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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爱萍:从维新变法到辛亥革命:清末民初宪政实践的考量
时间:2010-11-11 09:38 作者:吴爱萍 来源:《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作者简介:吴爱萍(1971—),女,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政治法律思想史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北京102617)
本文受“北京市属高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编号:PHR201008359)资助。
“近代中国社会的剧烈变革是一曲多重变奏的交响曲,其主题是围绕政治核心而展开的。戊戌变法、晚清新政、辛亥革命等一连串的政治变迁构成了近代中国政治转型的主旋律。”[1](P2)作为清末民初宪政发展链条上的两个重要环节,维新变法和辛亥革命无疑具有标志性的意义。1898年康有为领导的维新变法拉开了清末民初宪政运动的序幕;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则是近代中国宪政发展史上的重要一幕,它使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瓦解,并建立了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中华民国”。虽然,清末民初的这两次宪政实践最终都失败了,但却给后人留下了诸多思考,分析总结其经验教训,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刻理解和体认宪政。
一、维新变法揭开了清末民初宪政实践的序幕
中国近代史上,最先窥“宪政”崖岸的,是早期改良派,但最早实践宪政并参与宪政创制的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登上政治舞台、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派。他们在百日维新期间将早期改良派推进宪政的努力首次演化成为大规模的具体政治实践,从而揭开了清末民初宪政运动的序幕。
维新变法时期,政治制度的变革是康有为、梁启超关注的核心问题,维新派期望从政治体制入手,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效仿日本和俄国建立君主立宪政体。1898年6月11日至9月21日的百日维新是维新变法运动发展的最高峰。在这期间,康有为提出的军事和文教主张基本被采纳,经济方面的主张除裁撤厘金一条外,其他的也基本被采纳。
然而,从实际变革情况看,百日维新乃是有立宪之议却无立宪之举。透过康有为在百日维新期间以自己名义及代他人草拟或授意他人所上的诸多奏折,发现其中以废八股为中心的文教改革建议最多,涉及政治制度变革的折子最少。而康有为最具宪政意义的主张如“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立开制度局”,“选一国之才而公议定之,统筹全局,乃次第施行”[2](P23)等内容在奏折中却未见踪影,而且光绪帝也没有颁布任何有关定宪法或开议会的谕旨。尽管当时提出了设立制度局的替代方案,但制度局是由皇帝主持设立的,对皇权有强化作用,与民选产生的国会仍有一定的区别。官制改革也由于“牵一发而动全身”,“事体重大,不能速举也”[3](P251),即便在后来康有为提出“分别官差”的过渡措施,实际所做的也不过是减汰冗员、裁撤机构而已。因此,“维新”的效果实际上是雷声大、雨点小。
当然,今天我们衡量百日维新时期政治变革的成效,不应该只看它做了什么,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下,百日维新的意义更在于它开始去做了,“在于思想文化的启蒙,他们继承和发展了洋务派‘引进西法,稍变成法’的认识,丰富了早期改良派的君主立宪思想。他们提出的较为完整的君主立宪的蓝图,不仅是洋务派所不敢涉及,也是早期改良派无法企及的。尽管他们的思想理论带有不成熟性,甚至是矛盾性……但是他们毕竟把君主立宪的思想变成了一次政治改革运动,这是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在中国近代宪法史上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4](P70)。康有为和梁启超在维新变法时期提出的召开国会、制定宪法等主张已突破了专制主义的政治传统,第一次将变封建专制为立宪制的变革提上了实践日程,从而揭开了清末民初宪政转型的序幕。
二、辛亥革命是清末民初宪政转型的一次重要实践
1911年的辛亥革命是清末民初宪政转型的一次重要实践,是向封建君主专制及附着于其上的旧观念发起的一次革命冲击。辛亥革命的历史功绩是不可抹杀的,它推翻了帝制,肇建了民国,引入了内阁、议会、总统等近代西方的政治体制和民主观念,给中国带来了近世的文明。“专制殿堂的崩坍,中华民国的成立,民主法令的公布,《临时约法》的颁发,都促使了民主观念深入人心。”[5](P474)
在辛亥革命胜利后的宪政实践中,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南京临时政府采用了近代西方的宪政体制,并进行了积极的和较有成效的法制创建活动,先后制定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参议院法》等,这些立法成果较充分体现了孙中山民主共和理念的指导作用,成为近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一页。
然而,作为清末民初宪政转型的一次重要实践,辛亥革命虽然取得了胜利,但是,从中央到地方的整个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却依然掌控在封建势力手中,先是袁世凯的复辟帝制,后有北洋军阀的称雄割据,当时的局面正如孙中山在《建国方略》中所描述的:“去一满洲之专制,转生出无数强盗之专制,其为毒之烈,较前尤甚,于是而民愈不聊生矣!”[6](P1)
从立法成果看也是如此,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例,由于其产生时复杂的阶级斗争形势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并且,由于它是在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又即将交出政权之前,希望利用法律手段限制袁世凯专制独裁的背景下制定的,因此其不完善之处十分明显。从《临时约法》的效力上看,虽然第54条明确规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但它仍然只是一部临时宪法,因为约法第53条规定,“本约法施行后,限10个月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从约法对人民权利的规定看,虽然在原则上充分地承认了人民的权利,但却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而且,关于“国民”的规定也是抽象的,在“国民”权利的行驶方面缺乏明确的保障。再如,为约束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但实际上仅凭严格的修改程序是根本保证不了约法和共和国的命运的。由于《临时约法》规定的大总统是一个不负实际责任的国家元首,导致袁世凯极力想修改之以扩大总统的权力,最终使其难逃厄运。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约法》,宣布废除《临时约法》,实行总统独权制,对议员实施镇压和对国会活动进行干预。袁世凯死后,任国务总理的段祺瑞独揽政柄,为削弱总统黎元洪之权,虽然又下令恢复《临时约法》,实行内阁制,但当时的《临时约法》已然成为一纸具文。
可见,辛亥革命并“没有从根本上摧毁封建制度和封建文化的根基,革命的冲击也远远没有达到中国传统社会组织上和思想上的更深的层次,因此在此后的几十年中,中国社会一直在更为复杂的矛盾漩涡中挣扎和沉浮,在封建传统与近代文明的双向拉力中艰难迈步”[7](P244)。这也正说明了近代中国宪政转型的艰难曲折。
三、对清末民初宪政实践的思考
从维新变法到辛亥革命,清末民初的宪政实践经历了一条艰难曲折而又渐趋激进的演进之路,“此等事业,其性质至为宏硕,而其举措又至为艰难”[8](《附录》),也给我们留下了诸多思考。
首先,要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宪政的实质。
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宪政的实质,是走向宪政的必要前提。西方宪政的发展已经走过了漫长的历程,但宪政的实质依然是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和限制政府的权力。由于时代背景的变迁和东西方交流的日益增多,我们今天对宪政实质的认识在理论上已很难再出现清末民初时期的误读,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不可避免还会出现这样那样的认知偏离,特别是在宪政的具体实践中依然有可能被一定程度的实用主义所左右。因此,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宪政的实质,不仅会对宪政的构建产生积极影响,还会对一国具体的宪政实践产生指导作用。
其次,宪政必须建立在本国历史与国情基础之上。
历史与国情是一国宪政的基础,因此宪政的构建,必须注重对本国传统宪政资源的发掘和利用。
如何实现传统资源与宪政精神的对接,既是宪政建设的难点,也是宪政建设成败的关键。法国著名政治学家亚历克西 #8226;德 #8226;托克维尔在其《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曾指出,必须正确处理社会变革与传统之间的关系。对有着长期封建专制传统的中国社会而言,宪政完全是个舶来品。在宪政中国化的进程中,不可避免要对西方的宪政思想和变革主张进行移植和嫁接,而这种移植和嫁接是不可能脱离传统独立进行的。否则,宪政就难以获得民众的认同,就不会有生命力。因为,“成功的立宪过程并不是抛开传统,而是要对传统的法律文化遗产进行创造性的革新和转换,以赢取社会发展之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文化资源”[9](P165)。
一国宪政制度的设计,不仅要看其是否适合时代的要求,是否合乎人类具有永恒意义的价值准则,更要看其是否与本国的实际情况相契合。只有在充分利用传统提供资源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的、具有本国特色的宪政体系。正如梁启超在1910年的《中国国会制度私议》一文中所言:“天下无论何种制度,皆不能有绝对之美,惟当以所施之国适与不适为衡。离国情以泛论立法政策,总无当也。”[10](P3)
总之,不同的文化传统,必然会孕育出不同的宪政模式,因此,一个国家宪政的选择应以符合本国实际情况为宜,要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价值选择,而不能像选用新式机器那样选择最新最完美的形式,这也是清末民初宪政发展留给我们的积极思考。
再次,宪政的实现离不开民众积极的政治参与。
宪政的实现离不开民众积极的政治参与,否则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宪政。作为一种需要民众参与国事的政治,在制约宪政的诸多因素中,人作为其中的主观能动因素尤为重要。民众与宪政的关系,犹如细胞和身体的关系,细胞不健全,身体也不能健康。因此,民众积极的政治参与是宪政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社会条件。
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帕特南教授在其著作《使民主运转起来》的中译本序言中指出:“中国的民主进程将取决于许多因素,例如,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稳定性、国际环境、哲学观、中国领导人的道德素质、技术的变化、政治制度和政府体制的精心设计、富有创造精神的改革者从中国传统中汲取支持性力量的能力等。”但同时他又婉转地指出“充满活力的群众基层活动”是必要的一环。[11](《序言》)任何设计精巧的机器,没有操作者的存在不会自己开动,宪政的运行与实现也不例外,否则就只能流于形式,仅仅存在于宪法等大大小小的法律条文里。
对此,著名学者张君劢也曾指出:“宪法之前提,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是政府,一方面是人民,……人民正如造房子的地脚,有了地脚,自然会有房子,我所以不谈宪法而注意国民身上,其原因即在此。”[12](P10)他在书中还进一步指出:“人民对于他的权利的警觉性,乃是宪政的第一块基石。”[12](P143)此外,中国古语中“其人存则其政举”和“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也同样适用于宪政的实践,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人作为一种能动性因素的重要性。
对于立宪而言,民众的广泛参与及其与之相伴随的思想启蒙和政治觉悟的提高,是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维新变法时期梁启超的宪政理念就是以兴学校、办学会、开启民智为依托的。变法失败后,梁启超更加认识到了开民智的重要性,看到民智的提高与宪政的确立这二者之间是一个互为因果、互为条件的关系。这里的“民智”,不仅指文化知识水平,而且包括参政的意识。所以,梁启超在当时提出了“变法之本在育人才”的观点,指出:“政治习惯不养成,政治道德不确立,虽有冠冕世界之良宪法,犹废纸也。”[13](P152)这是梁启超关于民智与宪政关系的论述留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今天看来,梁启超兴民权、开民智的主张及在《新民说》中倡导的新民品质和国民公德,无疑蕴涵了改造国民性、培养民众政治参与意识的思想萌芽。在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理论中,“宪政”阶段的设计和开始也是以训政的完成为前提的,因为,“中国今日之当共和,犹幼童之当入塾读书也。然入塾必要良师益友以教之,而中国人民今日初进共和之治,亦当有先知先觉之革命政府以教之。此训政之时期,所以为专制入共和之过渡所必要也,非此则必流于乱也”[14](P209-210)。同时,“国民瘁力于地方自治,其缮性操心之日久,有以陶冶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15](P113)。这表明,孙中山看到了民众在实现宪政中的重要作用,期望以改造国民性作为解决中国问题的突破口。
最后,要大力发展经济建设,为实现宪政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宪政的发展与经济的关系非常密切。帕特南在考察了意大利近20年的地方民主化历程后指出,要使民主运转起来是需要“启动资金”的,这里的“启动资金”意指普遍的信任、互惠的规范和致密的社会参与网络。但就实际情形看,这一启动资金则首先表现为实现宪政所必需的经济基础。因为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从根本说,是由于生产方式进步进而推动社会进步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美国人古德诺在《解析中国》一书中也曾表达过类似的观点:“由于中国传统的思想模式的作用,使得中国的知识分子往往运用文化决定论来观察世界的变迁,‘中国的失败自然是文化的失败,西洋的胜利自然亦是文化的胜利’是对这种认识模式的典型概括,在这种思想模式的支配下,刚刚开始接受西学的年轻的中国知识分子们往往把注意力都集中在哲学领域……他们显然忽视了政治制度、思想观念与社会经济实际状况之间的紧密关系,没有认识到要想使人们的思想发生真正的改变,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经济基础本身不发生改变是不可能做到的。”[16](P5)
民国初期,孙中山“宪政阶段论”中关于“军政”时期的设计,正是认识到了以革命暴力破坏封建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建立新的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重要性。因为,“当一种文化受到外力作用而不得不有所变化时,这种变化也只会达到不改变其基本结构和特征的程度和效果”[17](P44)。
就政治参与而言,只有经济发展了,民众衣食充足时,才有可能参与到宪政中来,才有时间和精力去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同时,只有经济发展了,经济上的诉求才会转化为政治上的主张,因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社会利益关系的不断变化,使公民不得不诉诸政治行为来维护并进一步实现自身利益。譬如在利益关系的变化中,新的利益群体的出现,使现存群体受到某种威胁,不同群体之间就有可能产生某种利益关系的紧张。这种紧张关系又使各个群体内部产生群体意识,从而导致群体求助于政治权力,采取集体行为来与其他群体竞争,以扩大和维护自身的权益。”[18](P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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