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乡村治理方面的新战略、新要求,同时也是创新乡村治理的准则和总纲。
村务契约化管理是一种崭新的农村管理模式,是以各项村级事务为管理对象,采用民主签约、依法履约的方式操办村务,以法治途径达到预定工作目标。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在全旗推行这种管理办法以来,经过不断发展完善,现已在群众中获得广泛认可。
有利于规范自治
阿鲁科尔沁旗的村务契约化管理有一整套固定流程,签约前走的是民主议事程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比如在纯事务领域,总结出了“四三二”工作法,即“四议三提两签”,具体流程如下:党组织提议——“两委”会商议(重大事项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审核)——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村民大会)决议——“两委”提出契约文本——党员提出修改意见——村民提出修改意见——村委会与村民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签约、党组织与党员或其他组织签约(重大事项契约签订后上报备案)。
可以看出,“决议”由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形成,村民有了“决策权”;“契约文本”最后交由村民提出修改意见确定,“最终审定权”也归于村民,保证了村民民主自治的实现。
在农村,村民自治主要体现在对村级事务的民主管理上。在这方面,各地主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民主决策,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决而难行的尴尬局面,问题的关键是决策的结果缺乏一种有效的落实机制。一纸契约,将村委会和村民平等放在了同一个平台上,将村民参与的村务明明白白地写到纸上,并有第三方监督执行。契约形成的过程是民主议事的过程,是村民自己为自己作主;而落实契约的过程又是依法执行的过程,是法律在为村民作主。这样一来,村民自治就落实到了实实在在的村级事务管理中,使得村民能够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村务。
有利于推动法治
村务契约签订后,契约即产生法律效力,村务契约化管理也进入了法治程序,司法机关开始依据合同法对村务契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蕴含在各项契约中的各种法律也开始生效,使依法治村得以全面落实。
契约本身虽然不是法律,但它却是利用法律来运作事务的法治形式。签订村务契约本身就是在应用合同法,签订契约的过程中,每签一个契约要涉及一部或几部法律。村委会和村民为了把契约签好,使契约内容合法合规,必然要去了解有关法律。这样,村务实行契约化管理的过程同时也就成了落实国家法律和提高村民法律意识的过程。阿鲁科尔沁旗实行村务契约化管理以来,当地的农牧民就流传着这种说法:学法三天不如签约一次。
重大村务一旦得到村民代表会(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便遵照契约规范处理。通过合同、协议等书面形式,明确村组织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对双方形成严肃的法律约束,从形式到内容都体现了法治精神。
村务契约的背后是法律的约束,司法机关的介入,无形中又增加了一个强有力的村务监督管理者,有利于契约的落实。另外,村委会和村民签约后,裁判主体转移到了司法机关,更容易实现农村社会公平正义。
有利于促进德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村务契约化管理便是将诚信以契约化的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依法强制执行。
村务契约化管理的核心要义是民主与法治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在每一份村务契约中,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生相伴、比肩对等的关系,这就以制度化的形式引导村民,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才能有所得。长此以往,就会在村民的头脑中养成正确的义利观。
阿鲁科尔沁旗林林总总的村务契约中,有一部分是直接与村民道德有关的,比如邻里纠纷类、赡养老人类、村风村貌类。将这些方面村民应遵守的道德写进契约,依法履约,能够促进村民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
再从签约过程看,甲乙双方平起平坐,都在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谈判”的结果,双方自然是“利己不损人”。实行村务契约化管理,保护了正当的自利(利己不损人),约束了不当的自私(利己损人),从而将利己控制在了一个合理的道德范围之内。
实践证明,村务契约化管理将村民自治、农村法治和乡村德治有机结合、融为一体,用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形式完善定型,强化了执行力,提高了工作效率,是在法治框架内创新乡村治理的成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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