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02 09:17:11 作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来源:《求是》2019/03阅读:8067
进一步完善城乡深度融合发展的扶持政策体系。一是健全乡村振兴稳定投入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农业投入总量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的法定要求,把金融资源配置到乡村振兴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乡村建设的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推动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格局。二是拓宽乡村振兴投入渠道。建立将大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分配导向,推动地方划定土地出让金用于乡村振兴的最低比例。适度放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支持其通过发行一般性债券筹集乡村振兴资金,稳步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改革,试点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平衡的专项债券,支持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公益性项目建设。三是提高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推动各地通过预留部分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盘活使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并给予新增建设用地奖励指标、简化现代农业发展所需配套设施用地审批程序等方式,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将宅基地复垦、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所在村乡村建设需求,推动节约指标跨省流转,交易资金全部用于支持乡村振兴。四是完善人才流向乡村保障政策。细化落实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返乡创业、扎根基层、服务乡村的扶持政策措施,在人员编制、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社保衔接、创业扶持等方面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同时将职称评定、福利待遇与推动乡村振兴实绩、服务基层贡献挂钩,确保人才引得来、留得住、有作为。要把推动规划人才下乡服务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为推动乡村有序建设、规范发展打下基础。五是创新乡村振兴项目审批管理方式。不断深化农业农村领域“放管服”改革,研究制定适合农村实际的项目审批和资金使用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分属不同部门和领域的项目、试点和考核要求,加大项目和资金整合力度,增强市县政府自主统筹空间,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率。
进一步发挥农民推动乡村振兴的主体作用。一是不断完善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以强化乡村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建设为重点提升乡村社会治理水平,推动乡村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将组织和工作覆盖向下延伸至自然村和村民小组,推动自然村和村民小组设立村民理事会,配合村委会开展村民自治和农村公共服务。以服务乡村振兴为导向优化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服务乡村职能范围划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对适宜通过社会化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完成。二是充分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坚持农民乡村振兴的建设主体、受益主体和治理主体地位,积极推行一事一议、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对财政支持的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作为建设管护主体,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推进乡村振兴的责任感。三是倡导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将大力弘扬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与时俱进的改革创新精神,作为推动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广大农民群众创新创业,为推动乡村振兴提供持久精神动力。四是有效激发乡村现有人才活力。健全完善农村就业服务体系,以加强职业教育培养实用技能人才为切入点,将与乡村产业发展相关的专项技能培训纳入补贴范围,提升农村劳动力就业质量。参照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对定向培养、服务乡村基层的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各项学杂费,增强涉农专业吸引力。五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村组两级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纳入统一管理,推动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造,夯实乡村自我发展的经济基础,增强村级集体经济投入乡村公益性设施建设的资金实力。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扶持资金等,通过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企共建等方式发展集体经济。
进一步构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乡村产业体系。一是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夯实产业融合发展的基础。要始终坚持将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和强化支持保护体系作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加快划定、保护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同时要不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国家层面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产业布局,支持地方根据当地资源比较优势,以特色种养殖业为基础,推动与之配套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仓储物流、生产经营服务业发展,通过农村二三产发展推动一产提升发展质量,增强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形成产业链条完整、区域性特色明显的乡村产业体系。二是通过科技创新和市场化建设为产业融合发展提供支撑。坚持市场化导向,推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创新创业联盟,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实现农产品多层次、多环节转化增值。不断优化乡村投资和营商环境,破除政策壁垒,鼓励工商资本积极参与乡村产业发展,通过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推进农业品牌化、市场化和专业化建设,通过给予信贷、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做精做专、做大做强,特别是要确保农民分享流通环节增值收益。三是推动多规合一规范引领产业融合发展。将乡村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推动产业发展规划与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有机衔接。在各专业规划编制中,协调安排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空间布局、用地规模、生态要求,统筹推进乡村旅游、生态养生、休闲农业、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各地乡村旅游特色发展、集点成线,引导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形成品牌,培育好稳定市场。
进一步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整治。一是强化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支持保护政策。建立耕地土壤修复基金,加大对农村生态清洁流域治理的财政支持,完善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病死畜禽等农业废弃物多元化利用的财政补贴制度,对在乡村投资绿色产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的基础上,尽快确定投入品减量使用的行动目标和时间表,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废弃物回收等相关规定。二是统筹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和资源合理利用。加快划定乡村生态功能保障基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明确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不得触碰的生态红线。在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乡村生态资源,推动将山水林田湖草、农耕文化、康养资源转化为产业优势,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支撑点。三是健全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受益地区财政支持力度,同时积极探索市场交易方式和范围。将落实生态补偿制度与推动经济欠发达地区转型发展结合起来,纳入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统筹考虑,推动这些地区建立生态补偿、保护开发、建设发展相融相生的长效体制机制。
进一步提升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制度供给水平。一是加快起草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促进法要立足于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破除城乡二元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在推动资本、土地、人才、技术等基本生产要素城乡合理配置、自由流动、平等交换方面做出制度性安排。要紧扣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推动乡村振兴的法律责任,增强刚性约束。二是适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依法赋予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和担保融资权能,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加快研究制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产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登记、成员确认、经营管理。修改城乡规划法,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乡村建设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在乡村振兴中的引领作用。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基层自治组织任期规定,与基层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致。三是完善乡村振兴相关制度规范。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提高土地出让收入投入乡村振兴的比例。加快制定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指导意见和考核评估办法,研究制定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办法,推动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农村金融服务体制,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开展资金互助合作,为农业农民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完善资源税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建立与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协调一致的税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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