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21 20:38:26 作者:吕忠梅 韩大元来源: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公众号阅读:14506
吕忠梅:公益诉讼案件在2007年开始,有地方法院开始受理,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才有了程序法的部分依据,2014年环保法修订后有了实体法依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2015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由检察机关提出试点方案,2017年才修改《行政诉讼法》。因此,公益诉讼基本上都是先由司法解释推动实践,后来才法律化。正在进行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依据是两办发布的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文件,没有任何法律加以规定。
韩大元:这个我是历来反对的。我认为涉及到国家法律已经规定的,以两办名义发规范性文件就要慎重,注意把握与法律的界限,否则会削弱法律的规范性。
在中国,通过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保护公民环境权是有积极意义的。尽管在学理上可能有争议,但是它已经成为一个法律制度。公益诉讼最主要的两个领域,一个是环境保护,一个是食品安全。因为面对强大的企业,包括食品企业、包括环境污染的企业,公民个体是无法抗拒的。从环境权的理念上看,我觉得司法机关应积极发挥作用,但是程序要规范化。
所以未来环境权保护应当加强的是,第一,在学理上要有充分的储备;第二,程序上要符合法律上的程序,用法治的思维来推动;第三,将环境权理解为国家优先保护的最低限度的人的尊严、生存和自由权利,不能套用传统的概念来理解现代的环境权,要寻找环境权的中国本土资源。
在历史的长河中,每个学科都有自己的宿命。只要人类生存就有环境问题,因此,环境法也许是永存的,宪法是不是永存我也不好说。谢谢大家。
吕忠梅: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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