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发布了今年的“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文件提到,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待强化,提出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乡村治理事关“美丽乡村”“精准扶贫”“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党和国家系列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乡村基层和谐与稳定。
但是,我国乡村治理普遍面临结构性问题:一方面,市场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导致乡村碎片化,原有基于乡缘关系的共同体、慢生活等特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被冲蚀,村集体“大家庭”的身份认同日渐式微。另一方面,快速城市化背景下,年轻人多外出打工,留守者多为老人与儿童,优势人才外流,乡村“空心化”现象普遍,村民很难实质性参与乡村发展和乡村治理。
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治理与乡村现代化,不应止于乡村经济增长、村容村貌改善等硬件方面,还应落脚到广大农村各类人群的全面发展与各种需求的满足上。
乡村治理的核心与要义,在于乡村社区关系的重建和生活意义的重塑,并构建新型乡村社区关系,让乡村社区关系回到乡村发展图景和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场景。
乡村“治理有效”的本质和关键,一定是以村民为主体,确立村民的主体性地位,重拾村民的乡村文化认同。
村民在乡村治理中主体性地位确立的前提与基础,在于发自内心的文化认同感,在于各种社区(实践)能力的切实提升。乡村治理应从重塑乡村文化认同、根植乡村公共性两方面下功夫。具体而言:一是善用“乡村”本身的优势资源,尤其是乡村的社会与文化传统;二是紧扣“治理”的基本理念,即共同参与的意愿和参与能力的提升。
基于“共同体”的乡村社区文化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建立,是乡村治理的前提和基础。乡村最大优势在于“乡土性”,在于千丝万缕的社会、文化尤其情感面向的粘联性,在于几千年传承下来共通的社会文化认同和集体记忆。
近些年,“乡土性”虽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和影响,但基本上乡土的“根”还在,“熟人社会”的影子还在。我们需要强化村民作为“共同体”的集体认同意识和行为主体意识。
根植乡村公共性,激发村民的表达和参与意愿,增强村民议事能力,是乡村治理的本质和关键。乡村治理需要在乡村根植公共性,让村民具备思考、表达、议事、交流和讨论等素养与能力。培养这种素养与能力,一方面需要对村民开展长期的教育和培训,另一方面需要给村民提供一定的公共平台和媒介。
笔者近些年致力于开展乡村实践探索,利用春节假期在家乡(鄂东某传统村落)组织开展村民论坛、敬老、大合影及长桌宴等活动。具体做法包括:
以微信群、村民论坛为载体,打造表达和参与平台。在微信群举办朗诵、唱歌、生日祝福、喜事分享、问题诊断等活动,激发村民表达意愿,提升村民参与能力。过年期间组织召开村里论坛,仿照城里“1+3+X”论坛形式(即1个主持人、3个主讲人和台下自由发言的听众),设置子女教育、打工体验、家庭关系、留守者心声和家乡建设等话题,让村民一起讨论问题。
以村庄规划为切入点,开展社区治理实践。贯彻公众参与和共同治理的基本原则,通过动员村内外部各种资源,聘请熟悉乡村经济、社会、文化、国土和规划等领域的专业人员进村培训村民,让全村人绘制草图,收集家户个体需求和村集体共同需求,在共识基础上制定村庄发展目标、战略与策略。
重视传统文化是乡村治理不能绕过的环节。通过重拾孝道,拍摄全家福,举办长桌宴等加强村民情感纽带的方式,能够强化家庭意识和村集体认同。
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导向下,有效的乡村治理应当充分调动广大村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村民提升表达、议事、交流和讨论等能力,通过文化认同感的凝聚和实际行动力的锤炼,进而确立和巩固村民作为乡村发展和乡村建设的主体性地位。
(作者为广州大学广州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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