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治理官场“大忽悠”,最为根本的着力点在于加强制度建设。要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党纪、政纪、法纪等教育培训,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官场“忽悠”行为的问责和惩处力度,以保证治理官场“忽悠”现象的有效性。
官场“大忽悠”是当今我国政治生活中形式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治理官场“大忽悠”,要以相关制度规定为前提,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塑造风清气正的官场生态。
催生官场“大忽悠”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执行不力
要治理官场“大忽悠”,加强制度建设是根本之策。制度具有系统性、稳定性、长期性特点,借助于制度可以建立起防治官场“大忽悠”的长效保障。对于制度在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上的作用,邓小平同志曾作出过明确阐述。他曾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由此可看出,官场“大忽悠”之所以在全面从严治党、纠正“四风”的形势下仍然存在,很大程度上与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执行不力有着密切关系。换句话说,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为官场“忽悠”提供了施展“忽悠才华”的空间。
当然,治理官场“大忽悠”,纠正官场“四风”问题,不是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相反,我们的制度规定是完备的。但为什么官场“大忽悠”仍然大行其道?根本原因就在制度的执行上。也就是说,当前我国的制度供给不是供给不足,而是供给过剩,以致于给制度的执行带来了难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党内法规开展全面清理,截至2014年底,全面系统清理了1949年至2012年6月期间中央出台的全部文件,共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78件,其中322件在清理中被废止、369件被宣布失效,二者合计占到58.7%。之所以会有超过一半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原因就在于制度供给存在着制定的随意性、前后不一致的矛盾性、超越实际的理想性、指标的模糊性等问题。例如,有的制度和规则设定的目标和标准过高,大大超出了实际所能达到的水平;有的制度和规则缺乏刚性指标,要么模糊不清、可以作出多种多样的解释,要么存有明显的漏洞和瑕疵,从而给投机者、“大忽悠”留下了可乘之机。这种情况给那些官场“大忽悠”创造了制度的空间,使他们在存有制度漏洞(尤其是对官场“忽悠”行为的惩处没有明确的规定)、规则模糊虚化、标准难以把握和执行的地带,可以上下其手、浑水摸鱼、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甚至在全面从严治党、纠正“四风”的形势下仍然顽固地存在着。因此,在当前的中国,加强制度建设,要以治理官场“大忽悠”为最根本的着力点,不是看制定了多少新的制度规章,而是要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系统清理,可以看作是对党内法规制度供给的一次调整,是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一次“瘦身”。经过清理之后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更加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可操作性,使守纪执纪有了明确的规章制度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清理党内法规的同时,也颁布了一系列新的党内法规,形成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例如,2013年5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陆续发布,中国共产党首次拥有了被视为党内“立法法”的正式制度文本,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和规范。此外,2015年8月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5年10月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7月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10月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7年1月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这些基础性、综合性的党内法规构成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主干,构建起了“不能腐”的有效机制,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强化制度执行力建设,治理官场“大忽悠”
第一,加强制度建设,尤其是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工作运行机制建设和考核评价机制建设,形成严密、科学、可操作的制度规范体系,这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前提和基础。治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及其表现形式之一的官场“大忽悠”,制度规范不在于多,而在于管用,在于具有可操作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努力,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全面从严治党、纠正“四风”提供了制度依据。当然,这项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继续做大量的工作,并根据时代的变化对已有的制度规则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二,加强党纪、政纪、法纪方面的教育培训。通过培训,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自觉,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毅力抓好作风建设。增强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和执行意识,形成“人人关心执行、人人推动执行”的氛围。
第三,加强以纠正“四风”为重点的监督检查。通过专项治理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转作风改作风决策部署的落实;完善政风行风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对“四风”突出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进行监督检查,形成整体合力,采取过硬措施,坚决整改,从而达到治理官场“大忽悠”的实际效果。
第四,加强对官场“忽悠”行为的问责和惩处力度,对那些不负责任的、不做实事的、遇事推诿扯皮的、不重实效重包装的官场“大忽悠”进行问责和严肃查处,提高治理官场“大忽悠”的制度执行力。应对两种特殊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一是官场中存在的“忽悠”成本低的情况。一些靠“忽悠”上位的党员干部,自己得到了实际的利益和好处,但是,大多数的“忽悠”行为却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即使那些得到了惩处的“忽悠”行为,对之进行惩处的力度和“忽悠”得到的利益相比却不成比例,这也就成为“忽悠”行为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加大对“忽悠”行为的惩处力度,使惩处足以起到震慑作用,进而在全社会形成“视‘忽悠’为畏途”的制度环境。二是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特殊主义取向。在关系网络错综复杂的官场中,虽然明令禁止,但是在实际上却存在着不同的“小圈子”,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对所谓“自己人”采取一种做法,对不是“自己人”采取另外一种做法的现象,这也就是所谓的制度面前“因人而异”。在面对官场“忽悠”行为时,如果也采取这种特殊主义的做法,不仅达不到惩治的目的,反而会加剧官场政治生态的恶化。因而要采取措施防止制度执行过程中特殊主义行为的发生,以保证治理官场“忽悠”现象的有效性。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郝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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