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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柏生:警惕对民意的妖魔化

时间:2013-04-30 20:35:46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7341


只有重视民意,徇私枉法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近现代社会的一大发展趋势是民主化,而民主社会的最显著特征就是重视民意。中国社会经过一百多年的折腾,形成的一个共识是:民主是个好东西。虽然我们社会民主的程度还不高,但既然要建成法治社会,那高度民主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所以,对民意只能是更加重视,而不是忽视,乃至亵玩。
 
敌视民意者的一大发现是“老百姓喜欢舞蹈”,用他们的专业术语称呼就是———公众狂欢。认为公众狂欢是非理性的表现,听取老百姓的意见意味着以公众狂欢的方式,也就是以非理性的方式干涉法院的判决。众所周知,中华民族是个性格内敛的民族,不到大喜大悲之时,断不会起舞。当老百姓起舞之时,多半到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地步。所以,众多老百姓针对某一件事或某一官员发表意见,官方确实要认真对待,即使不喜欢“舞蹈”的官员,也得耐着性子,欣赏完老百姓的“狂欢”。
 
社会制度设计成败的衡量标准在于能否及时地把社会各群体的意见吸纳;倘若不能及时吸纳社会各群体的意见,证明这个社会制度的设计在某些环节上出了问题,此时最为重要的是必须动用社会的纠错机制,否则,高速运行的社会这辆列车就会追随不久前那两列不走正道的动车,发生倾覆。
 
敌视民意的人拈出的两个著名的案例是苏格拉底案和耶稣案,用以反对民意,限制公众的狂欢“舞蹈”。其实,在苏格拉底案中,人们在法庭上瞧见的狂欢者不是公众,更像是苏格拉底本人。而在耶稣案中,背后隐藏着的是宗教迫害,说耶稣是以公众狂欢的方式被处死,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了。当然,历史上不是没有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处人死刑的。但这些法律工作者忘记了一句社会共识:民主是最不坏的制度。
 
为什么说“民主是最不坏的制度”呢,就是因为在民主社会里最重视民意。在重视民意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冤假错案。但是,与专制社会相比,民主体制下的冤假错案就其数量来说,显然大大减少。尤其在强大民意的压力下,官员要想徇私枉法,要想在追求正义之途中“走神”,顾忌实在太多了。到处都有眼睛,官员到处都受老百姓的监督。
 
当下中国的各级官员对民意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在这种情况下,以“公众狂欢”为由,揭民意的“丑恶面目”,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大的。犹如尚未完成现代化的中国,却用后现代化的理论对现代化横挑鼻子竖挑眼,到头来登堂入室的只会是封建的残渣余孽。
 
在我国的制度设计中,吸纳民意的管道还不是很通畅。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在网络、报刊上的呐喊已属无奈的选择,反映的是弱势群体、缺少话语权群体的声音。倘若视此等呐喊为公众狂欢,予以妖魔化,那就离民主就越来越远了。
 
在中国,由于司法腐败还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法官判决的公信力不足,所以,公众对司法判决提出质疑就正常不过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所要做的是及时向公众释疑解惑,把判决理由讲出来,接受公众的审视。各级政府,各个法院设立的新闻发言人其主旨之一就是为了应对民众的质询,使民意能及时地反映到权力层。
 
妖魔化民意者往往举起程序正义的大旗说事,认为汹涌的民意会影响程序正义。岂不知程序正义是为实质正义保驾护航的,离开了实质正义,再正当的程序有什么用。当年韦伯提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理论时,已认识到过于强调形式合理性将会引起社会异化,导致理性的自我否定,从而使社会的生活意义消失,终极价值隐退,公平失去。所以,法兰克福学派尝试用人文精神维护被工具理性蚕食的现代社会。
 
云南高院审理的李昌奎案就有这方面的嫌疑。面对汹涌的民意,云南高院表露的是一副委屈神态,似乎自己在审案程序上没有“坑蒙拐骗”(当然,有些人认为他们已经做了,比如没有向被害人家属告知终审结果),老百姓不该向其发难。但是,它恰恰忘了,该案在完成实质正义交给的任务时严重短斤少两。
 
民意蕴含着深厚的经验资源,因为民意是各种阶层、各种经历、各段年龄之人的意见,更多地体现了实质正义,对更多体现程序正义的司法审判具有弥补缺陷、漏洞作用。民意有它的负面作用,但在当今中国,其正面作用像“光明正大”的匾一样,熠熠生辉;它对司法审判所起的监督作用无可替代。只有重视民意,徇私枉法才能得到有效遏制,冤假错案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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