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7 21:09:59 作者:张红宇来源:南方农村报阅读:9856
农村土地制度进入“公有共享”阶段
中央一号文件在强化农村补短板保障措施中,着重强调要抓好农村重点改革任务。对此,张红宇认为,土地制度创新是农村改革的主线,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还原了土地家庭经营的最优本源,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家庭分散经营也不断暴露资源配置效率不优的缺陷,在坚决稳定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农村土地制度进入以土地经营权共享为特征的“公有共享”阶段,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成为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重大制度创新,公有共享也成为当前和未来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张红宇表示,传统农业是生存农业,现代农业是竞争农业,要提高中国农业的质量效益竞争力,家家有地、户户种田的小规模经营方式显然无法适应。从全球经验看,通过租地、入股方式使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集中,形成规模经营基础是普遍现象和做法。中国农地的“三权分置”制度设计,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或在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共享的方式,实现了“农地农用农民用”向“农地农用全民用”的转变,在保持了家庭经营基础的同时,使土地资源要素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优化配置,土地的经营权利在更多主体中得以分享,为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
张红宇认为,中国实现规模经营一直有两条道路,一条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形成的土地规模经营,由农户拥有的承包权派生出租、转包、互换、入股等多种方式让第三方分享其经营权,比较好地解决了劳动力转移出去以后“谁来种地”的问题;另一条是土地经营权不流转,农户将重要的田间作业环节托转给新的服务主体,即实践中的土地经营全托、半托形式,形成服务规模经营,解决“地怎样种好”的问题。无论是经营权全部转让,或是部分转让,都形成了新条件下土地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共享,这种公有共享的土地制度创新格局极具中国特色,在东亚人多地少的资源状态下,为小农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找到了一条切实可行之路,其意义十分重大。
近年来,农民惜地情结更甚,导致地租成本不断上升,新的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经营的积极性受到遏制。据农业农村部统计,2017年全国经营权流转的土地面积为5.12亿亩,到2018年发展为5.39亿亩,增速为5.3%。而同期全国农业托管面积达到13.84亿亩次,按照综合托管系数计算的托管面积达到3.64亿亩,2018年比2017年增加了50%。充分表明相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的增长,不流转土地经营权,而通过托管、半托管形成的经营权共享发展速度更快,越来越多的经营主体倾向于在土地经营权归属明晰并有保障的基础上,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共享经营权。土地不流转而转向服务形成的规模经营,成为土地制度创新的大趋势。
但是,张红宇强调,土地制度改革、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权退出等都需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把选择权交给农民,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度,把握好农户承包经营权退出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不能侵犯农民利益。“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减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这是我们必须树立的底线思维,是任何时期任何情况都不能违背的基本原则。”
家庭农场具有不可替代优势
一号文件强调要“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在张红宇看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与土地制度相伴而生,这既是土地制度创新的结果,也是农民内部分工分业的要求。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多元化的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继续创新发展,明确各自不同的功能定位,激活农业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要素,深入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历史性转变。
张红宇指出,要充分发挥家庭农场的基础性作用,其具有产权关系清晰、治理结构单一、利益关系直接、监督成本较低等显著特点。在农产品直接生产过程中,家庭农场既能保证最大产出还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相对于其他主体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全球农业经营主体中90%以上属于家庭经营,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中始终具有稳定的主导地位。
与此同时,也要充分拓展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农民的纽带效应,可以为普通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农资供应、绿色技术、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机作业及维修、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营销等全方位生产性服务,通过专业和规模化服务连接千家万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特别是近年来新兴的托管、半托管等农业服务模式中,不同类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满足了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劳动力兼业化、老龄化导致的农业对经营性生产服务的需要,同时也拓展了规模经营的内涵,为现阶段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另外一条可选路径。
张红宇表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在各司其职,寻求主体之间的联合经营,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互利共赢。无论哪类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如何,如何分工协作,其发展的主要目的,一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组织、带动、提高、富裕农民,真正提升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二是优化收入结构,增加农民收入,让农民在改革发展中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是丰富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通过组织形式、治理结构的创新,探索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的农村集体经济。
培育壮大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同时,要眼于职业农民的培养,打破人才瓶颈。新型主体和职业农民培养不仅要注重数量增长,更应聚焦质量提升。首先要有情怀,农业是一个周期长、见效慢的产业,需要从业者拥有乡土情怀,有感恩、奉献精神,不能急于求成,要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能力,成为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人才,这是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基本要求。其次要具有工匠精神,追求品质,注重细节,精益求精,这是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三是要具有创新意识,无论是传统农业的高端发展,还是各类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都要有创新精神,要敢为人先。四是要有社会责任感,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带头人,不仅自己要致富,而且要带动越来越多的普通农民群众共同发展,共同致富。
产权制度改革是第二次飞跃
今年一号文件强调要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有序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等工作。探索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强化集体资产管理。张红宇认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产权制度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是可以媲美大包干的第二次飞跃。但坦率地讲,我们对于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认识的深刻程度还远远不够。”他表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之后,中央部署的又一项管全局、管长远、管根本的重大改革任务,是与土地制度改革同等重要。
实践证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就比较繁荣,基层社会治理就相对有效。当前农民增收的一个短板就是财产性收入比重偏低,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要管理好、经营好集体资产。各地必须从战略高度和全局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树立“早改革早受益、早改革早主动”的思想,越是农村集体经济较为薄弱的区县,越是需要通过改革发展来加以提升,破解农民“一朝跨越温饱线、多年未过富裕门”的难题,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实现共享发展、共同富裕。
同时,张红宇认为,由于农村集体经济长期累积的底数不清、产权不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致使农村集体资产利用率不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薄弱,阻碍了乡村的全面振兴和农民收入的进一步提升。正因如此,中央对于这项改革高度重视,并规划了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时间紧,任务重,改革的推进工作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有几个方向性的问题张红宇认为值得关注。一是要将产权改革与新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盘活用好集体资产,唤醒农村“沉睡的资本”,利用集体资产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吸纳更多农民就地就近就业,促进农民收入多元化。二是要将产权改革与新的集体经济发展形式结合起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服务性合作社等的产生与发展,创新了农村的组织形态,为农村经济注入了发展动力,为组织振兴提供了优质土壤,也拓展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新内涵,对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通过改革,集体分红无论是几百元、上千元还是几元、十几元,都是新的集体经济萌芽、发展、壮大的标志,可以使集体重新建立存在感与权威性,让农民意识到集体还有资产,村民还是股民;也拓展了集体经济建设思路,让农民对集体经济的发展有了更多的信心与期待。(记者 刘琪)
*免责声明:本站文章图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文章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