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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英 熊雪锋: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与制度供给

时间:2018-07-26 19:29:36 作者:刘守英 熊雪锋来源:《政治经济学评论》2018年04期阅读:13127


(四)加大乡村振兴的土地制度供给,实现“活业、活人、活村”(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键在深化农村改革,加大制度供给,消除不利于乡村发展的制度制约,以“活业”带动“活人”,实现“活村”,全面活化乡村空间,使乡村和城市相得益彰、共融共生共荣。

  1.改革生产要素配置制度,促进城乡互动。随着经济发展阶段转换、消费需求升级、乡村经济活动变化,我国的城市化已经从单向城市化转向城乡互动。改革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体制,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对流与配置,将为乡村振兴创造巨大机会。一是改革土地配置方式,实现乡村平等发展权。我国土地大规模扩张的城市化阶段已过,具备了按照公共利益、市场价补偿、程序公开透明原则改革征地制度的条件,减少强制低价征地对农民土地权益的损害恰逢其时。城市用地可以通过土地利用结构改革,减少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加大存量用地制度创新来保障。城中村是城乡融合的重点区域,应加大城中村地区的土地制度创新,利用土地价值增值捕获实现城市更新中的资本平衡、公共土地的获得以及土地所有权利益,允许城中村农民集体利用集体土地直接提供租赁房,解决进城农民在城市的体面落脚和居住问题。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非农建设,享有出租、转让、抵押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利。二是改革规划制度,保障乡村发展空间。按照城乡融合的空间形态,在用地类型、标准、规划编制等方面保证多功能、新产业、新业态、新形态在乡村落地。根据乡村分化与集聚、人口流动趋势,以生态韧性为重点,编制乡村振兴规划。三是实现农民城市权利,促进农民市民化。保障农二代城市居住权。鼓励大城市农民集体利用集体土地建立房屋租赁市场,使城市保障性住房向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开放,降低农民工在城市落户门槛。落实农三代城市教育权。实现公办学校向随迁子女开放,放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限制,将“教育券”拓展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四是向城市市民开放乡村权利。允许外来人口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享有村庄的住房、土地、公共事务参与等权利。鼓励城市社会资本下乡,提升乡村人力资本质量。

  2.完善农地权利体系,促进农业转型。农业现代化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我国农业正处于历史转型期,农民对农地的经济依赖性下降,消费需求变化促进农业从数量农业向质量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已经向提高劳动生产率转变,农业的内涵、功能、要素组合、业态等呈现势不可挡的变化,农地制度和经营制度变迁决定农业转型的成败。一是明晰集体所有权。对于未到户集体资源进行全面确权,明确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增强集体经济发展能力;推进清产核资、资产量化、确股到户的集体产权改革,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探索实行承包地股份合作制,在确保农户土地基本权利前提下,实行农地资源重组与配置。创新集体资源资产的集体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保障集体成员按份共有集体资源资产经营收益。二是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与农户权利保障。顺应农民离土出村和农二代、农三代与土地及农业观念变化,在自愿前提下,实行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保障集体成员对承包地的按份占有权、收益权、地租权、转让权。实行获得城市户籍农民承包地有偿退出权和一定期限内的可赎回权。三是经营权设权赋权。明确从农户承包经营权分割出的经营权的合法权利地位,双方议定的合约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享有所经营土地的耕作权、收益权、转让权、土壤改良补偿权、土地收益抵押权。四是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在自愿、依法、有偿原则下推进土地流转。探索国家土地信托制度,进行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收购、整理和发包。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合作组织和市场主体,以农业经营规模适度规模化、服务规模化、区域种植规模化、市场化实现农业规模报酬。

  3.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促进村庄转型。随着人口城市化、农民代际变化和城乡互动的到来,村庄的分化势在必然,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促进乡村活化、阻止乡村衰败的重要抓手。一是改革宅基地的无偿分配制度。对于农户超占宅基地部分实行收回或有偿使用。可以考虑以时点划断办法,对时点以后集体成员在保障宅基地资格权前提下实行宅基地的有偿获得。二是赋予农民宅基地财产权。在保障农户宅基地占有权和居住权前提下,以宅基地财产权交换福利分配权,农民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可出让、转让、交易,从事乡村相关产业。三是对村外人和外来资本的有序开放。在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实行村庄宅基地、农房和闲置空闲地的对村外人和外部资本开放,实行乡村资源与外来资本的有效组合,显化乡村价值,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四是改革宅基地管理体制。将乡村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和锁定村庄宅基地总量,通过宅基地跨区域使用和资格权保障促进村庄适度集聚,行政部门对宅基地实行总量控制和规划管制,村内宅基地使用、分配、处置权交由村集体组织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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