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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彬:构建乡村污水治理的国家管理体系

时间:2018-01-17 15:52:24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6134



当前我国乡村污水治理所面临的技术和经济问题客观存在,但困难是相对的。首先,乡村污水治理是社会发展进入中等阶段后才产生的需求,无论是公共财政还是居民财力都应具备相应的基本承受能力。其次,当前乡村污水治理已不存在单纯性的技术难题,主要问题在于如何正确应用技术和促进产业发展。
 
这两个问题有一定的关联性。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关键是建立支撑乡村污水治理的国家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乡村污水治理责任管理体系、行政管理体系和行业管理体系。
 
今天主要解析乡村污水治理责任管理体系的建立。
 
乡村污水治理 责任管理立法
 
立法的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资金(包括必须的其它资源)的来源问题,并从制度上督促政府适时推进乡村污水治理。
 
乡村污水治理的相关责任方可以分为三方:第一方是排污责任人和公共服务的受益人,包括乡村居民、城镇居民和一切排污的企业;第二方为政府;第三方为参与乡村污水治理的业内企业,包括咨询、制造、工程及运行服务业等。
 
乡村居民是乡村污水的排污者和污水治理公共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因此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乡村居民是乡村污水治理的直接责任人,有义务对所排放的污水进行处理以满足环境排放的标准要求。乡村居民履行污水治理责任的方式可以有两种选项:(1)自行建设并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接受政府监管;(2)自愿加入政府组织的乡村污水治理公共管理计划,履行出资责任(必要的情况下还须履行提供土地和劳动力的责任)和支持与配合的义务。
 
城市居民和一切排污企业应作为乡村污水治理的共同责任人,分担乡村污水治理的资金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1)污染补偿,城市居民和排污企业是历史累积排污的主要贡献者,并且目前仍在占用乡村环境容量;(2)生态补偿,乡村污水治理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农村是食品和饮用水的主要来源地,创造美好的农村生态环境使全体社会居民获益;(3)发展补偿,历史上我国乡村居民为城市和工业发展做出了巨大牺牲,是导致当前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居民支付能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城市居民和企业共同分担乡村污水治理的责任,符合我国“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发展原则。从城市居民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和企业缴纳的排污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乡村污水治理是履行相关资金责任的主要形式。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主要承担乡村污水治理的组织管理责任:(1)制定辖区乡村污水治理的总体规划,明确推进进度和治理标准,提出投资与运行的资金需求;(2)统筹辖区内乡村污水治理的资金和其它必须的资源;(3)适时组织第一方和第三方开展辖区内的乡村污水治理;(4)对第一方和第三方的治理行为和治理效果进行监管;(5)各级政府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组织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进行监督。
 
参与乡村污水治理的业内企业作为第三方主要履行契约责任,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接受居民监督和政府监管。
 
我国应尽快按照上述原则制定乡村污水治理责任管理的法律,解决资金来源体制性障碍,完善责任型与服务型的政府建设,依法治理乡村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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