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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征用别总像抢劫似的

时间:2010-10-07 20:46:39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1991


 

 
2010-10-07 14:38:03 华声在线
 

个人财产征用引争议

  记者5日获悉,《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已起草完毕,其中在应急处置与救援方面,《草案》称,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10月6日成都晚报)

  制定“个人财产征用”此类地方法规,四川省并非首开先河。此前,辽宁、广东等省已先后出台地方《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其中也都有关于“必要时依法征用个人财产”的规定。每次类似地方法规的出台,都无一例外受到了舆论的强烈质疑,这次也是如此:有人担心公权部门借此敛财,有人质疑这是否公然违宪,有人则干脆直呼这就是赤裸裸的“抢劫”......

  实际上,政府征用个人财产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不仅宪法第十三条在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同时,随后即指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的第四十四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第十二条,也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既然师出有名,为什么还会引起如此强烈的民意反弹呢?笔者以为,根源就在于此类法律规范对政府“只重授权、不管限权”的先天不足。宪法及相关法律都授予了政府征用个人财产的权力,但却没有专门为这一权力的行使划定明确的范围、界限、方式和程序等,地方政府只能根据“零散”的相关法规,凭不同的个体理解进行“自我限制”,这就难免造成权力滥用,从而侵犯个人财产权。

  而从实践看,对比四川、辽宁、广东的具体规定,上述弊端已充分显现。比如,关于征用个人财产的授权对象,四川、广东明确规定为“县级以上政府”,而辽宁则笼统表述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范围明显宽泛多了;在具体操作上,广东规定应当向被征用者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较为规范一些,四川仅要求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即可,而辽宁在这方面则丝毫未作要求。差异背后暴露的是可怕的“随意”,这怎能不让人担心?理论上的操作规程就已如此混乱,具体实践中出现乱象又怎能避免?

  正如美国法学家安东尼·奥格斯所言: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政府的征用权,重要的是征用的法律限制。缺乏足够法律限制的个人财产征用,相当于为原本就握有强权的政府,又穿上了一件可以无限豁免的护衣,使本来就倾斜的个人与政府的博弈进一步失衡,这怎能不引发民众私权将被公权“抢劫”的担忧?

  祛除民众的“抢劫”质疑,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出台规范政府征用的法律制度,务使政府在行使这一权力时,至少能先考虑怎么赔再考虑怎么征的问题,而不是像现在本末倒置,如此才能从根源上消除民众的担忧。

[稿源:华声在线] [责编:龙腾] [作者: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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