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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黑煤窑不比今日黑煤窑好!

时间:2010-12-30 21:07:13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1908


清代惨无人道的黑煤窑和弱肉强食的生态链

2010年12月27日09:45南方都市报[微博]四一

[导读]有想逃的,则被窑主令人以刀刺其足。窿内阴寒气盛,工作又奇苦非常,弱者往往一月半月即毙命,壮者不数月亦足烂腹肿,又得不到休息和医药,只能等死,而窑主竟坐视其毙。

本文所引史料多出自吴晓煜《矿业史事杂俎》一书,齐鲁书社2003年版

清代窑奴之惨烈,殊不逊今日,甚至曾惊动中央一把手。嘉庆四年(1799)十二月,帝颁发上谕,称“西山煤窑,最易藏奸。闻该处竟有匪徒名为水工头者,往往哄诱良人入窑,驱使残恶致毙。”稍后,顺天府会同步军统领衙门,派人严密查访,按律治罪。严打之下,西山窑奴之境遇,暂有改善。

不过,帝王的一时性起或许能整肃个案,却难以根治病灶。21年后,嘉庆二十五年(1820)秋,能吏徐寅第刚升任顺天西路同知,就面临更加急迫的解救窑奴的任务。他的堂侄徐继畲后来把这一切记入了《五台徐氏本支叙传》。传称,宛平西山有门头沟(即今北京门头沟区),京城所用之煤,皆产于此。大小煤窑200多所,开窑者遣人于数百里外诓雇贫民入窑挖煤,晚则驱入锅伙。所谓锅伙,即窑工宿食之地,垒石为高墙,加以棘刺,人不能越,相当于黑牢。这帮窑工也有象征性的工钱,但只够抵两餐狗食样的饭费,一无所余。有倔强或欲逃的工人,窑主以巨梃毙之,尸体也不收殓,直接压在巨石下,待山洪大涨时,尸骨就冲入桑干河,泯灭无迹。所有窑工中,最凄凉的是“水宫锅伙”的窑工,他们负责在黑暗森冷的窑洞里排水,“夏月阴寒浸骨,死者相枕藉,生还者十无二三,尤为惨毒”。

徐寅第奉檄往查,骑一健骡,随兵役数人,遍历各窑。于是“各锅伙遭锢之煤丁,悉轰然投出,窑户不敢复禁”。徐寅第又检得近日被窑主殴毙的工人之尸“律究拟抵”。更禀请禁革水宫锅伙,毁其垣屋。同时规定,各窑主必须造窑工名册,政府派巡检分四季勘查。窑工有死者,须立即报官诣验,否则治其罪。行文至此,徐继畲不无乐观地说:“积年惨毒之害,一旦革除,煤丁皆欢呼额手”,即纷纷拍手称快。

然而积年惨毒,哪里有那么好革除的?学者吴思曾指出,从清朝到民国,黑窑奴的问题都没得到彻底解决,或禁而不止,或卷土重来。窑奴也不限于北京西山,在湖南、河南、陕西、山西等地都相继涌现。光绪年间,湖南一地方官在一份报告中说,当地煤窑的水工,多是被威逼强抢或哄骗诱拐而来。对这些窑奴,窑主“筑有土室,幽暗深邃,外立木栅。挨窿处仅留一窦,出入启门,由水承行主之,名曰设鼓。将诱买哄骗强捉之人,关禁鼓内名曰水蛤蟆”。窑奴们被剥去衣服,轮班车水,昼夜不休,饥寒不恤。稍倦,脊背则遭鞭殴。有想逃的,则被窑主令人以刀刺其足。窿内阴寒气盛,工作又奇苦非常,弱者往往一月半月即毙命,壮者不数月亦足烂腹肿,又得不到休息和医药,只能等死,而窑主竟坐视其毙。

一旦窑奴倒毙,窑主就会捉捕过路人或流浪汉充当“新鲜血液”。民国年间出版的《同官县志》(今陕西铜川市)记载了清代一则离奇故事,一位道员(行政级别不低于今日厅级干部)出门私访,竟被抓去当黑窑奴,三年后始被解救。县志说,当地有抓路人做窑工的“风俗”,不但可免工资,人死了按例只要赔30两银子也可免了。某道台有日微服私访,行到陈家河,因长得肥大可喜,被窑主相中,强掠至煤窑,要他挖煤。换作今日,道台必定怒称:“我爸是李刚,哦不,我就是李刚!”但丝毫没有用,窑主即使相信他是道台,也不可能放,一放不就东窗事发了?于是道台在窑下苦苦干了三年,其间“啮指出血,每日书其职名于大块煤上”。直到有一天,同官的知县听说陈家河煤窑的煤质好,叫家人买来,在炉边看书,添煤入火炉,发现血迹,仔细一看,竟是道台血书,遂发兵去煤窑,救出道台,严惩窑主。

这个故事在我看来极不靠谱,浑身都是漏洞,县志的编者放在今天,应当是《故事会》、《知音》等的忠实读者,才会把此事当做信史写入。不过,这故事虽不靠谱,却充分反映当时窑奴状况之惨烈——— 在百姓心中,连道台都难逃被捉去当三年窑奴的厄运,普通穷人一旦被锁定,又怎能幸免?

光绪年间,山西汾州知府在给属下孝义县令的公文中指出当地窑奴之惨:“窑底挖煤之夫,而苦斯极矣。终日所得至多不过二三百钱,而饭食灯油之费去其大半。窑主工头又复任意剥削,昂其所食面价,加倍以偿。诱以所剩之资设局以骗。饥寒不恤,疾病不问,甚或鞭扑吊打,几不复以人类待之。”并提出五项整顿:不得私自拷打窑工,不得威逼关禁窑工,不得匿报矿难人命,不得豢养凶匪打手,不得恣意克剥窑工。

这位知府的仁心可嘉,但其指令是否收效,于今难有文献可证。而更多的官员,可能是另一种面孔。咸丰年间,同官县令立碑告示各煤窑,其中条款针对的主要不是窑主,而是窑工。告示称,窑工不得“长使工价,希图无赖”,也即不能从窑主那里借钱不还,实际上是助长窑主克扣工钱的便利;窑工如果“捏为诱拐等项控案”,将被严惩,这实际上堵住了被诱拐沦为窑奴者在本地的司法救济渠道;窑工“倘有尸亲借死讹诈”,官府将严究责任,这就使窑主更容易逃避事故赔付。上述法令,不为保护弱势群体,只为强势群体张目,当属恶法无疑。在鸡蛋与墙面前,官员们坚决地站在了墙这一边。

站在墙这边,不是因为官员天生不道德,而是因为他们天性趋利。清代煤窑业实行严厉的采煤执照制度,为获取采煤执照,煤商、窑主不惜巨款行贿。乾隆年间,河南安阳煤商艾学曾,为开办煤窑,先送履亲王门上李姓太监1500两,又送缄亲王门下1500两,再送一个候选知县3000两,大费周折,血煤之血,从采煤执照就开始流了。拿到执照后,窑主还得不断应付官吏的各种检查,如乾隆年间北京房山县一个窑主,每年仅送当地知县的银两就上千,此外还得打点众多胥吏。有时官员嫌一笔一笔地收取贿赂太麻烦,直接在煤窑中入干股分肥。顺治年间一份煤窑搭股契约反映,户部一王姓官员,既非山主,又非出资人,也不是办矿人,分文不出,却白占煤窑1/3的股份。窑主也不是傻子,愿意拱手让出1/3利益,自是为了买一把保护伞以供遮雨。

事实上,就煤窑业而言,往往藏着官员、窑主、打手、信息员、窑奴五方,共同构成一种强者联手食弱的生态链。窑主首先买通基层官员,再通过中介人层层向上攀结;与此同时,窑主还雇佣凶匪充当对窑奴的“暴力专政工具”。这就形成了一个利益生态链,有钱者、有力者、有权者、有信息或关系者,都是获利方,窑奴则是主要的受害方。尽管窑主或官员也有被惩处的风险,但因为缺乏有力的制度性约束,这风险极小。于是,掌握着最多权力资源与财富资源的人在维持非法秩序或非法维持秩序;几乎没什么资源可调动,也几乎没什么救济渠道可申诉的窑奴,只能被迫接受被侮辱与损害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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