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25 21:16:24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2345
邱学强:提高化解社会风险能力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邱学强 来源:《人民论坛》2011年2月中 来源日期:2011-2-25
采用司法的措施和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使讼争双方相互协商,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矛盾,化解社会风险,从而营造“十二五”时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科学把握发展规律,有效化解各种矛盾,更加奋发有为地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司法工作深入贯彻五中全会精神,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工作全局,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充分发挥解决矛盾、化解风险和维护国家政权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职能作用,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社会风险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突出因素
当前,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但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国处在矛盾多发高发期,社会风险逐渐增大。特别是在我国进入新的转型期,社会风险作为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的一种不确定状态,已成为诱发社会危机的突出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现代化快速发展导致利益分化加剧。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价值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加大。特别是2010年我国基尼系数接近0.5,远远超过国际警戒线。如不及时控制和缓解,就会增加社会风险,成为社会冲突和社会动荡的潜在因素。
其次,腐败现象成为诱发矛盾、累积风险的一个重要源头。由于腐败现象依然严峻,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形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败坏党风和民风,并引发社会矛盾。据统计,2010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42901人,其中县处级以上2639人。
第三,危害民生事件频发,成为引发矛盾、增加风险的直接导火索。近年来,问题奶粉、假疫苗、城市强拆等危害民生事件陆续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引发生存风险,有的还爆发群体性事件。据资料表明,全国群体性事件从1993年的1万起增至2009年的9万起,人数从73万增至300万,成为我们党执政的一个施压点。
第四,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各类信访等居高不下,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引发司法风险的重要源头性因素。据统计,2010年1至11月公安机关立案刑事案件534万件,检察机关批准逮捕85万多人、起诉104万多人,法院受理各类案件975万件,全国信访案件882多万件(人)次。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司法腐败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此外,还有来自全球化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经济危机等。实践充分证明,各种社会风险将对我国社会稳定构成潜在的巨大威胁,对“十二五”时期社会和谐稳定也提出严峻挑战。
化解社会风险是司法工作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司法工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就是着力化解社会矛盾,防控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首先,这是由司法工作的根本职责所决定。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是党领导人民运用法律解决矛盾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活动,也是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为人民服务的重要手段,主要职责在于:一是打击犯罪、调处纠纷,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二是调整社会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社会公共事业;三是采用裁决的方法和手段,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明确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以及如何做,进一步规范社会秩序。特别是随着党的执政方式转变、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以及“十二五”时期的新形势要求,法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为突出。司法工作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对于化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等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
其次,这是由司法工作的方式和特性所决定。司法工作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驾驭失控的公共权力,救济受侵害的权利,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和风险,维护公平正义,保证国家长治久安。这就决定了司法工作所应有的品格特性:一是鲜明的党性。司法工作作为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重要手段,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应当自觉接受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二是人民性。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司法工作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活动,应当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并紧紧依靠人民,努力为人民服务。三是法律性。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很强,有自身的规律,也有严密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四是权威性。人民群众把矛盾讼争诉求于法律,是对司法的信任和公正的期待。司法工作只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正确运用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法律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社会风险,才能保持恒久的公信力。五是强制性。司法工作中作出的裁决,既对诉讼当事人具有强制力,也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引导和规制作用。可见,采用司法的措施和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使讼争双方相互协商,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矛盾,化解社会风险,从而营造“十二五”时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这是由司法工作的时代使命所决定。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司法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调整,是司法工作的时代使命。一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防控社会风险的重要措施和途径。大量事实表明,各种犯罪活动和经济民事纠纷是社会矛盾的直接源头。采用司法的手段及时查处犯罪以及调处矛盾纠纷,犹如直接割除毒瘤,是医治社会病患、化解社会矛盾、防控社会风险的一剂良方。二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防控社会风险的重要策略和措施。各种犯罪和经济民事纠纷是社会矛盾的综合体现,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管理中的缺陷和问题。采用司法的手段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融入办案工作各个环节,加强对犯罪风险和纠纷争议风险的评估预警,并结合办案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司法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作用。三是坚持公正廉洁执法,是防控社会风险的重要基础。做好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工作,必须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司法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防线,如果出现司法不公甚至搞司法腐败,必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甚至直接冲击和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权威和尊严,后果将不堪设想。
不断提高司法工作化解社会风险的科学化水平
做好新形势下的司法工作,积极调处矛盾、化解社会风险,最根本的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司法工作科学化水平。
首先,要着力从观念、机制到制度操作层面优化司法职能,增强化解社会风险能力。当前,司法工作面对社会矛盾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增强的实际及其引发社会风险的潜在压力,决定了首要任务是实现司法职能由过去单纯强调打击转移到打击与化解并重上来。一方面,要加强对各种刑事犯罪的打击。打击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工具,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直接手段,必须做到硬。没有打击这一手,刑事犯罪不会自行罢休,社会矛盾也不会自行消失。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社会矛盾的化解。化解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措施和要求,也是加强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必须讲究策略方法,善于疏导、协商,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化解包含打击、监督、预防、保护、教育、协商、疏导等方式方法,在内涵上远超过打击。没有化解这一手,案虽结了但事却未了,矛盾的源头仍然存在,一旦条件适宜还将死灰复燃。总之,要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化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断提高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水平,有效应对化解社会矛盾风险的严峻挑战。
其次,要及时制定“十二五”时期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科学规划,提升驾驭化解社会风险全局的水平。“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国际国内形势依然比较复杂,国际上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国内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等态势将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司法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要确保“十二五”时期社会和谐稳定,就必须加强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矛盾、社会风险、社会危机的分析预测,根据矛盾的表现形式、主要特点和原因,以及由矛盾引发社会风险乃至社会危机的特点规律等实际,组织制定“十二五”时期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工作规划,明确化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策略方法、措施途径以及社会动员、政策界限等主要内容,有效驾驭矛盾风险及其化解工作全局,着力防止矛盾激化升级,防止矛盾碰头叠加,防止敌对势力插手利用,切实掌握防控社会风险主动权。
第三,要正确区分矛盾性质,抓住化解社会风险的重点。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多发高发,引发的因素也错综复杂,但总体上讲,矛盾的性质有两类,要有针对性地分别采取不同的策略方法:一类是敌我矛盾。国际敌对势力采用渗透颠覆、窃密策反等方式对我实施西化、分化,国内敌对势力予以策应等,核心是企图颠覆党和国家政权。对此,要采取人民民主专政,深入开展反渗透、反颠覆、反分裂斗争,打好主动仗、整体仗、谋略仗、舆论仗,坚决粉碎境内外敌对势力的不良图谋。另一类是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是由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以及收入分配不公等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社会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所引发,是当今社会矛盾的主流,也是矛盾化解的重点。对此,要采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讲究政策策略,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注重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社会矛盾。
第四,要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努力学会社会管理创新。群众工作是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基础和保证。一是紧紧依靠群众化解社会矛盾风险,深入开展“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支持和监督分析、化解社会矛盾风险的积极性,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建立矛盾风险“双评估”机制,既要加强对各类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案件的风险评估,优先办理可能引发矛盾的案件,也要加强对办案的风险评估,防止因办案工作引发新的矛盾。三是充分发挥司法工作促进社会管理政策形成功能,善于通过办案发现社会管理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升科学管理社会的水平。四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经验总结,使之上升为系统化、理性化的社会管理方式和措施,不断增强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第五,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和预防司法腐败力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一是高度重视加强司法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二是切实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突出监督重点,狠抓薄弱环节,加强对立案、办案、审批、查询、监督等重点岗位、环节、人群的监督和管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司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不公问题。三是进一步加大查处和预防司法腐败力度。坚持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作为事关司法事业兴衰成败的关键来抓,既要认真审查举报、控告和申诉,提高发现和查处能力,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也要重视司法腐败预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办案查找原因,积极提出预防建议,深入推进预防机制制度创新,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切实履行好司法工作化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时代使命!
● 作者系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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