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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意识能否靠禁令唤醒

时间:2010-07-27 15:41:18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3883


权利意识能否靠禁令唤醒
 
   

□法治观察

  后向东

  只要一个国家还存在不受保护的权利,或者还存在被侵害后难以得到救济的权利,就不能认为它已经实现了法治国家的目标。

  据报道,公安部近日专门发文,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看了这则消息之后,笔者同多数人一样,不由得为之大声叫好。但同时,也还有一些别样的思虑被这条消息所引发。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经审判确定的罪犯,必须保护其合法的人身权利,维护其应有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游街示众等方式侵害其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这已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实际上,早在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已经联合发文,要求“处决死刑罪犯务必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规定执行,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按照举重以明轻的一般法理,死刑犯尚且不能游街示众,其他犯下比死刑犯罪更轻微的嫌疑人或者罪犯,当然更不能被允许拉去游街示众。政法机关对这一点的认识无疑是到位的。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再次联合发文,就将禁止游街示众的人员范围扩大到一般违法人员,明确规定“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

  对于18年前甚至更早的24年前,就已经严令禁止的问题,为何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大力推进的2010年,公安部需要再次发文予以禁止呢?

  原因就在于权利理念还没有在全社会根深蒂固地得以树立。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权利理念在我国已经得到初步确立。但是,权利理念的根基并不牢固。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没有权利,或者其权利可以不受重视,甚至可以不受保护,这种观点就是权利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的典型体现。于是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将违法人员个人详细信息向社会公布。就连超市等商家,也时有将小偷绑在公众场所示众的私力刑罚之举,对于涉嫌偷盗超市物品的顾客,强行搜身等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一个国家对于是否实现法治的衡量标准,与经济建设成就的衡量标准不同。只要一个国家还存在不受保护的权利,或者还存在被侵害后难以得到救济的权利,就不能认为它已经实现了法治国家的目标。对于经济建设成就的衡量而言,如果说一个国家让80%的人都过上了有车有房的中产阶级生活,或者其30%的工业生产领域技术领先全球,那么谁也不能否认这项经济成就之巨大。但是,如果从法治的角度来衡量,哪怕全社会99%的权利都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哪怕99%受到侵害的权利都能够得到有效救济,这剩下的1%虽然比例微小,但是却会以更加引人注目的方式提醒我们,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待进一步努力。

  行百里者半九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伟大工程,经过无数人的努力,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百里之行行至六十、七十甚至九十的阶段,对于全社会而言,需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对1%或者更多的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解决1%问题,最根本的途径就是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权利理念。只有每一个执法、司法甚至立法的机关和人员,都在内心深处真正树立起权利理念,不仅注重保护多数人的权利,也注重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不仅注重保护奉公守法者的权利,也注重保护违法犯罪者的权利,不仅注重权利的积极保护,也注重对受侵害权利的救济,才能真正实现权利的彰显和权力运行的规范,也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伟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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