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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日辉 刘 健:数字经济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重要内容

时间:2017-12-29 15:52:09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7418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数字经济是当前经济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也是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的主要领域,将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人类进入的又一个社会经济形态。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治理,数字经济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治理数字经济
 
数字经济是指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数字技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高经济社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提高社会效率的系列活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对政府治理提出了新挑战。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加快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治理体系,是提高数字经济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
 
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治理数字经济是促使数字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2016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总量达到22.4万亿元人民币,占GDP的比重达到了30.1%。数字经济数据体量越来越庞大、创新创业活跃、线上线下融合、市场结构复杂的特性,使得传统的经济治理方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治理的需要。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大数据分析和动态分析系统,重构、变革与升级经济治理体系,推动决策科学化、精准化,提升经济治理能力、再造公共服务模式,能有效避免数字经济治理中的缺位、错位、越位问题,降低数字经济风险发生的概率。
 
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治理数字经济是建设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的重要一环
 
某种意义上而言,数字经济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塑了国家竞争优势的新动力,在建设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方面起着基础性作用。数字经济发展,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解决我国信息基础设施发展不充分、不平衡问题,为建设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夯实硬件基础。数字经济治理有利于形成安定有序的网络空间秩序,净化网络空间内容、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为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数字经济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充分激发传统经济活力,挖掘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创业潜力,降低数字经济的安全风险。
 
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治理数字经济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数字经济治理是未来我国政府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将使得经济数字化转型步伐加速。数字经济将成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核心部分。及时、准确地掌握数字经济的发展进程、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并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针对大数据分析结果,为决策者提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真实信息,以便政府及时调整和修正经济政策。通过大数据精准分析的数字经济治理,为政府治理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提升治理效能。
 
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治理数字经济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网络空间秩序的有效途径
 
数字经济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的特征,深化互联网和数字经济合作,全球可以在数字经济领域协同打造全新动力,共建共享未来。中国积极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加强经济政策协调和发展战略对接,促进协同联动发展,进一步走向世界、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的新征程。我国推动数字经济治理能力现代化,在降低我国数字经济的安全风险、维护我国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的同时,能够对全球数字经济治理环境产生极强的正外部效应。通过外部经济效应有效降低其他国家面临的数字经济安全风险,维护全球的网络空间秩序,进而改善全球数字经济整体福利状况,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提升数字经济治理能力的主攻方向
 
推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治理数字经济的主要目标,提升数字经济治理能力的主攻方向就是要解决制约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深化数字经济发展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数字经济生态体系,不断增强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我国信息基础设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显著,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基础设施建设不平衡,基础设施之间的互联互通发展不充分。由此造成了区域间数字经济的发展不平衡、数字经济总体发展不充分。积极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是发展数字经济、培育新动能的重要抓手,是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关键支撑,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加快发展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信息基础设施,提高网络速率,提升网络质量,尽快建成覆盖城乡、服务便捷、高速畅通、技术先进、安全可控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
 
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将对实体经济的组织结构、生产方式、管理理念以及营销方式等进行数字化变革。具体表现为:第一,生产定制化、柔性化,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更准确地把握消费者的需求动向,提供更加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第二,管理扁平化、精细化,互联网等技术的应用可提高管理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扁平化组织结构可缓解委托—代理的信息不对称矛盾、提高管理效率;第三,营销在线化、全渠道化,电子商务拓展了营销渠道,线上线下互动融合提高供需匹配效率,增强企业和平台的市场竞争力。
 
处理好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关系
 
传统产业企业和数字经济企业在凭借各自优势进行深度合作的同时,也存在市场竞争、利益碰撞。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传统产业与数字经济之间的资源争夺、利益博弈将日趋激烈。传统产业、数字之间竞争、博弈加剧,处理协调不当,不仅会阻碍数字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国民经济整体质量、效益受损,甚至损害公众利益、降低政府公信力。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点在于必须站在全球发展趋势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妥善协调多方利益,在制定、执行相关政策时,既要考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困难和承受能力,还要鼓励数字经济创新和规范发展,更要促进充分竞争、竞争有序,推进信息网络技术与传统经济深度融合。
 
协调好数据共享与数据安全的关系
 
数据共享能够有效减少数字经济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有效降低数字经济交易成本和治理成本,扩大数字经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提高整个社会的总福利水平。同时,数据共享的过程也是数据开放的过程,在采集、索引、提取、分析、报告过程中有可能会造成数据的泄露、篡改等危害数据安全的行为。因此,在推进数据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数据共享和数据安全的关系,从技术和制度层面加大数据安全治理,创新发展数据安全共享技术,严厉打击非法篡改数据和盗卖倒卖数据行为,为数据共享营造一个安全的共享环境。
 
解决好数字经济新模式与行政管理旧体制的矛盾
 
数字经济产生了新的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载体和市场交易规则,原有的行政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使传统的现场查验账册、凭证等“实体化”管理难以落到实处;跨地域交易的“全球性”,使工商、税务等部门“属地化”分块管理难以奏效;跨境电子商务全天候交易的“高效性”,使通关、结算、退税、口岸管理等外贸管理部门“规模化”管理难以跟上节奏。现行管理机制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要求,严重抑制数字经济创新活力、发展动力的释放,成为数字经济发展面临的体制性障碍,迫切需要相关部门在新时代大力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用新思路和新办法服务、治理数字经济。
 
推进数字经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推进数字经济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应当树立创新、共享、有效的数字经济治理理念,坚持从制度和技术两个方面同时推进数字经济法治化和数字化治理体系建设,并探索政府、企业、社会、媒体多方共治的多元化治理模式,不断提高数字经济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此外,治理数字经济还应有全球视野,推动全球数字经济治理协同化,为数字经济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树立创新、公平、共享、有效的数字经济治理理念
 
治理是用规则、制度来约束、重塑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其中,树立现代治理理念是关键。治理数字经济需要树立创新、公平、共享、有效的数字经济治理理念。创新的治理理念,要创新数字经济治理制度、治理模式、治理技术以及治理理念本身,推动数字经济治理动态化。公平的治理理念,规范数字经济市场准入规则,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切实保护数字经济领域消费者权益。共享的治理理念,要建立多元化的数字经济治理模式,推动数据信息共享,强调主体间共商共治。有效的治理理念,注重对数字经济治理的绩效评价和成本收益的分析,降低数字经济治理成本,提高数字经济治理效率。
 
建立数字化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构建基于大数据的“四个体系一个机制”联动的数字化监管系统:监测预警体系、信息披露体系、大数据征信体系和社会评价体系,加上数据共享机制。建立数字化监管系统,将改变目前“人工报数”的被动监管、事后监管格局,实现实时监管、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由于数据实时更新,造假成本增加,极大地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构建数字化监管系统之后,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为主的监管体系,才能既做到监管到位,又为数字经济创新留下空间。加快建设共建共享共赢的国家级统一信息服务数据库,构建“数字经济治理模型”,推进数字经济治理精准化、智能化、数字化,全面把握数字经济治理问题,精准应对数字经济风险。
 
建立法治化数字经济治理体制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数字经济法治化要坚持“三原则、两思路、四个方向”。“三原则”是指,立法要有前瞻性、动态性和交互性。“两思路”是指,修订原有法律法规包容数字经济;出台促进和规范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例如电子商务法等。从“四个方向”着手:第一,网络空间法治化,即社会治理法治向网络空间的延伸,净化网络空间内容、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第二,数字技术法治化,明确数字经济产权、物权,依法保障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免遭非法侵害;第三,网络信息法治化,依法保障消费者私人信息安全,严厉打击非法交易他人信息谋取私利行为;第四,市场体系法治化,依法维护数字经济市场秩序,依法打击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数字经济投融资、并购等投资活动。
 
建立多元化数字经济治理模式
 
多元化数字经济治理模式,应当是以国家治理为核心,行业自律、平台治理和社会监管广泛参与的立体化治理体系。政府负责数字经济立法以及强制治理措施的制定和执行;行业协会通过标准制订规范行业内企业行为;强化平台企业的治理责任,充分发挥平台对于平台内企业的监督治理职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多方共建“数字经济治理协调平台”,以协调数字经济治理主体。该平台的具体职责包括:第一,负责多元治理主体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统一数字经济的治理理念、协调各部门数字经济治理的任务、防止治理主体之间的政策冲突;第二,负责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权责划分,建立数字化绩效考核体系对治理主体进行数字化绩效评估;第三,形成数字经济治理“黑名单”制度,并在各治理主体之间进行共享,形成数字经济联合惩戒制度,提高数字经济治理主体失信违法成本。
 
建立协同化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建立全球数字经济治理协同化体系,共同探索数字经济治理问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不但要加强国家间、国际组织间的合作协同,也要加强行业协会之间、平台企业之间、智库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形成与多元化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相匹配的协同化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坚持平等互利共赢的治理理念,尊重每一个国家和主体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的权利,不搞数字霸权、治理歧视,让每一个国家平等参与到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过程中。推进全球数据信息共享,特别是数字经济失信信息、犯罪信息的共享,加强国家、社会对于失信、犯罪行为的联合打击。协同治理政策、整合治理行动,避免“以邻为壑”的政策,加强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行动协调,避免相互之间的行动掣肘。建立国家数字经济治理领导机构,以便在全球发生数字贸易争端时进行调节仲裁,有效避免国家间恶性竞争,推进全球数字贸易自由化。
 
【本文作者分别为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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