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6 20:45:27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1350
公共租赁房制度也应发挥市场作用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9-26
作者:廖俊平 原创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仅应该尽可能地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尽量减少政府干预,而且即使在不得不由政府出手干预的情况下(例如住房保障工作),也同样可以尽可能地引入市场机制。在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同样也可以让市场机制发挥一定的作用。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于近日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借这次征求意见的机会,笔者想对广州市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提出一点建议。
随着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不断深化,可以预见未来广州市政府主管部门需要管理的保障性住房会越来越多,这会不会回到房改制度施行之前的政府包揽社会住房供给的模式,应该是大家都十分关心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仅应该尽可能地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尽量减少政府干预,而且即使在不得不由政府出手干预的情况下(例如住房保障工作),也同样可以尽可能地引入市场机制。在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同样也可以让市场机制发挥一定的作用。
具体来说,在公共租赁住房的获取方式和租金确定过程中,就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政府只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收入线范围,例如按征求意见稿规定就是人均年收入9600-15000元之间,不必再进一步细化。具体的租金,可以在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租金范围之内(即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参考价的40%-60%之间),采取竞价方式决定租金,出价高者可以优先选择住房。这样的好处在于:一是减少了政府甄别收入的成本;二是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在大家都有资格获得政府资助的情况下,更少地享受公共资源就有理由获得更好的住房;同时,能够出更高价者,说明其收入更高,就应该拿出更多的私人资源来);三是避免了征求意见稿中阶梯式定价造成的边界尴尬现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000元的家庭支付的租金比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001元的家庭一下子可以减少10个百分点)。
或许有人会反驳说:按照这样的办法,较低收入的家庭就只能住较差的住房。我想一方面这可以通过最低住房面积和质量来控制,保证最差的公共租赁房也是一种体面的住房;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承认,利用公共资源建成的保障性住房本来就应该只是保障基本的住房需求,否则也同样是一种社会不公。而且,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讲,采取此类经济手段来甄别真正的保障需求,比政府采取征信手段可能会成本更低,结果也更真实。
其实这种在政府干预的范围内采取市场手段的做法,也并非笔者的发明,而是在所谓“社会市场经济”国家(以德国为典型)早已广泛采纳的,也是经济学上的弗莱堡学派的主要观点之一。笔者之所以借公共租赁住房征求意见的机会提出上述建议,也是觉得我们的政府在很多方面都可以多一些借鉴这样的思路。未雨绸缪,避免“政府失灵”现象。□廖俊平(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房地产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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