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参加人大广东团审议时,要求广东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并对打造这一新格局提出了明确要求。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不仅赋予了广东新时代社会建设的新使命,也为社会治理改革创新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即“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要落实好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必须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即社会治理在法治框架内运行,建立起以法治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广东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是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是因为,只有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才能为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的最佳模式,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的主要路径和重要环节,法治具有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的优势,有利于疏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升释法说理能力,有利于公平配置资源。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发展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转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群众诉求日益多样,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日益高涨,社会治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同时,法治社会建设还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亟须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过去,我们的社会治理方式主要是命令式、管控型,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转型的需要。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必须根据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转型的实际,从价值理念和具体手段两个层面,推动治理方式从命令向协商、从单向向合作、从强制向引导、从单一向多元转变,真正实现众人的事众人办,即共建共治共享。同时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社会治理方式和技术,拓宽社会治理边界,提高社会治理精度,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相得益彰。
落实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新十六字方针,为广东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科学立法。要以科学立法为先导,进一步夯实社会治理的制度支撑。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乃善治之前提。因此,首先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当前要加快社会建设领域的立法,着力解决社会治理过程中法律依据不足、制度机制短缺问题,同时在新时代,立法工作要解决的不仅仅是“有没有”以及“有多少”的问题,还要解决“优不优”以及“有多优”的问题,需要积极推进立法的精细化,更加强调法律的可执行性,着力解决所制定的法律管不管用、适不适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问题。
严格执法。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行政主导的体制之下,政府对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发挥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因此,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凸显政府在社会治理的主导责任。当前最核心的还是简政放权,着力解决“全能政府”的问题,为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松绑,重点是打造有限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政府的权力做减法、政府的责任做加法,才能换来市场的乘法,才能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要落实好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本身包含对公平正义的呼唤,法院和检察院要以公正司法为依归,进一步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坚持司法为民,完善及时有效的权益保障机制,确保每一个受到侵害的权利都能得到相应的保护和救济,确保每一个违法犯罪行为都能得到应有的制裁和惩罚。坚持司法便民,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渠道,确保每一个公民都能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和司法救助,着力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坚持司法公开,及时回应民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盼,借助现代网络技术,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用老百姓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民守法。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要以全民守法为基础,进一步巩固社会治理的法治基石,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推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肩负着特殊使命,要坚持敬畏法律,时刻铭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律没有特权,执行法律没有例外,敬畏法律对自身权力的约束,敬畏法律对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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