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29 14:52:22 作者:朱启臻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第8期阅读:9241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单位。实际上就是扩大规模的农户,其特点在于保留了农户经营全部优势的同时可以克服小农户的某些劣势。实践中关于家庭农场的理解还存在较大偏差,其中最为普遍的错误认识是受所谓“规模化”思维影响,认为家庭农场的规模要大,规模越大越现代化。实际上,人们想象的所谓规模效益在农业上根本不存在,大规模农业所积累的是规模风险。所以,中央一直强调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个适度规模就是家庭农场的规模。其规模下限可用生计标准来确定,即能够满足一家人生活需求的规模水平。家庭农场规模上限是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家庭劳动力的最大经营能力所能达到的规模水平。不同地区、农业经营的内容不同,决定了家庭农场规模的差异。但是其共同特征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即农民自己为自己劳动。这一点可以用来区别于资本农场和雇工农业。
3.合作社是农业生产者的理想组织形式。家庭农场与一般农户都存在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如市场交易成本问题、市场价格波动问题、农业品牌建设问题、农业社会服务问题等,难以通过农户或家庭农场自身力量得到解决,而是需要更高层面的组织才能实现。理论和实践证明,这种更高层面的组织形式就是合作社。通过合作社把农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联合起来,与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一起,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这样才能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的利益,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从微观上看,在于分散的小农户缺乏合作的愿望和积极性,特别是兼业农民视农业经营为鸡肋,影响了现代农业组织的形成。从宏观看,合作社没有形成更高层面的联合,分散的小合作社与分散的农户一样对农业风险无能为力。因此,合作社发展要在微观上培育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载体,可以激发农民的内在合作需求,解决合作社微观动力不足问题。在宏观上,要解决合作社规模问题,农业的规模效益要通过合作社规模来实现,而不是通过大规模流转土地实现。鉴于中国文化传统和行政体系,以家庭农场和农户为基础,以村落为单位的村社一体合作组织应该成为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主要形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通过联合社形成全国合作社网络。农业的供给侧改革、特色农业、品牌农业、融合农业、可持续农业以及农村多元化产业等农业形式只有在组织起来的框架下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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