党政机制改革全面展开,等等。正是通过这些改革,进一步彰显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为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幸福安康、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政治和法律保障。正如著名政治学者郑永年所指出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最主要的进步是制度上的进步。西方说中国制度建设低水平,不确定性高。这不仅仅是因为西方人对中国制度进步的认识不足,也是因为中国方面的原因。如上所述,中国本身也忽视了以制度建设来衡量国家的进步。”[5]

  与西方政治学的狭义政治发展观不同,他们往往将政治发展描述为发展中国家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政治变迁,我们则倾向于广义政治发展观,即把政治发展描述为“政治体系的文明化过程”,这样就将政治发展延伸为人类社会政治体系进化的普遍现象。如果严格按照广义政治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来衡量改革40年来中国制度变革的成果,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中国的制度变革的总体发展趋势——即中国政治制度正在走向可变革制度。概括来说,改革40年中国政治发展和制度变革呈现出三个方面的总体趋势:

  第一,民主化趋势。民主是现代政治制度的核心载体,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国家主体地位的确立与基本权利的实施都要依靠民主制度的保障。在40年的改革历程中,中国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主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为人民民主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过程中,“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得到贯彻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中国特有的重要民主政治形式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发展,切实发挥了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效用;在基层民主逐步实现了制度化和法治化,诸如信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决策咨询制度、问责制度、考评制度等,进一步拓展了公民政治参与、行使权利的渠道和途径,使公民能够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权利,基层民主已经日益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和最广泛的民主实践。此外,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与公民直接监督形成了全面的民主监督体系,监督成效显著。这些具体制度的完善与健全,促进了政治制度的民主化发展,也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以充分体现。

  第二,高效化趋势。政治发展是要追求效率的,没有效率的政治发展是政治体制惰性的表现。改革40年来,为了克服由权力过分集中、机构膨胀、人浮于事、官僚主义、机构重叠等现象造成的政治制度低效率的问题。中国进行了多次精简行政机构,简化审批程序,明确议事议程,提高干部素质的改革,取得了初步的制度成效。在简政放权方面,仅十八大以来短短的五年时间,“国务院部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比例超过40%,不少地方超过70%;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国务院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削减70%以上;全国减少各类‘循环证明’、‘奇葩证明’800余项;中央层面核准的投资项目数量累计减少90%;外商投资项目95%以上已由核准改为备案管理”[6]。此外,国务院行政机构于1982年、1988年、1993年、2008年、2013年、2018年进行了六次精简与改组,在这五次改组中,组成部门由最初的100个精简为当下的25个。此外,“随着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的推行,事业单位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被逐步剥离,分别实行了职员制、技术聘任制等制度,在国有企业逐步打破干部、职工的身份差别,实行按岗位管理,促进了人才的合理流动,增强了企业活力”[7]。在近年来改革的深入推进下,一场以转变政府只能作为突破口的简政放权改革在中国全面推开,激发了政治制度的内在活力。

  第三,法治化趋势。从一定意义讲,改革40年来是中国历史法治建设最有成效的时代。经过40年在法治工作方面的努力,规范公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以及政府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体系得以确立。在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宪法在经过了82年的确立后经过了5次的修改,废除了不合乎宪法和民主精神的法律条文和法规。同时,《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监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此外,为了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司法制度也在改革进程中不断完善。更重要的是,宪法的法律地位逐步地得到提高,并得到执政党、政府以及公民的尊重。2014年国家确立了“国家宪法日”,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合宪性审查”,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对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标志性意义。由此可知,经过40年的改革,我国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得到完善的同时,其效力也正在不断地提高,中国几千年形成的人治社会正在向法治社会转变。

  上述三个方面的发展趋势足以说明,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政治发展已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特别是中国政治制度正在走向可变革制度。这为中国未来的持续发展、顺利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那种用西方政治发展模式衡量中国,认为中国经济改革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在政治改革或制度变革上并没有什么进展的片面看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承认,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相比,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新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相比,中国现行政治体制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甚至有的方面还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差距,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随着制度变革的推进,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随之显露。比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贫富差距加大、环境污染严重、腐败问题突出等都影响着改革的行进和社会发展的稳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在改革初期,我国的基尼系数保持在0.3左右,此后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截至2016年,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升到0.45左右,这表明我国社会中存在收入较为严重的分配不均现象。近期社会中频发的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人身安全事件,多次触动追求平安幸福康宁的国人们的敏感神经。至于那些在十八大后重拳反腐高压下,仍然未能扼制住的权力腐败,更是直指现有制度和体制的弊端和痼疾。这些问题涉及到社会中的各个领域,而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显然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并不完善密切相关。

  值得庆幸的是,作为党和国家领导领导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后,十九大又提出新的重大时代课题,这就是如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载体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弄清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质就是要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及特质,在这个前提下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因此,无论是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是十九大都在向国人与世界释放一个重要的信号,中国的改革将会继续深化,而改革的目标也将继续围绕建设一个完善高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而展开。这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有所不同,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全面深化改革将成为中国的又一次重大转型,它是对前40年改革的延续和升华。与此同时,全面深化改革也是针对前期重点改革局限的战略转变,其意图就在于通过制度的变革彻底解决前40年改革的遗留问题,同时将中国的发展纳入一个由制度变革推动政治发展的全新时代。

  显而易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制度变革与经济改革一样已然成为中国的国家中心战略。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在前期经济改革进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了制度建设对于当下中国实现全面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作为国家的公共物品,国家的基本制度体系必须要能够确保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福利最大化,同时,国家的制度体系必须能够保证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的稳定,从而使国家内部的秩序稳定、经济繁荣、社会安定。换句话说,如果国家制度的构建不能达到现代化水平的要求,那么经济、农业、工业、科学技术和国防的现代化都不可能较好的实现。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当下我国的制度体系因处于发展建设阶段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深化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诚如当年邓小平所提醒的那样,“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出现”[8]。

  总之,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改革特别是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将会是中国政治发展的根本性方向。不管是在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内,各种问题将会由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而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可以说,深化制度改革的是当下中国迫切需要进行的一项系统性工程,一方面这是对种种社会问题的一个根本性回应,另一方面这也是激活中国进一步发展的根本性动力。在这个意义上讲,制度变革特别是推进中国制度由走向可变革制度到最终形成可变革制度,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要理论和实践课题。

  经过40年的改革发展,虽然制度变革问题已经被列入中国的政治发展议程之中,并且事实已经证明不断变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具有强大的发展活力。但我们仍然不能像福山曾经宣称西方民主制度就是民主制度的终结一样,声称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就是民主制度的终结。更不能像苏联一样,企图在一夜之间就能建立起最优的制度。道理很简单,且不说世界范围内是否真正存在着最优制度还有待理论上的论证,无论是西方的民主制度还是中国当下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都需要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做出新的调整与改革。仅从理论逻辑来说,如同世界上万事万物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一样,相对较好的制度只能是能够不断进行变革进而具有强大适应性的制度,也就是我们说的可变革制度。当然,诚如钱穆先生所言,制度是有国别的,因而制度变革必须与本国的国情契合,只有根据本国现实需要的制度变革才能使制度的创制预期得到更好地发挥,削足适履的制度变革在现实中已经被证明并不可行。“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必须明确,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制度,也不存在适合于一切国家的制度模式。

  透过上述分析逻辑,我们基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如果说中国改革40年来制度变革有什么经验的话,可能就在于中国的制度正在成为可变革的制度。展开来看,应该说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在确立之初就已经埋下了不断变革的种子,这种不断变革的特质又在改革开放这40年中得到进一步的加强。而正是这种不断变革的制度带来了中国的世界地位不断崛起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阶段,特别是在制度改革和完善被重点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更应该明确和坚持中国这种不断变革的制度特征。通过对可变革制度内涵和特征的总结与提炼,进而形成一种带有一般性特征的制度品质,完成由走向可变革制度到形成可变革制度的飞跃。毕竟,这是一个在中国的社会土壤里成长起来的制度变革范式,不仅其理论和现实价值无可非议,更重要的是从中提炼出的理论和实践范式,对于中国下一阶段的制度变革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效用,进而为人类探索制度变革道路提供可行的中国方案。

  三、中国可变革制度的内在机理——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如前所述,可变革制度是中国制度变革的实践成果,是对中国制度变革实践经验的提练和总结。我们虽然提出了“可变革制度”的新概念,但是可变革制度的内在机理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只是经过深入考察改革40年中国制度变革的演进过程后发现了这一内在机理。其实,这一机理并不复杂,它就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历届中央领导集体反复强调的“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与经济体制改革的高歌猛进不大一样,政治体制改革只能在实践中逐步深化。而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就必须对政治体制改革性质有一个科学的认识。以前围绕着政治体制改革问题的争论和分歧,不同程度上都与对政治体制改革性质认识上的偏差有关。正是由于对政治体制改革认识上的偏差,致使政治体制改革时断时续,欲改难行,使人们难以见到改革的实际成果。因此,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就必须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有科学的认识。

  关于中国政治体制的性质,虽然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由于它是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已经建立的前提下,由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旨在加强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改革,因此,它的性质只能和必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对此,历代中央领导集体是十分清醒的。

  邓小平在提出政治体制改革任务之后,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他说过:“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9] 他还提出过评判国家政治体制的三条标准;“第一是看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10] 党的十三大至十七大的历次代表大会也都指明了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2008年12月18日,胡锦涛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特别强调:“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需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我们要始终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壮大爱国统一战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11] 2012年11月8日,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又重申:“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12]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个新事物,也是个好事物。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政治制度就完美无缺了,就不需要完善和发展了。制度自信不是自视清高、自我满足,更不是裹足不前、固步自封,而是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13]

  之所以要反复强调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是因为如果不能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准确把握政治体制改革的这一性质,就会产生或“左”或右的错误认识,影响乃至放弃政治体制改革。

  从本质上讲,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从形式上讲,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创新和优化。因此,要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获得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就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14]

  根据政治体制改革性质的要求,可以将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概括为以下五个“有利于”:第一,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第二,有利于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第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第四,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第五,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这五个“有利于”的原则,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缺少哪个方面都会出现问题。只有严格遵循这些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既体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又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的政治体制。

  由此可见,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政治体制改革是较之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更困难、更艰巨的改革。同时,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它不是要改变已经建立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而是通过改革使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成为具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可变革制度。

  本来,政治体制改革是有利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的,但是有的人片面地看待苏联和东欧国家政治改革的教训,认为搞政治体制改革就会像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一样亡党亡国。这种思想认识既是对政治体制改革性质的误解,也是高看了苏联当年的政治体制改革。

  必须明确,政治体制改革不同于政治革命,它是在坚持基本政治制度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真正意义上的政治体制改革,都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这样的改革,无论怎么改,都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性质,而是给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增添生机和活力,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强身健体的系统工程。

  自从苏联解体后,一些人由于对苏联改革的情况不了解,简单地将苏联解体的原因归结为政治体制改革搞错了。其实,这种认识是极为片面和有害的。苏联的解体与其说是因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失误,不如说是因为僵化的政治制度模式的必然结果。正是由于苏联长期坚持僵化的政治制度模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所以一旦矛盾和问题积累到临界点,其原有僵化的政治制度的解体就是势所必然了。至于20世纪后期苏联的所谓政治体制改革(即制度转轨),从政治体制改革的机理来说,根本不是什么科学意义上的政治体制改革,因为科学意义上的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前苏联改革的结果是基本政治制度的放弃,即所谓“易帜”或“转轨”——放弃社会主义旗帜和偏离社会主义轨道。这正如波兰前副总理科勒德克曾指出的,改革与转轨的区别在于,“改革的焦点是调整与完善现有制度,而转轨是改变制度基础的过程。”[15] 可见,苏联和东欧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失败是僵化的政治制度模式的必然结果,也是在改革性质问题上的严重失误——将改革搞成了“易帜”和“转轨”造成的,并非是科学的政治体制改革而导致的。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总结前苏联和东欧国家解体、剧变的教训,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失败的阴影中走出来,积极、稳妥、科学地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果再将上述关于政治体制改革性质的讨论结合可变革制度的内在机理作一比较,就会发现两者具有异曲同工之妙。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其要义要通过改革,克服政治体制的弊端,进而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可变革制度是内含变革因子的制度体系,具有自主性、适应性、进取性的特点。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标志就是形成了自主更新不断进取的可变革制度;而可变革制度则必须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才能逐步形成。提出可变革制度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目标模式;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则为形成可变革制度提供了可行的实现路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应该认真厘清政治体制改革与可变革制度的关系,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从走向可变革制度到形成可变革制度的历史飞跃,进而依托先进的制度范式——可变革制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并为不同制度条件下的国家探索适合国情的制度变革道路提供某种借鉴。

  [1] [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制度》,杭行译,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6页。

  [2]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61页。

  [3]《全球大学面临的共性问题——来自世界知名大学校长们的讨论》,《光明日报》2018年5月15日。

  [4] [英]罗纳德·哈里·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徐尧等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265页

  [5] 郑永年:《检视中国的制度进步》,《联合申报》2017年2月14日。

  [6] 《力推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新华网”2018年03月04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3/04/c_1122485145.htm.

  [7] 郑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就与基本经验》《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2年第1期。

  [8]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9]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8页。

  [10]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3页。

  [11]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4日。

  [12]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那块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5页。

  [13]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289页。

  [14]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页。

  [15] [波]科勒德克:《从休克到治疗——后社会主义转轨的政治经济》,刘晓勇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原载《东南学术》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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