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11 15:45:03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2648
2010年10月10日,第十六个世界精神卫生日,有两个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与深圳衡平机构发布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下称报告),揭示了当前中国精神病医学中的混乱局面,以及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额缺陷,并提出了改革建议。
据了解,这是我国首部从法律视角对精神病收治制度进行分析的民间报告。据该报告的牵头执笔人、深圳律师黄雪涛介绍,此报告还寄送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以期为正在进行中的精神卫生立法提供参考。
现实双重威胁
黄雪涛是2006年发生的广东“邹宜均被精神病案”的代理律师。2008年,黄雪涛和一些律师、医生、心理治疗师、社会公益人士、媒体人、以及滥用精神病医学的受害人发起了志愿公益工作组“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工作组通过三年时间收集并筛选数以百计的案例,阅读并翻译国外文献,参加各种相关的研讨会,赴美国和欧洲进行学习和考察。在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该报告。
中国有各类精神病人一亿以上,但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却存在着巨大的缺陷,目前的精神病收治局面十分混乱。它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个人都面临“被收治”的风险。
报告通过对众多新闻报道和刘亚林杀童案、陈建安弑兄案、江苏朱金红案、广州何锦荣案、深圳邹宜均案等大量个案的分析发现:一方面,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他们被喻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常常酿成惨案,同时,这些患者本身的自由乃至生命安全也时常被侵害;另一方面,大量无病或无需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该接受治疗的痛苦。
东南大学法学院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教授指出:“现如今,精神病强制收治的两种常态,即应该被收治的患者被拒之门外,不该被收治的个人却被强制治疗。这种稀缺医疗资源错配所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制度的受害者,面临来自精神病院和未收治患者的双重威胁。”
制度缺陷和理论谬误
报告认为,精神病收治的混乱现状,原因在于制度上存在八大缺陷:
首先是,强制收治没有门槛。包括轻微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在内的所有人都可以被收治。这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标准不符;
第二,强制收治没有程序规范。医院可以在从未见过当事人、从未作出诊断的情况下,派人将当事人用“绑架”的方式收治;
第三,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医院以精神病人缺乏“自知力”为由,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不承认有精神病,成了一个人有精神病的表现;
第四,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成年人在法律上被推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和法院宣告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不需要也没有监护人,但实践中,医院往往自动推定送治人即监护人;
第五,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医院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当事人出院,即便医院明知送治人是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来,也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人出院,换言之,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
第六,住院期间没有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一旦被收治,无论当事人怎样抗议,都没有第三方机构来处理异议;
第七,司法救济失灵。出院后,试图通过诉讼来维护个人权利的当事人面临着重重困境,要么被否认诉讼行为能力,把诉权彻底剥夺,要么误入“医疗纠纷”陷阱,在有没有病这个问题上进行拉锯战,忽视了收治程序上的不规范;
第八,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非常低。经过多年艰难抗争,最终胜诉的当事人往往只得到两三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李方平表示,精神病收治问题的背后,一方面是精神病患者家属承担了对精神病患者过多的责任和过大的权利,使得患者家属或者被患者拖累,或者对患者权益任意侵害。这种状况又与社会冷漠、公共投入不足有关。另一方面,医生的权利过大,却缺乏有效制约机制,导致了精神病医学被滥用。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落实好精神病人的诉权,以免被监护人或者医院任意摆布。
此外,报告还指出,导致前述制度性缺陷的深层原因,在于中国精神病医学理论存在三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谬误。
首先,我国精神病医学否认强制收治的法律属性,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看作“纯粹的医疗行为”,认为强制收治与人身自由无关,拒绝司法介入;
其次,我国精神病医学把部分强制收治当做自愿治疗,如果当事人拒绝住院,就把送治人的意愿看作是当事人本人的意愿,理论上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非自愿治疗”说成是“自愿治疗”;
最后,我国精神病医学用医学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将医学上的“自知力”作为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医生僭越法官的权利,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的地位。通过此三处对偷换概念,使任何人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成为可能。
建言精神卫生立法
“精神病治疗的目的不应该仅仅是为了公共安全而要求患者住院,更应该是为了患者的康复和回归社会。”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常务理事、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认为,“如果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可能受到侵害,保障精神病人的权利从很大程度上也是保障我们每个人的权利。”
“发布这样一个报告,既是对已有研究的一个总结,又是向社会提出一个共同探讨精神卫生法律问题的绝好机会。”深圳衡平机构总干事郭彬表示,“全社会的充分参与和共同讨论,将有利于加快推动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同时也有利于寻找制度合理化改变的根本方法。
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始于1985年,至2010年已历时25年。虽然其间数易其稿,但《精神卫生法》依然未能出台。在《精神卫生法》难产的同时,地方的精神卫生立法则不断出现,目前中国已有六部地方的《精神卫生条例》。这些立法都是由卫生部门牵头起草,专家组成员大部分为医生,未能将人口、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学者吸纳进入,从而精神病学专家垄断了立法资源。医生及医疗机构的责任被缩小、而权力则被放大,与此不无关系。
从住院权上看,虽然2009年《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表面上规定了自愿住院原则,但又规定医生认为需要住院时,“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因此这种“自愿”实质上是“非自愿”,是以监护人意愿代替患者意愿,使患者彻底丧失自决权。同时,内部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制度也仅仅是“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无法真正的达到纠错的效果。
报告对立法提出了五点建议,其中最核心的是要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
报告建议通过一个渐进式的推进,为非自愿的精神病人提供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短期而言,由民事法庭快速裁定和卫生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可供运行;长期而言,应该设立常规性的个案司法审核制度。
同时,要为非自愿住院病人提供法律服务。短期而言,有能力自己委托律师的,医院不能否定“病人”委托律师的权利;长远而言,全国的法律援助中心,应依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残疾人保障法》把法律援助范围扩展到所有的住院精神病人。通过异议机制和法律代表两个方面,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得以完全实现,免受精神病医生权利滥用之苦。
报告还建议,民政部门以监护人的身份对流浪精神病人进行照顾。刑事诉讼程序中确保法院对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和强制收治的裁判权,确保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和被害人)有权启动重新的司法鉴定程序。
最后,报告呼吁尽快落实世界精神病学会关于职业伦理标准的《马德里宣言》,填补中国精神科医师的职业伦理规范的空白。■
附件: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与深圳衡平机构发布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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