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在乡村基层治理中,推进选举与协商的互促发展,保障村民政治权利与民主诉求,是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作为乡村民主治理的两种实践形式,选举民主通过竞争机制实现权力择优,选出村民委员会,协商民主通过商谈机制实现利益表达,促成公共决策。在乡村基层治理中,推进选举与协商的互促发展,保障村民政治权利与民主诉求,是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首先,乡村基层治理需要选举与协商相互补充,同向发力。在中国,选举与协商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从性质来看,选举是结果性民主,强调选民依法参与选举,选出村民自治组织。
协商是过程性民主,强调有事好商量,实现利益表达与利益协调。在乡村治理实践中,两者相互交叉,彼此衔接,构成社会主义民主回路。从机制来看,选举以制度程序保证村民选举权,是村民政治参与的主渠道。协商以灵活机制鼓励村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最终达成共识并作出决策。如果没有选举出来的民意机关,协商就有可能被操控或者利用。而如果没有协商造就的多元参与机制,选举就会流于形式,公众利益就会受到漠视或侵害。从作用来看,选举是村民自治的起点,通过票决机制保障村民平等行使政治权利,解决权力来源的问题。而协商是村民自治的常态,依托协商平台保障村民进行民主监督,解决权力运行的问题。如果没有选举对村民政治权利的保障,协商就会像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缺乏运行依据。而如果没有协商对公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选举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就会遭到破坏。不难看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互补充,从结构与功能上构成了完整的村民自治体系。因此,在乡村民主治理实践中,必须实现选举与协商的高度契合与协同发展,让选举与协商同向发力,同频共振。
其次,乡村基层治理需要以协商弥补选举,巩固民意基础。作为一种择优式的民主,选举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为了获得更多的选票,候选人可能会采用贿选、胁迫等方式,使选举成为部分村民操纵自治的工具。因此,选举民主虽然发展较为成熟,但部分地区的村民选举还是出现了形式化和参与冷漠的问题。而协商民主强调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具有常态性、灵活性等特点,能够有效弥补选举的不足,是落实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现民主选举与村庄治理互动的重要机制和保障。在实践中,一方面可以尝试在选举委员会的成立过程引入协商机制,赋予普通村民和村民代表平等的话语权,增强选委会的民意来源及公信力。另一方面,在罢免程序中进行协商民主尝试,以改变普通村民相对于村委会的弱势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村委会委员的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了“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但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被罢免者有权提出申辩,但从实践来看,申辩是向上一级乡镇有关部门提出,明显不符合村民自治的本意。二是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村委会成员自己召集有可能是罢免自己的村民会议,是否合适?这时候,将协商民主引入其中,召开由村民、村民代表、村委会、村党支部、罢免提请人、被罢免人等共同参与的罢免协商会议,让被罢免的成员向协商会议提出申辩,并在协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是否罢免的共识及理由,再提请村民会议予以表决,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
最后,乡村基层治理需要以选举保障协商,提供制度支持,实现有效治理。尽管协商民主从微观上弥补了选举民主的不足,但它无法离开选举而独立运行。若没有选举民主提供的制度支持与机制保障,协商的愿望将无法达成。具体而言,一是选举弥补了协商的决策困境。协商的目的在于达成共识并促成决策,但在实际过程中,协商并不一定能带来共识,议而未决、决而未行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协商效率低下,成效不佳。这时可以通过选举的票决机制作出抉择,以弥补协商的困境与不足,避免有协商无共识带来的消极与质疑。二是选举可以规避乡村人才对协商的控制。乡村人才治理一直是乡村治理的主要模式,乡村人才以其出色的个人能力和号召力,成为乡村治理话语权的强势主导者。在治理实践中,他们既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成为协商民主的发起者、引导者和推动者,也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把协商变为实现个体利益的工具。而选举的一人一票机制,使村民能够表达自己的利益偏好和倾向,削弱甚至消解精英对协商话语权的控制。三是,选举民主为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开展奠定了基础。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本质要求。一方面,选举民主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为协商民主实践提供了制度依据和程序参考。比如村民议事会的设置及其成员的产生,就是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代表的产生程序。另一方面,选举民主可以促进协商决策规范化和制度化。在现有制度安排下,协商形成的共识或决策是没有制度约束机制与法律效力的。如果协商形成的共识不能对现实有所改变和影响,其功能和吸引力就会大打折扣。这就需要将乡村协商与投票表决相结合,通过全体村民、党员或代表集体表决将协商共识制度化,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乡规民约,推进乡村治理的有效开展。
总之,持续、有效推进选举和协商的互促发展,形成协同效应,是化解当下乡村治理危机的关键所在。在实践中,既要持续推进乡村选举民主发展,为乡村基层治理提供民意基础和政治保障,也要不断加强基层协商民主建设,为乡村基层治理提供多元主体和常态保障。只有加强选举与协商的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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