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01 00:58:59 作者:许汉泽 李小云来源:《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2期阅读:11155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中国农村扶贫工作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体制改革推动扶贫阶段(1978~1985年)、大规模的农村开发式扶贫阶段(1986~2000年)以及2001年以后的“开发式扶贫”和“保护式扶贫”共同发挥作用的新阶段。其中,每个阶段所推行的扶贫政策与瞄准机制各不相同。在第一阶段并没有明确的瞄准政策,主要是依靠体制改革带来经济增长的“滴漏”效应创造出农村人口获得财富的空间。第二阶段国家开始设立专门的扶贫机构以及开展大规模的扶贫计划,设立了592个贫困县,把瞄准单位下放到了县一级。第三阶段,2001年将扶贫对象的范围从县调整为村,瞄准单位进一步下移,但是即便是瞄准了村之后,仍然不能够保证扶贫资源完全传递到贫困户。
为此,国家开始进行贫困户建档立卡的工作,探索瞄准到户到人的更为精细化的扶贫瞄准机制。“精准扶贫”就是在瞄准单位逐渐细化的背景之下被提出来,并从最初的单纯概念逐渐发展成为丰富的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1月在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概念。随后2013年12月国务院扶贫办颁布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精准扶贫的六个工作机制和十项重点工作,进一步推动了精准扶贫走向全国实践。之后“精准扶贫”理论被进一步细化,针对“要扶谁”的问题,提出了“六精准”,对于“怎么扶”,实施了“五个一批”工程,“精准扶贫”的内涵本身也越来越丰富。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工作,并上升到了治国理政的高度。到目前为止,“精准扶贫”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瞄准机制,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包含社会动员、项目管理、群众参与以及制度建构的综合性扶贫治理战略,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扶贫领域的重要体现。
目前学术界对于“精准扶贫”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大多还停留在对于其政策内涵、执行过程、瞄准方法、绩效考核、实施难点等方面的政策性研究。也有学者开始转向了对“精准扶贫”政策背后的实践机制以及运行逻辑的剖析和总结,还有研究将“精准扶贫”与乡村治理、村民自治、技术下乡以及项目制等研究主题相结合来考察此项政策的社会性、制度性影响。但是纵观以往研究,鲜有对“精准扶贫”本身理论脉络的追溯,也缺少对此项政策实践背后蕴含的内在矛盾和张力进行归纳。所以本文首先试图对“精准扶贫”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困境进行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从制度层面、思维模式以及具体工作方法等方面,对“精准扶贫”在新形势下的路径建构提出改革和调整的建议。
“精准扶贫”政策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精细化理论
精细化治理与精准扶贫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精细化”理念最早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提出,最初用于企业管理方面,随后被拓展到政府管理和社会管理领域。精细化管理是通过规则的系统化和具体化,运用程序化、标准化和数据化的手段,使组织管理个单元精确、高效、协作和持续运行的管理方式。之后有学者提出了“社会精细治理”的相关理论,“社会精细治理”是“现代性”建构上的概念,首先,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国社会出现了典型的“结构性功能失调”,主要表现在贫困、失业、生存尊严等一系列“社会短板”问题上。“社会精细治理”就是要通过实施针对性、有效性、精准性的解决方案,解决社会转型所出现的“弱势群体”和特殊困难群众的需要及问题;其次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传统总体性的治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实要求,针对社会转型过程之中出现的社会分化与不同阶层的利益群体,需要采用精细化的技术治理方式,才能够应对社会出现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有学者认为,社会治理的精细化不能仅局限于以追求效率为目的流程再造、结构优化等刚性要素,还应该包括人文关怀以及对更好、更精致生活状态的倡导等柔性特征,是刚性管理与柔性服务的结合。具体来看,“精准扶贫”需要从制度设计、政策运行、扶贫治理体系建构以及人的精细化等方面来开展,精准扶贫的理论导向是将精细社会“精、准、细、严”的核心思想内化为农村扶贫开发的实践,通过制度设计的细化与合理化使农村扶贫由“大而全”向“小而精”过渡;通过加强政策运行的规范化与可行性及探索精准扶贫的乡土逻辑来确保扶贫的落实;通过以贫困人口为靶向实现扶贫的“人性化”;通过职业意识与职业技能的提升实现扶贫工作人员的精细化,从而最终实现整个扶贫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精准扶贫”的提出与社会精细化理论是一脉相承的,是社会精细化理论在贫困领域的表现与应用,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之中所产生的贫困人口与边缘群体不应该被排斥在体制之外,需要用精细化的方法和策略来对其进行有效的分类治理。这就需要将精细化理念贯穿在精准扶贫工作全过程,建立精准化的瞄准机制来确保扶贫对象的准确性,立足于精细化的致贫分析来增强扶贫措施的针对性,以及借助精细化的制度设计来提高扶贫考核的实效性。
(二)参与式发展理论
“精准扶贫”的工作思路是参与式发展理论在扶贫领域的呈现,是对于传统发展理念的超越。传统的发展理论是建立在对“传统—现代”二分的基础之上,将这二者截然的区分开来,认为只要经济增长了,传统社会自然就会转变为现代社会。而在传统发展理论之中,弱者、边缘人群和广大穷人的意愿往往容易被忽视。发展到现在,参与式发展其内涵已经远远不再是一个群体参与的简单涵盖,而更重要的是它包含着对传统发展方式的深层次反思。“参与”反映的是一种基层群众被赋权的过程,而“参与式发展”则广泛地理解为在影响人民生活状况的发展过程中,或发展计划项目中的有关决策过程中的发展主题的积极的、全面的介入的一种发展方式。
具体来看,“参与”本身主要包含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策及选择过程中的介入。这与传统发展思路恰恰相反,是使受益人在全部的发展过程中参加决策并做出选择的高度介入。第二,权力和责任的匹配,也就是说参与项目管理和执行的主体在有权对项目进行具体操作的同时也负担有相应的责任感。第三,地方性知识的尊重和创新。参与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使当地群众在他们熟悉的环境中充分的把他们的知识和技能用到发展活动中去。第四,包括自我组织以及利益共享机制的建立。外部干预只能是起到一种催化剂的作用,最终还是要建立其自己内生的社会组织,并达到利益的共享与良性的发展循环。第五,权力、民主的再分配以及能力的建设。这是参与的较高层次,这在部分程度上是完善的政治和法治的发展,从而确保人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具有利己参与的可能性。
“精准扶贫”理念本身就受到了参与式发展理论的影响,比如在贫困户识别建档立卡中进行群众评议和民主评定,赋予村民决定权力,让他们参与到识别的过程之中;在精准帮扶的之时根据贫困户的致贫原因的差异选择适合贫困户的扶贫项目;产业扶贫之中产业的具体选择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与贫困户的真实需求、把贫困户纳入到产业链之中,并提倡建立合作社、贫困户互助组织以及通过“第一书记”驻村帮扶的外部干预方式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能力等诸多方面都受到了参与式发展理论的启发与指导。
(三)社会互构论理论
社会学的核心问题就是“个人和社会关系”问题,在这一个问题的基础之上衍生出了“社会唯实论”与“社会唯名论”,前者用“社会”来否定个人,后者则反过来用“个人”来否定社会。社会结构与个体能动之间的鸿沟始终难以跨越,这表现在扶贫领域就是贫困发生的原因以及贫困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两个问题,并进而由此形成了个体主义范式和社会结构范式两种截然对立的扶贫理论。个体主义范式认为贫困发生的根源在于贫困者自身,是由于个人的自身的能力、思想、道德等因素所决定。社会结构范式认为,贫困的根源在超越于个人之上的诸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分配体制、社会保障制度等结构性要素。个体主义范式下的扶贫政策主要着眼于社会救助、国家抚恤以及救灾救济等方面,具有临时性和道义性的特征;社会结构范式的扶贫政策主要是通过体制改革、经济增长以及制度确立等方面,来解决贫困问题旨在与对社会结构的改变。但是这两种扶贫方式都有不足之处,前者只能够起到社会兜底与临时救助的效果,并不能彻底改变贫困人口的贫困状况;后者则有可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产生社会分化并将贫困人口排斥在外,甚至生产出新的贫困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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