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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夏蓉:问责机制创新的八个鲜明特点

时间:2018-03-10 15:53:08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13197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指出: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紧紧咬住“责任”二字,抓住“问责”这个要害。
 
  全面从严治党,靠什么“严”、怎么体现“严”?问责就是其中一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厘清了权利与义务、责任与担当之间的辩证关系,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问责工作,不仅成为十八届党中央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鲜明特色,而且是党的建设理念的一大创新,是全面从严治党在坚持中深化的具体体现。
 
  在问责理念和精神上,强调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要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以严肃问责推动责任落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权责对等理念贯穿整个问责工作,无论是明确问责主体和对象,还是划分责任类型,都将之作为必须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比如,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的党委(党组)书记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扛上的同时,还要把责任传导给其他班子成员;上级党委(党组)把责任传导给下级党委(党组)。如此层层压实压紧责任,避免压力传导出现“边际递减”效应,有效解决责任落实上紧下松现象。
 
  在问责定位上,聚焦政治问责,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聚焦政治问责,问责问的就是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一是问责的路径和方向体现政治问责。问责的路径和方向,就是围绕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个路径和方向本身就是政治,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成果,同时也是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所包括的内涵,囊括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所有的政治职责。二是通过问责情形将政治问责具体化、细化。问责情形是问责内容的具体化。《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将党章规定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细化为“5+1”种情形,紧紧围绕“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六大纪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五个方面,再加一条兜底条款,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方面去考量,区分情节、强调后果,开列责任清单。
 
  在问责主体和对象上,覆盖各级党组织、突出“关键少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了问责的主体是各级党组织,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一是明确各级党组织是问责的主体和对象。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党组)、各级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如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各级党组织都是问责的主体和对象。二是问责对象重点突出一把手。从《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可以看出,普通党员、干部并不是问责对象。将问责对象聚焦在领导成员,特别是一把手上,体现了抓住“关键少数”的鲜明导向。
 
  在问责类型上,抓牢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在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上,责任永远是排第一位的。一是牢牢抓住主体责任“牛鼻子”。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严,不仅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还包括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党的建设和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和全部过程。二是加大对监督责任的问责力度,解决“灯下黑”。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地位重要、责任重大,失职失责更要被问责。由专门机关到专责机关,这个“责”本身体现的就是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凸显的是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三是上追领导责任。除了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之外,还要往上追究领导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在责任区分上,分为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问责条例》第五条将问责责任划分为“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如果说全面领导责任强调的是党组织的集体领导责任,那么,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指的是领导干部个人所承担的领导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通过机制和制度创新,把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和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绑在一起,把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的责任绑在一起,从而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压紧压实。其次,在一个错误决策过程中,该提意见而未提意见,该反对而未反对,该报告而未报告,该担当而未担当的,一旦出现需要问责的情形,也需要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在问责方式上,坚持纪法分开、运用“四种形态”。《问责条例》在问责手段和方式上,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将现有100多部与问责有关的法规制度中所涉及的多种问责方式规范为两大类,一是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分为检查、通报、改组三种;二是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分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同时,将“四种形态”有效运用于问责工作之中。问责的方式多种多样,不一定都是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严肃批评、诫勉谈话同样是问责。
 
  在问责时效上,实行终身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党的十八大以来,问责工作确立了“终身问责”制度,意味着问责没有追诉期、没有“退休”时。同时,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更是严到实处和要害。《问责条例》第九条规定,凡是“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同时还要求“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真正体现和发挥了“问责一例、警醒一片”的作用。
 
  在问责程序上,保障规范有序、增强可操作性。程序是结果正当性必不可少的保障和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无论是从问责的启动、调查的展开,处理意见的提出、研究,还是到处理决定的形成、送达,问责对象的申诉,以及问责报告、线索移交、信息共享、结果运用等多个方面,都进行了规范或细化规定,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比如,对问责的启动和调查作出规范;明确了问责决定作出的程序和权限;明确了问责干部的复出条件和程序;明确了问责决定作出后的主要内容和生效时间。
 
  作者: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贺夏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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