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24 20:42:20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1297
刑法修改的轻刑化方向更值得关注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8-24
作者:南都社论
摘要: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刑法的修改从去年开始进入密集调研期,今年初形成初步意见,在进一步讨论敲定后,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刑法的修改从去年开始进入密集调研期,今年初形成初步意见,在进一步讨论敲定后,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草案显示,本次刑法修改主要做了一道“加法”和一道“减法”:“恶意欠薪”被正式列罪,醉驾、飙车,情节恶劣的,也将被判刑,同时在刑法中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草案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拟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再适用死刑。
从舆论的反应看,公众的目光更多投向了“加法”。这是可以理解的,作为强制力最高的法律,刑法新增罪名,哪怕仅仅一项,也将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另外,从新增的几项罪名看,于本次刑法修改之前就因为一系列焦点事件,在专家和公众中经过了一轮又一轮的热议,现在这几项罪名即将进入刑法,再度成为热点话题,只不过是以往舆论风潮的延续罢了。
是否需要用刑法来制约醉驾、飙车和恶意欠薪行为,过去反对的一方有一个鲜明的观点,即反对“重典”,反对“重刑主义”,他们将社会要求针对醉驾、飙车等行为进行立法的呼声斥之为“立法迷信”。那么新修刑法增加罪名,岂非表示“重刑主义”正在成为一种现实?我们对此并不认同。醉驾、飙车、恶意欠薪等等,都是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现象,法律根据社会经济的变迁进行修改,不是什么“立法迷信”,而是对以往法律缺位的矫正,象征着法律因应现实的能力。而从对公共安全及利益的威胁程度分析,和刑法中另外一些罪行相比,这几种行为一点儿也不逊色,如果它们不能一并放到刑法中去进行规范,显然是立法畸轻畸重、未得其平的表现。
“加法”并不表示本次刑法修改有“重刑主义”的倾向,“减法”则更有浓厚的“轻刑化”意味。无论是减少死刑罪名,还是在刑罚中不再对高龄罪犯使用死刑,都代表刑法朝着轻刑化的方向迈进。须知,这是我国自1979年颁布首部《刑法》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对我们这个刑法传统渊源深厚的国家来说,此点其实更值得公众关注。
现代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社会诸种病症及犯罪者个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就决定了不可能通过单一的重刑威慑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如果一个社会过度依赖刑法和刑罚,即使于社会的短期治理有效,但更多时候更像一种“饮鸩止渴”,它既可能导致社会放弃从根源上治理犯罪的努力,也有加强罪犯与社会对抗心理的危险,正如英国思想家边沁所言,“残酷的法律会通过恐惧、模仿或培养复仇精神使人变得残酷”。在重刑化思想影响下,面对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不佳的状况,人们会本能地归结为惩罚不够、打击不力,从而主张继续加重惩处,这对社会而言实际是一种恶性循环。基于以上因素,轻刑化正成为世界潮流,越来越多的人们认为,轻刑化是人类进一步走向文明的标志。中国的立法自然要融入这一潮流,而世人公认死刑只能使用于社会危害最严重的犯罪,因此在轻刑化的道路上,从减少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入手,应该说是最佳选择。
本次刑法修改还体现了法律对现实的呼应。目前中国有68种罪可以被判处死刑,但是有很多罪名到目前为止没有被适用过死刑,还有一些罪名被判处死刑的下限早已大大突破了刑法之规定。这种法律成为具文,罪、刑不相当的现实,只会给法律的尊严带来损害,当然必须予以调适。
另有学者指出,本次刑法大修的重点,除了“少杀”,控制死刑的适用之外,就是“长关”,即严格限制减刑和假释的适用,以及死缓和无期徒刑实际服刑过短的问题。立法自然是解决以上问题的基础,但众所周知,减刑和假释的不当应用背后还是权力在作祟,奠定立法基础之后,还应有很多后续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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