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1-10 00:33:11 作者:史啸虎来源:爱思想阅读:11269
也许,当初我们在设计村民自治制度时的出发点的确是想汲取人民公社的教训以将更多的民主给予农民,让农民自主决定自己的事情,所以才从该法的文字上给了农民所谓的“四大民主”。但是,我们却没有也始终不愿意将真正体现了农民政治、经济和社会权益的土地所有权、合作社组建权(今年刚同意农民组建所谓专业合作社,而包括消费、信贷、住房、养老、教育和医卫等社区类合作社却仍然不允许农民组建)、无户籍羁绊的迁徙权、农民维权组织(如农会)组建权以及社会保障享有权等一并交还给农民。不仅如此,我们还非要这个自治组织去协助政府办理许多本来应该由公共服务型政府所承担的所谓“公共事务”。这么做就等于给村民自治组织披上一件“二政府”的外衣。当地方政府的行政出现偏差甚至错误时,也必然导致我们的对上惟命是从的村民自治组织对下去做违背农民意志的事情。这种在法律上自相矛盾的规定是很难让人理解的。因此,这个当初被我们寄托了很多期望的村民自治制度现在遭到农民的冷落也就不令人感到奇怪了。
其次,我们在农村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上也经历了几次反复,而且改革到现在也没有将这两个早已企业化的经济组织改造成符合国际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应该承认,我们在供销合作社改革问题上的失误也对我国“三农”问题的恶化起到了雪上加霜的作用。这句话不是瞎说的,我们只要分析一下供销社改革历史就可以清楚了。
比如,建国初期我们说,供销社要坚持自愿入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等原则,但没多久,我们就背弃了这些合作社原则。1958年,随着人民公社的兴起,我们就把供销社改革成了打着合作社旗号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了。到了1962年5月,在国民经济调整中,中央发现这样下去不行,于是又决定恢复了供销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我们又要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那时,所谓的集体所有制的供销社又再次被一纸文件改为全民所有制的性质。这种全民所有制的供销社体制情况一直延续到1981年12月改革开放之后。这时,中央终于解放了思想,又一次决定恢复供销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由此可见,这几十年来我们在供销社改革问题上的反复无常的做法与其说是改革,还不如说是在做一场表面上很讲政治原则、其实是毫无原则可言的颠来倒去的意识形态游戏。因为,我们以前的那些所谓供销社改革根本就不是改革,而其实就等于是在用一纸又一纸的红头文件在操弄着迷惑人的所有制的概念而已。
即使到现在,我们的供销社改革还没有定型。我们的所谓改革还陷在什么是集体所有制概念的意识形态的泥沼中而难以自拔。因为谁都知道,这些改来改去改到现在几乎已经面目全非的供销社还仍然是一个与农民利益相悖的官办企业,其性质离一个真正的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还相距十万八千里。然而,就是这么一个十足的企业自建国以来却自始至终打着农民合作社的旗号垄断着我国广大农村的农副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购销市场。
按照国际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合作社资产应主要来源于社员入股的股金和经营积累,而且后者也应该按照入股社员股金比例属于这些合作社社员股东所有。就像有限公司一样,这也是合作社社员的起码的股东权益。可是,我们这些供销社却不是这样。尽管它们的资产也是由股金和经营积累两部分组成,但前者却少的可怜,发展五十年后到2004年还只有区区的58.3亿元人民币,而后者则多达4700多亿元人民币,是前者的八十余倍。[10]尽管如此,我们还一再宣称“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反对将“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量化到人”。[11]这种刻意保持所谓集体资产权属的模糊性的做法其实就是企图以“高尚”的集体所有制名义将这些本来就来自于农民的所谓经营积累实现非农民化或者国有化,(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使其与广大农民彻底无关。
我不明白,为何我国那么多竞争性行业的、资产总额动辄数以亿计的国有企业都可以通过工龄买断以及补偿性产权交易等方式让企业的经营者和员工持股以实行民营化和私有化,而我们的通过那么多年剥夺农民购销经营权益而好不容易积累起来的供销社资产就不能让所在地区的农民分享呢?何况它们最初的原始股就像土地一样本来就是属于农民的啊!可以说,我们囿于意识形态束缚始终不愿意承认农民在供销社资产中的所有者权益,这才是我们的所谓供销合作社改革至今仍然方向不明的根本原因所在。
由于长期以来国家非要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用生产资料销售领域维持供销社这个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渠道”,这个打着合作社旗号的效率极为低下的垄断性供销企业才可以凭借其享有的排他性的专营权,借助其农副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购销市场上的钦定地位,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处处以低价或压价收购农副产品,却以高价卖出农民所必须的农用生产资料。多年来,我们在供销社改革上的一连串失误不仅造成农民负担过重和我国农业成本的不断上升,也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农民兴办自己的购销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广大农民又怎么能不对这个对他们没有一点儿好处的所谓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冷眼相看呢?
我国的信用合作社改革也大致是这么折腾的。在合作社的名义下,我们一会儿将农村信用社下放社队,一会儿收归国有,交由农业银行代管,再一会儿又脱离农行,恢复所谓合作金融组织身份。这期间,我们以中央政府名义颁行和下达的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文件起码也有数十份,仅最近十年来也有不下五份,[12] 每一、二年就有一份中央文件进行指导,可是我们的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的效果却始终不给我们面子,与我们抱有的美好的主观上的改革愿望恰恰相反:我们的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不仅没能向我们的农民提供他们发展农业生产所急需的资金,而且,到本世纪初其不良资产与累计亏损的数额却已经高达4000亿元人民币,成为我们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巨大的障碍了![13] 还有,不知为何我们在早已知道农信社是个烂摊子的情况下还忘记了“不破不立”的道理,就是始终不允许农民集资兴办他们自己的金融信贷合作社去取代我们的这个早应破产的官办金融企业——信用社。
直到2006年10月,我国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仍然将允许农民兴办信贷合作社的大门紧紧地关将起来。这种法律上的尴尬亏好因国务院的一个事业单位——中国银监会及时地颁行了一项部门金融政策而被勉强遮掩过去了。几乎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农村合作金融大门严丝合缝地关闭的同时,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底适时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政策文件。这份文件终于在国务院的一个小小的事业部门级别上对此关系到农民合作金融权益的重大问题打开了一个小小的、也不知道能否最终得到中央或法律认可的口子。当然,这个部门规定也终于让广大的农民呼吸到一丝丝农村金融自由的空气了。否则的话,长期处于资金饥渴状态的中国农民那还不早就被我们僵化死板的农村金融政策给闷死了吗?虽然如此,但由于我们的法律还没有具体的认可,这类农民信用合作社到目前还不知道怎么注册哩!
再有,上世纪末我们大力推出和宣传的所谓发展龙头企业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改革政策其实也是一个剥夺农民组建合作社参与农副产品市场营销权益的错误的政策。那时,针对我国广大个体经营农民脆弱的市场营销能力以及供销社的僵化的官办性质和垄断霸道的地位,我们不是及时推出符合国际合作社原则的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而是不知出于何种目的却推出了一个正好损害农民组建合作社民主权益、挤占农民兴办自己的购销合作社空间的所谓支持龙头企业政策,也就是我们都很熟悉的所谓公司或经销商+农户政策。这个政策的错误是非常明显的,因为它否认和剥夺了农民组建农副产品购销和加工合作社的权益。
那些年里,在我们的大力扶持龙头企业的政策鼓励下,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着许许多多所谓龙头公司和经销商有恃无恐地盘剥和欺诈农民的案例。它们往往在当地,或垄断市场,或压价收购,以谋取暴利,盘剥农民。据2001年新华社一篇内部报道《农业结构调整调出“千元现象”》披露,当时有的所谓龙头企业的农副产品收购价只占国际市场同样产品价格的十分之一都不到,而有的地方70%以上的坑农害农事件都是这类所谓龙头企业或经销商干的。这个政策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出台的,但直到本世纪初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并证明这一政策已经是在损害农民利益时,我们的中央政府的一些部门仍然视若罔闻,还在给予大力的支持。[14] 实践已经证明,这一龙头企业政策的失误将我国农民组建购销合作社权益的回归整整推迟了十年之久。对此,有学者就曾愤慨地说,“90年代以来,政府给所谓的龙头企业(私人企业)免税和财政金融的大力扶持,而农民组织起来办点小企业不仅得不到优惠政策,并且还要纳税;农产品流通资本家有进城的绿色通道和优惠政策,而农民进城卖农产品却有各种各样的障碍。这是政府在扶持工商业资本家剥夺小农。”[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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