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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破除“党大还是法大”的谜思

时间:2010-12-06 21:00:52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2819


俞可平:破除“党大还是法大”的谜思

 

时间:2010-12-06 09:10  作者:俞可平 来源:《山东人大工作》 2010年08期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正确目标。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自己必须带头遵守法律,带头维护法律的权威。党领导政府和人民进行立法和执法,如果党组织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那么,国家的法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权威。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体现了党的根本主张。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际上就是维护自己的执政权威,增强自身的执政合法性。


  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党带头遵守法律的一个前提,就是党组织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活动。


  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即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都必须受法律的节制,执政党也不例外。如果党组织可以在法律框架之外活动,那么,即使再强调依法治国,我们至多可以有法制,但不会有法治。


  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国家法律对各种政治主体的基本制约,就是要求任何其他政治组织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都必须服从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因此,各级党组织应当以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为准则,要以符合和遵守国家法律为前提,来制定和审视党的各种政策、文件、指示、规定和决议。在党组织的政策规定与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时,必须使党的政策规定服从于国家的法律,坚决按照法律的要求纠正不合法的党的各种政策文件。


  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党章的要求处理党组织与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关系。合理的权力分工是国家权力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根据我国的政治安排,党组织主要通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来发挥领导作用,而不能直接取代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去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以党代政,包揽一切,只会削弱党的领导,损害党的执政能力。


  要下决心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文山会海”现象。会议、文件、政策、讲话、批示、指示、决议等是政务管理和党务管理的必要手段。但是,如果过分依靠会议、文件和领导的讲话,形成“文山会海”,那就会大大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和管理能力,增大党管理政务和党务的成本。更严重的是,依政策、会议和讲话来管理政务和党务,归根结底是一种人治,而不是法治。这与党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要努力完善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法规。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首先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备。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合理,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就不会有理想的效果。因此,要特别重视党和国家的法规制定工作,一定要确立一整套科学的、民主的立法和决策程序,确保每一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成为“良法”,即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和正义。要善于吸取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不仅在国家立法活动中,在党内法规制定中也应当全面推行行之有效的公示制度、听证制度、评估制度和责任制度。使党的各种法规既充分反映党心民心,代表绝大多数党员的意愿,又充分体现实际的需要,顺应时代的潮流;既包含党的根本宗旨,又具备现实的可行性;既从根本上与国家的法律相一致,又突出党务管理的特殊要求。


  要加强党员的法治教育,增强党员的法治意识,培养党员的法治精神。在党校教学、党员培训、干部考核、理论宣传中,要突出法治精神,使国法党法教育成为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之一,将法治素养成为考核党员和党员干部是否合格的一个基本指标。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知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方式。要带头尊重国法党法,带头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党章面前人人平等。要牢固确立在国家事务中“宪法至上”和在党内事务中“党章至上”的观念,坚决破除“党大还是法大”、“权大还是法大”的谜思,努力在全党范围内营造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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