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23 16:33:10 作者:梅兴保来源:爱思想阅读:9195
小额贷款的英文是Micro-Credit。它是“为穷人提供发展资金的扶贫方式”,是“向穷人提供贷款和储蓄的扶贫方式”,是一项金融创新。它强调农户组织的作用,通过特定的小额信贷机构为具有一定潜在负债能力的穷人提供信贷服务以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的特殊信贷方式。小额信贷扶贫方式首先出现在亚洲最贫困的国家孟加拉。这种新制度具有如下三个特点。(l)采用市场经济的一般运行规则,如商业利率、满负荷工作量等,使为穷人服务的小额信贷机构在财务上可持续,而政府又不承担沉重的财政负担。(2)吸收民间互助组织的优点,外化银行成本,又用社会压力替代抵押担保。(3)小额、短期、高时间成本,自动淘汰了非穷人,保证项目基本目标群体是穷人。
中国借鉴小额信贷这一方式开展扶贫的思路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经过90年代的探索,已经找到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对改变贫困地区面貌产生了积极的、深远的影响。小额信贷之所以在国际上很流行且迅速在中国推广,主要是因为:第一,它解决了扶贫资金难以抵达贫困户的长期“瞄不准”问题;第二,它通过独特的自组织方式和连带责任方式保证了很高的贷款还付率,使扶贫资金的供给得以持续;第三,它找到了一条经营组织通过经营穷人的服务业实现收支平衡、持续发展的路子,使扶贫服务具有了商业可行性;第四,它符合扶贫发展从一般性开发转变到对穷人的人力和能力进行开发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第五,它符合中国发展到这一阶段的扶贫攻坚任务的要求,与中国政府扶贫到户的现行政策十分吻合;第六,如果操作得好,小额信贷将对贫困地区的合作制度发育和经济深度开发产生长期潜在的深刻影响。
农村信用社完全可以发挥自身网点多和贴近农户的优势,发展小额信贷业务。为了防范风险,可实行联房担保,分散风险。
三、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增资扩股,对农村信用社逐步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
几十年来,农村信用社一直在朝“准国营”的方向靠,由民办转向官办,以至于机构和人员均与农民越来越远。奇怪的是,在这一演变过程中,作为农村信用社本来的“主人”——农民群众几乎不闻不问,丝毫没有享有其“所有者”的权利。这是官办造成的后果。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要坚持由农民入股,(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农民参与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按农民的需要办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是农民入股组成的合作金融组织,必须有农民的广泛参与。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吸收农民入股,合理确定入股面和入股金额,建立起社员与信用社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切实体现出农村信用社是农民群众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的特征,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银行”。
信用社清理了资产,增加了股金,扩充了股本,必须相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股份制要求规范运作。
1.信用社的所有权归全体股东。股东之间不论股额大小,权利一律平等。只能由集体控股,不允许个体大股东控权。这是社会主义股份合作制金融组织与资本主义国家股份金融组织、商业金融组织的本质区别。
2.信用社应推选股东代表(组长)。信用社集体股应由合作金融组织的负责人任股东代表,其法人股和个人股,股东以平等的身份,推选大家信得过的任股东代表(组长)。股东代表(组长)负责收集股东意见,协助信用社组织存款、发放和回收贷款,经常向股东介绍信用社的经营方针、政策,通报信用社业务经营情况。
3.信用社应设立一人一票的股东大会。股东(社员)大会是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它负责审批信用社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批准信用社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决定信用社增减股本,以及信用社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决定通过本社社员的重要奖励和处分,负责选择和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通过和修改社章等。信用社如果社员过多或社员居住点过于分散可以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社员大会的各项职权。
4.信用社应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聘任信用社主任,监督检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董事长在董事会成员中产生,负责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董事长和信用社主任都可担任法人代表,具体任职由信用社的实际情况而定。
5.信用社主任应是信用社业务的直接经营管理者,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聘任。信用社主任负责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报告。全面负责信用社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拟订信用社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预、决算方案,对外代表信用社签订合同、契约。对信用社内部职工拥有聘任、辞退、调配、奖惩、调节分配等权力。
6.信用社应成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信用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和信用社主任及干部职工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检查董事会和社主任贯彻政策、经营业务、财务管理等情况,收集社员的要求和建议,向董事会和社主任查询。由于监事会工作的特殊性,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董事、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
我国农村地广人多,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规模以及经营状况也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差距很大。因此,必须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在经济发达地区,一些农村信用社对农民贷款很少,大量业务已转向非农产业,转向城市和异地。这些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了小商业银行。为了使这类农村信用社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更好地支持城乡一体化经济的发展,经过清产核资,可以在县联社和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及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按照国家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这些地区农户之间资金调节余缺和互助的功能,可由清理整顿后保留下来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或其他依法设立的民间金融组织承担。而对于大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合作金融的方向,办成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及其服务对象,决定了它的组织形式只能是众多的、小型的、分散的;必须深入村户,贴近农民,为社员提供及时、灵活的服务,方便社员了解经营状况,参与管理。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乡镇农村信用社参股组成县联社,帮助解决辖区农村信用社共同需要解决而单个农村信用社又难以解决的问题。
五、必须正确处理好农村信用社与银行、农村信用社基层社与县联社的关系
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以后,二者之间已由长期形成的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改为平等互利、分工合作的同业关系。农村信用社要办成相对独立的合作金融组织,日常业务管理由县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现由中央银行依法履行。随着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应当成立农村信用社自律组织,更好地维护农村信用社的自主权,促进农村信用社坚持为农业、农民服务的方针。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农村信用社实行以民主管理为基础、中央银行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20世纪80年代,农村信用社在自身改革发展的进程中,为了加强管理、协调和服务,逐步在县一级建立县联社。90年代,随着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县联社也由原来的服务管理型向目前的经营管理型转变,基本形成了一乡一社,一县一联社和两级法人的基本格局。与信用社改制相适应,县联社体制也应实行相应的改革。县联社由基层社参股组成,是基层信用社经济上的联合体,县联社除组织资金余缺调剂,组织系统结算,负责审计稽核和搞好职工培训等工作外,还应发挥依托城市、网络农村的优势,组织城乡居民存款,开拓新的贷款领域,开办单个信用社无力承担的信贷、投资业务,努力增加业务收入,减轻基层社的负担。县联社要加强对信用社的管理,但必须尊重基层社的自主权。与基层社发生业务往来,要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不能利用管理的职权,侵犯基层信用社的利益。基层信用社作为股权所有者,有权监督联社的经营活动,并按股享受经营收益,分担风险损失。基层社对县联社的工作必须给予支持,维护信用合作事业的整体利益。现在,有人提出并已在少数地方推行取消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实行联社一级法人,将信用社与县联社形成一个整体,财务统一核算,人员统一调配,资金统一调度,这项改革影响面大,关系到入社社员的切身利益,一定要坚持自愿原则,积极探索,但是,不能刮风,不能靠行政手段搞简单的归大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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